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检察机关如何适用新刑事诉讼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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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法的一项重要规则。首先确立于美国判倒之中,旨在警示和抑制违法取证行为,维护司法程序的纯洁性。随着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发展的一体化进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检察机关;适用;理解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简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指刑事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获取的证据不得予以作为定罪或量刑根据的法则,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非法证据一是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法律形象 ,以违反法律的方法收集证据,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丧失应有的客观公正性。二是使司法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的主观心理产生扭曲 ,了尽快破案,或为追求办案效率,可能会频繁的采用暴力逼取口供的方法,必定会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三是运用非法证据来定罪,极有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果程序上违法了,那么必然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
  非法证据亦称为“违法证据”、“有污点证据”,其概念最早由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宪法修正案确立,并于1984年由联邦最高法院对非法证据的范围作出了限制,规定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两条规则,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直接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两大程序价值的冲突与对立,因而,一国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体现了该国诉讼的价值取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占有一席之地,并日趋完善。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修改背景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有几个相关的法条零碎的体现了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精神。主要有如下几个条文:1.刑事诉讼法第42条,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第6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从以上四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规定无一例外的都十分笼统,而且零碎的分散到不同的法律规范里,只是粗糙的、初步的体现了非法排除规则的精神,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有的原则和精神却缺乏完整而理性的表述,而且适用的范围也有限。这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司法的需要,因此,建立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体现现代诉讼理念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迫在眉睫。
  2010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的层面上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确定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已经形成治理刑讯逼供这一顽疾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科学体系。
  三、检察机关对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1、切实加强对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学习,明确检察机关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
  从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权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主体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同时,侦查机关也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检察机关主要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担当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效性的角度进行审查。
  就整个检察环节来说,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这两个阶段是前后承续、紧密连接的整体。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时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检察环节的一个前置审查程序;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后置审查程序。从证据审查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来说,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关注点要多于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阶段,这主要是因为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都集中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的侦查阶段。可见,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对非法证据排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检察机关在实践工作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应用
  对于认定的非法证据,检察人员必须切实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观念。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明确规定要求对非法证据切实予以排除,即对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就是要求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并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就应当坚决予以排除,发现并认定为非法实物证据的,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当予以排除,不能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对于检察人员来说,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就应当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除了审查案卷材料外,还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等公开程序,审查判断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按照程序公开的要求,听取公安机关和当事人及其律师对证据合法性的意见。三是在法庭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检察人员应当有效承担举证责任,检察人员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必要时还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而且要通过质证、辩论等活动,保证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达到排除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合理怀疑的程度。[1]在庭审中,当被告人或辩护人突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时,公诉人应仔细聆听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判断其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两个证据规定和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明确指出遭到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内容等线索或者证据。
  3、检察机关在实践工作也要注意从其他方面强调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应用
  一是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请求权的保护。检察实践中,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严谨的、动态的过程,仅凭检察官的个人见解和主观能动性,常常难以发现证据的瑕疵并进而对证据的非法性作出正确认定,在多数情况下都需要来自刑事被追诉方及其辩护人的要求和提醒。首先是必须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请求权的保护,在坚持程序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努力疏通诉讼言路,倡导执法公正,杜绝司法专横。
  二是充分调动被害人或者第三方的积极性。有权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要求的不仅仅只有被追诉方,与案件处理结果直接相关的被害人或者第三方也同样享有一定程度的请求权。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注意如何有效地启发和利用他们的积极性来发现非法证据线索,并保证他们的合理要求得到实现。应当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提供畅通的渠道,让有合理排除要求的人有机会说、敢于说、愿意说,使合理的要求能够通过正当程序得到如实反映;再次,是要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启动者的法律保护,保证他们不会受到来自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职务行为的阻挠和干预,从客观上消除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要求人所具有的畏惧心理和后顾之忧;最后,要从程序上尽量满足启动者的要求,使他们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权利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
  三是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权,使得律师的“平衡”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为增加被告人的防御权,应保护辩护律师应尽早介入诉讼,切实听取辩护律师对该案的证据看法,认真审查证据,及早排除非法证据。
  注释:
  [1]王林才 王梦翔《公诉人如何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载自检察日报2012年8月10日。
  参考文献:
  [1]张伟,《略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 载自正义网。
  [2]刘芳,《检察环节如何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载自《检察日报》2012年7月2日。
  [3]马庆巨,《刑事诉讼活动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点思考》 载自正义网—检察日报2012年06月04日。
  [4]邓思清,《如何树立正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观念》 载自《检察日报》201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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