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中,“信访”并不是问题。有问题的是“上访”。而处在信访流程里的“上访”,就像海勒笔下的“第二十二条军规” 之所以要“上访”,是因为“信”不过下面的官员,而信访制度却又强迫上访者相信下面的官员。这就是上访者不得不面对的悖论你有上访的权利,但你又被“严禁越级上访”。你若坚持“越级上访”,等待你的,就是“截访”。
北京的“截访大军”及截访故事,业已流传多年。但事实上,只有很少一部分访民能够成功到达北京。他们当中的大多数、早在地方就被“堵截”,甚至被“劫持”。
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甚至刷出醒目的标语,“非法上访一次拘留,二次劳教,三次判刑。”诸多个案表明,这样的口号并不仅仅是恫吓,它还有着无法计数的现实演绎版。
即便如此,也末能阻挡访民进京的脚步。上访的根源在于,访民很清楚一些地方官员的软肋,他们“只知有上而不知有民,只知有权而不知有法”。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因此要解决问题,就得找更高阶的官员。而地方官员为了不给上级添麻烦,同时也为了避免自己的政绩因为几次上访就被抹杀,所以千方百计截访。
这似乎成了一个无解的死结上访者与截访者不断斗智斗勇,花样层出不穷。上访者乔装打扮,瞒天过海,暗渡陈仓,截访者守株待兔,重兵围堵,不惜代价。有的地方离京城实在是山高水长,上访者一多,截访就捉襟见肘。于是,“代理截访”的经济形态应运而生。仅北京安元鼎这样一家以截访为主业的“保安公司”,2008年营业收入就超过了2100万元。而在尴尬的现实里,仍有“截访公司”继续繁荣的空间。
这现实就是社会阶层日益分化,利益冲突难以调和,司法公信长期不彰,清官情结挥之不去。在法制恢复重建32年之后,中国的“官本位”仍未改变,“法本位”远末树立。
回到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大快赶“上”信访制度,还是推进夯实法治进程?换句话说,是“上”访还是“变”法?
现行信访制度实则侵蚀法治,它让司法所应有的确定性和最终性荡然无存。在法治社会里,对法的最终理解,在法官,对纠纷的最终处理,在司法。信访制度却让一个信访事件的最终决定权,取决于受理它的高阶官员的干预程度。千回百转之后,还是人治做主。
在理论上,信访部门只是一个“中转站”,对上访的事项,它不应有任何的实体处理权。信访部门能做的,就是将这些上访事项转交给有权处理的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现行的《信访条例》也仅将各地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描述为“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协调处理”“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等。如果信访制度自始至终都能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转,上访者将自然而然地抛弃信访部门——因为信访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
然而国家对信访及信访制度的宣传,并非停留在“中转站”上。信访人员如何为上访者“排忧解难”、官员莅临信访部门现场办公如何轻松化解积案,凡此种种,成为信访宣传的主旋律。这等于为访民人为制造出了一个解决信访事项的窗口。
所谓“信法不如信访”,一方面是访民的自身感受和自我想像,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宣传机构的有意引导和刻意强化。访民之所以“信”访,“信”的不是“信访制度”,而是相信自己终能遇上一个可说服的领导,或一位宣传材料中的典范官员。
经过这样的“中转”之后,便出现有关部门乐见其成的场景信访成为了“维稳”的一个缓冲地带。但这不是根治问题的方式,
一系列文件的下发,在《信访条例》之外强化了领导接访,如《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明确要求县(市、区、旗)党委书记、县(市、区、旗)长一般每月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除再次强调了接访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之外,《意见》还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并落实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
应当承认,这些被量化的领导接访要求有利于改变现实中的“截访乱象”。强调领导开门接访,创造条件让上访者与“一把手”零距离接触,既有助于让官员了解民生疾苦,也有助于上访事件借助于当地的最高权力予以解决。只是这条“信访绿色通道”要长期保持畅通,并不容易——“一把手”通常都很忙,不太喜欢老来接访。
“四包责任制”更人为增添了“清官之忧”。统计资料显示,超过七成的信访事项与诉讼有关,其中不少还是终审裁判。党政领导分管党务与政务,如何能“包解决化解”涉讼信访——直接让法院改判’这是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涉,批转法院依法处理,若无法定再审事由,法院怎会对本院的终审裁判再行改判?若法院不予处理,又如何让上访人“息诉息访”?
