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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权具有消极性和终局性,即对于法律纠纷应实行不告不理和有告必理。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表现的"告"与"理"之间的四大关系———不告不理、不告而理、告而不理和有告必理做了分析,并对司法权的运作原则与司法公正、司法的社会"平衡器"功能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以纠正当下认识和实践上的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