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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有期徒刑分等主要是指在我国制度的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轻、中、重等级的划分。通过有期徒刑等级划分,具有标示不同期限自由刑法改造效果的实质机能。本文便以有机徒刑分等为例,对其展开研究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有期徒刑;分等;刑事立法;行刑
1前言
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一种刑罚。而对有期徒刑进行分等,不论是对犯人还是对司法部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提高对有期徒刑分等的重视,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方法,做好有期徒刑分等工作,便也显得尤为关键。
2有期徒刑分等的重要性分析
对有期徒刑进行分等,具有如下三点现实意义:其一,有期徒刑分等是贯彻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的需求。我们所说的“重重轻轻”刑事政策,主要是指针对不同社会危害的行为及不同人格危险的行为人,给予不同方针的刑事政策。有期徒刑分等,对于贯彻重重轻轻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分等,对于轻度者给予轻刑,重度者给予重刑,保证立刑符合立法观念中的刑格。
其二,有期徒刑分等是对自由刑单一化的要求。自由刑单一化包括有期徒刑与短期自由刑单一化、终身自由刑与其他自由刑单一化、不同类别自由刑单一化三种含义。而根据有期徒刑分等的特点,其对自由刑单一化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有期徒刑与短期自由刑、终身自由刑与其他自由刑单一化两方面。自由刑单一化的要求是在废止或限制终身自由刑、死刑的基础上,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若将有期徒刑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便可让立法者在刑事立法中根据刑期分等配以相应的刑罚[1]。
其三,有期徒刑分等是促进司法与立法合理的表现。若未对有期徒刑进行分等,则其在最高刑与最低刑之间没有任何提醒立法者需注意的临界点,这样一来,容易造成立法者对法定刑配置的疏忽,导致刑事立法上法定刑配置不均的问题。但若是对有期徒刑进行分等,可使立法者清晰看出轻、中、重等刑罚的特点,以由来起到提醒或警示作用,从而促进司法与立法的合理性、规范性。
3有期徒刑分等的依据分析
对有期徒刑进行分等,主要是以如下几点作为依据:①罪需综合性。充分考虑到预防该犯罪的需要,是指按照预防的需要,所应分配的刑罚应轻于按犯罪的轻重所应分配的刑罚,可分配轻于犯罪的轻重所决定的刑罚。②社会危害性。立法者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因此,需将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与社会危害性轻重并列,作为法定刑设立的依据,从而衍生出以刑制罪的理论。③犯罪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心理的刑罚感受性。是指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后果,同时我们应该根据社会心理的刑罚感受性,判断行为能够给予多重的刑罚处罚。
4有期徒刑分等的方法分析
4.1根据主、客观因素的总和进行分等
4.1.1根据客观危害因素进行分等
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对于有期徒刑的分等,可主要根据客观危害因素进行,而客观危害的评价因素包括有: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时间与地点、犯罪的危险性、所侵害的权益、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害、犯罪的实施程度等等。通过对以上诸多客观因素的综合,得出犯罪实际造成的危害程度,根据危害程度进行有期徒刑分等。
4.1.2根据主观危害因素进行分等
虽然有很大一部分学者倾向于利用客观危害评价因素对有期徒刑进行分等,但也有部分学者倾向于利用主观危害因素进行分等。犯罪的主观危害因素包括有:犯罪的起因、犯罪的罪过形态、犯罪的动机与目的、犯罪人的身份、犯罪人对于犯罪的认识程度、犯罪人在犯罪中的表现以及犯罪人的生理与精神状况等。还有部分学者认为,采用主观危害因素进行有期徒刑分等,将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4.2根据有期徒刑刑期进行分等
我国目前对于有期徒刑的分等,主要分为轻度有期徒刑、中度有期徒刑与重度有期徒刑三种,其中轻度有期徒刑是指犯罪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性大,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度有期徒刑是指犯罪情节较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度有期徒刑是指犯罪情节极度严重,对社会危害性十分大,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通过明确有期徒刑的分等原则,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我们便可根据最简单、最直接的刑期计算法对有期徒刑进行分等。
①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若在死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便可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待二年期满后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以上原则,可将此类有期徒刑罪犯划分为重度。②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若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行,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则可待服刑二年后酌情减刑,一般可减刑为十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此种有期徒刑刑期计算法,该类刑罚也可划分为重度。③数罪并罚的处理。根据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中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了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判处有期徒刑应该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因此,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足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④有期徒刑减刑。对有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便可给予减刑,通过减刑,使服刑期逐渐缩短,便可将刑罚渐渐由重度降为中度或是轻度。
有期徒刑分等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我国各司法部门理当提起重视,针对当前有期徒刑存在的问题,站在立法角度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合理设计有期徒刑定刑的等级,以保证有期徒刑实施的效果,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贾健.论有期徒刑分等的机能与模式[J].西部法学评论,2012,(2)9-13.
[2]徐显忠,徐金容.拘役和有期徒刊能否合并执行[J].中国检察官,2013,16(4):53-57.
