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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当前世界经济形势,任务贸易取代传统的货物贸易成为主流,服务贸易发展迅猛,数字网络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国与国之问的边界变得模糊,世界贸易投资行为越来越具有规则化的特征和倾向。在此背景下,要想把“一带一路”建成“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创新之路”和“文明之路”,就必须为“一带一路”沿线经贸合作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法律保护和制度支撑。
民商事法律适用冲突问题。“一带一路”涉及众多国家和地区,各国、各地区之间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民风民俗,当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各国法律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规定容易导致法律适用冲突,进而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争端解决效率,还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海外投资法律风险问题。“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法律风险主要指因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而面临法律惩罚或法律制裁的风险,这种风险通常是由法律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此外,个别国家和地区立法相对滞后,可能会对中国企业进行或明或暗的特别管制。在面对东道国的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劳工保护等要求时,不熟悉“游戏规则”的我国企业经常遭遇诸多困难。
海外投资争端解决问题。“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分属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以及混合法系。我国企业应当熟知各个东道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规则,否则无法妥善应对复杂的海外投资争端。事实上,我国企业作为外来投资者,在与东道国政府的法律谈判或诉讼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付出的成本与最终结果往往不成正比,对于一些政府行为即使胜诉也面临着难以执行的困境。
推进沿线区域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在“一带一路”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中,应严格遵循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促进民商事交往发展等传统的国际私法基本原则,通过国际私法统一化减少或避免跨域法律适用冲突,保证涉外民商事纠纷得以公平公正解决。
健全海外投资法治保障体系。一是研究设立解决民间资本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专业性机构。“一带一路”建设不仅涉及同等地位市场主体间的交流与合作,更存在大量外国私人投资与东道国政府间的合同履行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需要研究设立用以解决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问投资争端的,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的第三方机构。此类举措可以作为除东道国本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外最为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二是扩大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对于双方当事人是不同国籍公民、法人问的普通国际商事爭议,除东道国本地司法机关与行政仲裁机构的处断方式外,还应加强国际商事仲裁在“一带一路”中的应用。可以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为承认和执行“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仲裁裁决提供法治保障,不断提升国际商事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从而使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获得更加公平公正的事后救济。三是制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评估与保险制度。除建立“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外,还可以考虑制定“一带一路”法治营商环境评价制度,依据国际通行标准合理评估“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区域的法治营商环境,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类投资风险系数,为投资者提供直观可靠的海外投资法律指引。另外,应积极探索“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投资者可能遭遇的东道国政治风险进行投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增强投资者在“一带一路”中的投资信心。
建设沿线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区法律制度。一是研究拟定高标准国际投资协议文本,并应用于沿线区域经贸合作。当前,国际投资协议呈现出由“偏重保护外资权益”到“促进东道国可持续性发展”,由“偏重保护外资”到“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由外资保护和外资管制“各行其道”到“一体化”的新理念和新趋势。因此,在今后“一带一路”国际经贸合作中,我国应当尽快研究拟定具有“可持续发展友好型”导向的国际投资协议范本,建立和完善基于此类投资协议范本的“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区法律制度,并依托该范本推动“一带一路”沿线诸多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区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和现代化。另外,我们还应对“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法律冲突问题进行个案分析,明确“一带一路”沿线不同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区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个性和共性。对于工业用地产权划分、土地租赁使用、劳工保护制度分歧等涉及东道国公共利益、难以在短时期内做出一致界定的法律问题,更要进行审慎分析和区别对待。要在尊重东道国主权的同时注重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在利益均衡原则下通过协议做出恰当合理的制度安排。二是利用国内自贸区制度创新支撑“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体系。要充分发挥我国自贸区制度创新的功能和作用,借助自贸区制度创新的优势特性充实“一带一路”法治内容,使我国自贸区成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建设的“试验田”和“孵化器”。虽然中国自贸区不同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区与经济合作区,但其均以市场开放、贸易便利、投资自由为任务目标,同样具有经贸自由与开放合作的内在属性,彼此间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关联和共性。因此,在中国自贸区内“先行先试”且成功实践的一些制度创新都可以尝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进行复制推广,助力“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完善“一带一路”相关国内立法。一是推进实现“一带一路”国际条约的国内法转化。我国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倡议国和发起国,在遵守与倡议相关的国际条约方面,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我们可以考虑通过采纳、转化等手段推动“一带一路”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借助国内立法的方式实现国内法规与“一带一路”国际条约的衔接;也可考虑修改、废除与“一带一路”国际条约不适应的现行国内法规,赋予“一带一路”国际条约国内法效力,并在实施过程中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二是研究制定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法规,提供顶层法治保障。相关法律应涵盖“一带一路”倡议的宗旨、目标、原则、组织机构、决策机制等重大基础性事项,以保证“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同时,要尽快修订并正式出台《外国投资法》,一方面对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进行合理约束,另一方面对海外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相应的国内立法保障,在优化国内营商环境、吸引更多海外资金的同时,助力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李猛,清华大学“一带一路”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胡海涛,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在位于乌兹别克斯坦锡尔河州的鹏盛工业园区,工人在瓷砖生产车间工作。乌兹别克斯坦鹏盛工业园区位于乌兹别克斯坦锡尔河州,是中国民营企业直接在乌投资建立的首个中乌合资工业园区。用法律为“一带一路”建设护航 李猛 胡海涛
