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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决定废止《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52号)。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该文件不再作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政策依据,各地有关部门应对依据上述文件制定的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