[3]马长生,许文辉.死刑限制视角下的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论——兼论我国重刑体系的冲突及衔接[J].法学杂志,2010,1(1):17-21.
关键词:有期徒刑;分等;刑事立法;行刑
1前言
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一种刑罚。而对有期徒刑进行分等,不论是对犯人还是对司法部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提高对有期徒刑分等的重视,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方法,做好有期徒刑分等工作,便也显得尤为关键。
2有期徒刑分等的重要性分析
对有期徒刑进行分等,具有如下三点现实意义:其一,有期徒刑分等是贯彻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的需求。我们所说的“重重轻轻”刑事政策,主要是指针对不同社会危害的行为及不同人格危险的行为人,给予不同方针的刑事政策。有期徒刑分等,对于贯彻重重轻轻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分等,对于轻度者给予轻刑,重度者给予重刑,保证立刑符合立法观念中的刑格。
其二,有期徒刑分等是对自由刑单一化的要求。自由刑单一化包括有期徒刑与短期自由刑单一化、终身自由刑与其他自由刑单一化、不同类别自由刑单一化三种含义。而根据有期徒刑分等的特点,其对自由刑单一化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有期徒刑与短期自由刑、终身自由刑与其他自由刑单一化两方面。自由刑单一化的要求是在废止或限制终身自由刑、死刑的基础上,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若将有期徒刑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便可让立法者在刑事立法中根据刑期分等配以相应的刑罚[1]。
其三,有期徒刑分等是促进司法与立法合理的表现。若未对有期徒刑进行分等,则其在最高刑与最低刑之间没有任何提醒立法者需注意的临界点,这样一来,容易造成立法者对法定刑配置的疏忽,导致刑事立法上法定刑配置不均的问题。但若是对有期徒刑进行分等,可使立法者清晰看出轻、中、重等刑罚的特点,以由来起到提醒或警示作用,从而促进司法与立法的合理性、规范性。
3有期徒刑分等的依据分析
对有期徒刑进行分等,主要是以如下几点作为依据:①罪需综合性。充分考虑到预防该犯罪的需要,是指按照预防的需要,所应分配的刑罚应轻于按犯罪的轻重所应分配的刑罚,可分配轻于犯罪的轻重所决定的刑罚。②社会危害性。立法者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因此,需将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与社会危害性轻重并列,作为法定刑设立的依据,从而衍生出以刑制罪的理论。③犯罪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心理的刑罚感受性。是指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后果,同时我们应该根据社会心理的刑罚感受性,判断行为能够给予多重的刑罚处罚。
4有期徒刑分等的方法分析
4.1根据主、客观因素的总和进行分等
4.1.1根据客观危害因素进行分等
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对于有期徒刑的分等,可主要根据客观危害因素进行,而客观危害的评价因素包括有: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时间与地点、犯罪的危险性、所侵害的权益、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害、犯罪的实施程度等等。通过对以上诸多客观因素的综合,得出犯罪实际造成的危害程度,根据危害程度进行有期徒刑分等。
4.1.2根据主观危害因素进行分等
虽然有很大一部分学者倾向于利用客观危害评价因素对有期徒刑进行分等,但也有部分学者倾向于利用主观危害因素进行分等。犯罪的主观危害因素包括有:犯罪的起因、犯罪的罪过形态、犯罪的动机与目的、犯罪人的身份、犯罪人对于犯罪的认识程度、犯罪人在犯罪中的表现以及犯罪人的生理与精神状况等。还有部分学者认为,采用主观危害因素进行有期徒刑分等,将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4.2根据有期徒刑刑期进行分等
我国目前对于有期徒刑的分等,主要分为轻度有期徒刑、中度有期徒刑与重度有期徒刑三种,其中轻度有期徒刑是指犯罪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性大,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度有期徒刑是指犯罪情节较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度有期徒刑是指犯罪情节极度严重,对社会危害性十分大,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通过明确有期徒刑的分等原则,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我们便可根据最简单、最直接的刑期计算法对有期徒刑进行分等。
①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若在死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便可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待二年期满后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以上原则,可将此类有期徒刑罪犯划分为重度。②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若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行,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则可待服刑二年后酌情减刑,一般可减刑为十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此种有期徒刑刑期计算法,该类刑罚也可划分为重度。③数罪并罚的处理。根据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中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了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判处有期徒刑应该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因此,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足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④有期徒刑减刑。对有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便可给予减刑,通过减刑,使服刑期逐渐缩短,便可将刑罚渐渐由重度降为中度或是轻度。
有期徒刑分等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我国各司法部门理当提起重视,针对当前有期徒刑存在的问题,站在立法角度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合理设计有期徒刑定刑的等级,以保证有期徒刑实施的效果,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贾健.论有期徒刑分等的机能与模式[J].西部法学评论,2012,(2)9-13.
[2]徐显忠,徐金容.拘役和有期徒刊能否合并执行[J].中国检察官,2013,16(4):53-57.
[3]马长生,许文辉.死刑限制视角下的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论——兼论我国重刑体系的冲突及衔接[J].法学杂志,2010,1(1):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