以信访为名洞开“领导干部”干涉执法和司法,还将带来一系列的恶果。领导干部也许一月才对群众接访一次,但却很可能在酒桌上天天接“枫贵商贾”的“访”。同样的文字材料,同样的领导批示,执法者和司法人员如何应对?因此带来的执(司)法不公,或将是下一轮上访和截访的开始。
网络时代,上访者与截访者的“游戏”也蔓延到了网上。网络截访(以“删帖”为主要内容的网络危机公关)较之京城“代理截访”,有着更为广阔的市场前景。遏制这些畸形市场的明滋暗长,不光要全面反思信访制度及信访宣传,更应通过重建官民关系,理顺权力分配,来打造多元化的基层纠纷解决机制。
当地方官员开始敬畏民众、敬畏法律,民众自然失去了上访的必要。
北京的“截访大军”及截访故事,业已流传多年。但事实上,只有很少一部分访民能够成功到达北京。他们当中的大多数、早在地方就被“堵截”,甚至被“劫持”。
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甚至刷出醒目的标语,“非法上访一次拘留,二次劳教,三次判刑。”诸多个案表明,这样的口号并不仅仅是恫吓,它还有着无法计数的现实演绎版。
即便如此,也末能阻挡访民进京的脚步。上访的根源在于,访民很清楚一些地方官员的软肋,他们“只知有上而不知有民,只知有权而不知有法”。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因此要解决问题,就得找更高阶的官员。而地方官员为了不给上级添麻烦,同时也为了避免自己的政绩因为几次上访就被抹杀,所以千方百计截访。
这似乎成了一个无解的死结上访者与截访者不断斗智斗勇,花样层出不穷。上访者乔装打扮,瞒天过海,暗渡陈仓,截访者守株待兔,重兵围堵,不惜代价。有的地方离京城实在是山高水长,上访者一多,截访就捉襟见肘。于是,“代理截访”的经济形态应运而生。仅北京安元鼎这样一家以截访为主业的“保安公司”,2008年营业收入就超过了2100万元。而在尴尬的现实里,仍有“截访公司”继续繁荣的空间。
这现实就是社会阶层日益分化,利益冲突难以调和,司法公信长期不彰,清官情结挥之不去。在法制恢复重建32年之后,中国的“官本位”仍未改变,“法本位”远末树立。
回到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大快赶“上”信访制度,还是推进夯实法治进程?换句话说,是“上”访还是“变”法?
现行信访制度实则侵蚀法治,它让司法所应有的确定性和最终性荡然无存。在法治社会里,对法的最终理解,在法官,对纠纷的最终处理,在司法。信访制度却让一个信访事件的最终决定权,取决于受理它的高阶官员的干预程度。千回百转之后,还是人治做主。
在理论上,信访部门只是一个“中转站”,对上访的事项,它不应有任何的实体处理权。信访部门能做的,就是将这些上访事项转交给有权处理的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现行的《信访条例》也仅将各地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描述为“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协调处理”“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等。如果信访制度自始至终都能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转,上访者将自然而然地抛弃信访部门——因为信访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
然而国家对信访及信访制度的宣传,并非停留在“中转站”上。信访人员如何为上访者“排忧解难”、官员莅临信访部门现场办公如何轻松化解积案,凡此种种,成为信访宣传的主旋律。这等于为访民人为制造出了一个解决信访事项的窗口。
所谓“信法不如信访”,一方面是访民的自身感受和自我想像,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宣传机构的有意引导和刻意强化。访民之所以“信”访,“信”的不是“信访制度”,而是相信自己终能遇上一个可说服的领导,或一位宣传材料中的典范官员。
经过这样的“中转”之后,便出现有关部门乐见其成的场景信访成为了“维稳”的一个缓冲地带。但这不是根治问题的方式,
一系列文件的下发,在《信访条例》之外强化了领导接访,如《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明确要求县(市、区、旗)党委书记、县(市、区、旗)长一般每月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除再次强调了接访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之外,《意见》还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并落实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
应当承认,这些被量化的领导接访要求有利于改变现实中的“截访乱象”。强调领导开门接访,创造条件让上访者与“一把手”零距离接触,既有助于让官员了解民生疾苦,也有助于上访事件借助于当地的最高权力予以解决。只是这条“信访绿色通道”要长期保持畅通,并不容易——“一把手”通常都很忙,不太喜欢老来接访。
“四包责任制”更人为增添了“清官之忧”。统计资料显示,超过七成的信访事项与诉讼有关,其中不少还是终审裁判。党政领导分管党务与政务,如何能“包解决化解”涉讼信访——直接让法院改判’这是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涉,批转法院依法处理,若无法定再审事由,法院怎会对本院的终审裁判再行改判?若法院不予处理,又如何让上访人“息诉息访”?
以信访为名洞开“领导干部”干涉执法和司法,还将带来一系列的恶果。领导干部也许一月才对群众接访一次,但却很可能在酒桌上天天接“枫贵商贾”的“访”。同样的文字材料,同样的领导批示,执法者和司法人员如何应对?因此带来的执(司)法不公,或将是下一轮上访和截访的开始。
网络时代,上访者与截访者的“游戏”也蔓延到了网上。网络截访(以“删帖”为主要内容的网络危机公关)较之京城“代理截访”,有着更为广阔的市场前景。遏制这些畸形市场的明滋暗长,不光要全面反思信访制度及信访宣传,更应通过重建官民关系,理顺权力分配,来打造多元化的基层纠纷解决机制。
当地方官员开始敬畏民众、敬畏法律,民众自然失去了上访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