“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法律问题
民商事法律适用冲突问题。“一带一路”涉及众多国家和地区,各国、各地区之间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民风民俗,当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各国法律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规定容易导致法律适用冲突,进而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争端解决效率,还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海外投资法律风险问题。“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法律风险主要指因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而面临法律惩罚或法律制裁的风险,这种风险通常是由法律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此外,个别国家和地区立法相对滞后,可能会对中国企业进行或明或暗的特别管制。在面对东道国的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劳工保护等要求时,不熟悉“游戏规则”的我国企业经常遭遇诸多困难。
海外投资争端解决问题。“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分属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以及混合法系。我国企业应当熟知各个东道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规则,否则无法妥善应对复杂的海外投资争端。事实上,我国企业作为外来投资者,在与东道国政府的法律谈判或诉讼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付出的成本与最终结果往往不成正比,对于一些政府行为即使胜诉也面临着难以执行的困境。
构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体系的思路
推进沿线区域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在“一带一路”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中,应严格遵循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促进民商事交往发展等传统的国际私法基本原则,通过国际私法统一化减少或避免跨域法律适用冲突,保证涉外民商事纠纷得以公平公正解决。
健全海外投资法治保障体系。一是研究设立解决民间资本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专业性机构。“一带一路”建设不仅涉及同等地位市场主体间的交流与合作,更存在大量外国私人投资与东道国政府间的合同履行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需要研究设立用以解决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问投资争端的,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的第三方机构。此类举措可以作为除东道国本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外最为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二是扩大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对于双方当事人是不同国籍公民、法人问的普通国际商事爭议,除东道国本地司法机关与行政仲裁机构的处断方式外,还应加强国际商事仲裁在“一带一路”中的应用。可以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为承认和执行“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仲裁裁决提供法治保障,不断提升国际商事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从而使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获得更加公平公正的事后救济。三是制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评估与保险制度。除建立“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外,还可以考虑制定“一带一路”法治营商环境评价制度,依据国际通行标准合理评估“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区域的法治营商环境,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类投资风险系数,为投资者提供直观可靠的海外投资法律指引。另外,应积极探索“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投资者可能遭遇的东道国政治风险进行投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增强投资者在“一带一路”中的投资信心。
建设沿线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区法律制度。一是研究拟定高标准国际投资协议文本,并应用于沿线区域经贸合作。当前,国际投资协议呈现出由“偏重保护外资权益”到“促进东道国可持续性发展”,由“偏重保护外资”到“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由外资保护和外资管制“各行其道”到“一体化”的新理念和新趋势。因此,在今后“一带一路”国际经贸合作中,我国应当尽快研究拟定具有“可持续发展友好型”导向的国际投资协议范本,建立和完善基于此类投资协议范本的“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区法律制度,并依托该范本推动“一带一路”沿线诸多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区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和现代化。另外,我们还应对“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法律冲突问题进行个案分析,明确“一带一路”沿线不同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区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个性和共性。对于工业用地产权划分、土地租赁使用、劳工保护制度分歧等涉及东道国公共利益、难以在短时期内做出一致界定的法律问题,更要进行审慎分析和区别对待。要在尊重东道国主权的同时注重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在利益均衡原则下通过协议做出恰当合理的制度安排。二是利用国内自贸区制度创新支撑“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体系。要充分发挥我国自贸区制度创新的功能和作用,借助自贸区制度创新的优势特性充实“一带一路”法治内容,使我国自贸区成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建设的“试验田”和“孵化器”。虽然中国自贸区不同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区与经济合作区,但其均以市场开放、贸易便利、投资自由为任务目标,同样具有经贸自由与开放合作的内在属性,彼此间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关联和共性。因此,在中国自贸区内“先行先试”且成功实践的一些制度创新都可以尝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进行复制推广,助力“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完善“一带一路”相关国内立法。一是推进实现“一带一路”国际条约的国内法转化。我国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倡议国和发起国,在遵守与倡议相关的国际条约方面,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我们可以考虑通过采纳、转化等手段推动“一带一路”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借助国内立法的方式实现国内法规与“一带一路”国际条约的衔接;也可考虑修改、废除与“一带一路”国际条约不适应的现行国内法规,赋予“一带一路”国际条约国内法效力,并在实施过程中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二是研究制定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法规,提供顶层法治保障。相关法律应涵盖“一带一路”倡议的宗旨、目标、原则、组织机构、决策机制等重大基础性事项,以保证“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同时,要尽快修订并正式出台《外国投资法》,一方面对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进行合理约束,另一方面对海外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相应的国内立法保障,在优化国内营商环境、吸引更多海外资金的同时,助力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李猛,清华大学“一带一路”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胡海涛,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在位于乌兹别克斯坦锡尔河州的鹏盛工业园区,工人在瓷砖生产车间工作。乌兹别克斯坦鹏盛工业园区位于乌兹别克斯坦锡尔河州,是中国民营企业直接在乌投资建立的首个中乌合资工业园区。用法律为“一带一路”建设护航 李猛 胡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