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制度之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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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公益诉讼的案件不断涌现,学术界也开始研究公益诉讼理论问题,检察机关在部分涉及公益的领域进行了有益的公诉实践和理论探索,尤其是法学界的部分专家已经不仅仅满足于继续在书斋里坐以论道,成立中国第一家公益律师事务所,试图以团体的力量推动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障,并企盼公民社会的力量对政策的形成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3-0186-02
  
  1 何为公益诉讼
  相对于传统的民事、行政等以维护私人权益为目的的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的最大特征在于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一直支配着人们关于正义与公共部门之行为正当性的论证。 庞德认为,“社会利益”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具体包括一般安全利益、社会组织安全的利益、一般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行的利益和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六大类,每一大类里又包含多种小类。
  目前,在我国法学理论界还没有对公益、社会公共利益下一个完整而有公信力的定义。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行政诉讼框架中也没有设置相关的制度。对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群体性纷争的解决,大多也只是在相关部门法中加以规定,且这种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很弱。从国际大背景来看,现代公益诉讼的成长历史也不过区区一百多年,是诉讼法领域尚不成熟的“少年”,正因其“新”,则充满可供研究探索的理论空间,具有发展完善的实际价值。
  
  2 公益诉讼制度之价值分析
  《英国大百科全书》第一卷中说:“价值学通常称为价值的理论,是关于最广义的善或价值的哲学研究。一方面,它赋予价值这个术语以广泛的含义;另一方面,它为经济的、道德的、美学的以及逻辑的这些通常相对孤立地考虑的各种各样问题,提供统一的研究。”
  2.1 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价值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两大价值是秩序与正义。秩序指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人类对秩序需求的倾向不但深深地根植于整个自然结构之中,还根植于人的精神之中。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之行使的一种限制,因此它同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都是敌对的。正义的关注点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骤性程度,这就是正义的目标。下面,笔者从秩序和正义价值来分析公益诉讼的价值。
  (1)秩序价值。秩序表现在社会实际上就是和谐。和谐作为一种理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精髓。可以归纳为:“和而不同、求同存异。”马克思认为“和谐”作为一种社会状态,是共产主义社会本质的一种表征。和谐寓意着社会关系的和谐,表现的形式就是社会的稳定有序。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公益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一种调和多元矛盾的社会和谐机制。在一定的时空意义下,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统筹融洽社会各方关系,促进共同发展,进而深化体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最终达到人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和谐发展。
  (2)正义价值。正义是人类社会和法律制度实现的最高理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评价一项法律制度是善法还是恶法的标准。符合正义的优秀之法为善法,否则为恶法。那么什么是正义?古罗马法一语道破天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而“一个人应该得到的就是他有权得到的”,即法律规定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罗尔斯以平等和自由这两个范畴来定义正义的概念。他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可以陈述如下:第一个原则表明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与最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表明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的人开放。 每个人都是大众的一份子,当公共利益是大众的公共利益时,当其被侵害时,很难说生活在其中的一份子没有遭到侵害。当他们受到伤害时,但又由于各种原因没法提起诉讼时,国家就应当提供这样的一种途径来校正社会的不公正。因此,公益诉讼是社会弱势群体拿起法律武器向危害其生存利益的行为抗争的有效途径。使他们得到应有的生存权利。公益诉讼是一种确保社会正义的方法,表现了司法对其效果的觉醒。公益诉讼法学和相关的富有同情心的审判权是一个社会正义的司法领域,并且是国家承诺的“擦干每个人双眼中的眼泪”的最雄辩的说明。社会的良知改变了司法-政治权力的重心。
  2.2 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价值
  (1)公益诉讼是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 公益诉讼保护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包括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公共利益。这些利益也是我国宪法保护的重点对象。如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职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9条),“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2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26条),等等。宪法的这些规定都属于宪法规范,应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直接的法律效力。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宪法一直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由此也造成我国社会转型期、经济转轨期不断涌现出大量的新型的社会矛盾和冲突难以寻求司法程序的救济。
  从宪政角度上讲,公益诉讼是违宪审查的前奏,是宪法诉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形式。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来维护由于民事侵权、违法行政或违宪立法等原因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推进社会改革,促进民主与法治完善的重要途径。为此,应当根据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切实探索公益诉讼的具体方式和制度适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法律上授权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代表国和社会公益,通过公益诉讼实施宪法,最终推动宪法司法的全面化。
  (2)公益诉讼是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中国正在走进权利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人的尊严和自由借助权利语言逐渐成为社会进步和制度建设的核心价值;人的愿望和利益要求通过转换为权利诉求而更多地依赖常规化、程序化的立法活动、司法诉讼和行政管理。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人民把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当国家利益和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的个体权益也同时受到了损害,公民应当有权依法行使诉讼请求权,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实现对自身权益的合维护。公益诉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管理,保障公民权利,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
  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权”载入了宪法,从此,人权进入人们的生活和思维,但这种原则性的宣示需要转化为具体的人权制度,人权保障才是一句实话。人权制度包括人权本身以及人权得以实现的各种制度,主要是人权立法制度与人权司法制度。当前尊重和保障人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立行之有效的人权司法制度。公益诉讼虽然在立法上尚未启动,但已获得了法学理论界的认同,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公益诉讼是时代之呼唤,是人民之急需。这种公益诉讼的特点在于不为一己之利,而在于为人民普遍缺失的公共利益和人权奋斗,其作用在于“通过公益诉讼的个案推动法制创新和进步”。在宪法诉讼、人权诉讼条件不成熟和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公益诉讼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推动法治进步、实现人权保障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3)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这其中程序是关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而公益诉讼可以很好制衡行政权力,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实现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执法权,以人民主权制约国家权力,从而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的人治局面。如果一个执法机关“垄断”了某一部门法律的执法权,并把其作为牟取私利的权力,那么该法律或是变成一纸空文,或是变成了某些执法人员随意挥舞的工具。为了防止执法机关把执法权变成“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权,必须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即以司法权力制约行政权力,以人民主权制约国家权力。公益诉讼则为公民个体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和公益的维护,要求司法机关惩恶扬善,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或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的行为搭建了一个很好的桥梁。同时,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发展程度,尤其是法治建设的发达程度也息息相关。
  
  3 我国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从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是司法制度积极回应社会的变化和社会现实需求的反映。目前,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我国法治环境和法治资源的优化重组过程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随着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日益凸显,如何构建有别于现有诉讼体制的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格外关注的焦点。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因人们的生存和发展而不断增长的各类需要与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而利益冲突的直接原因是在一个社会中由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法律制度决定的社会具体利益制度安排不合理。
  3.1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所引发的公民政治上的需求
  在中国积极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已经30年整。今天,在政治和法律的最高层面上突出强调保护私人财产,其现时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这既是对新的利益分配机制的法律确认,同时也是对社会秩序稳定所提供的实体法保障。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经济,明确财产所有权首先是为市场竞争提供平等的法律前提.作为与民事诉讼程序法对应的实体法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赋予每个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使之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展开自由、公平、合理的竞争。
  3.2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民事诉讼目的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民事诉讼目的论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应涵盖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宁、程序保障等方面,特别是近年来学者们对程序价值论的讨论,使程序保障的重要意义日益彰显。因为无论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好,还是私法秩序的维护、纠纷的解决也好,在此过程中如果不能对当事人提供充分、可行的程序保障,就失去了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意义,将会使诉讼程序蜕变为行政化的程序,使行政与司法的区别荡然无存。 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民事诉讼的目的不断发展,从片面的权利保护到重视程序保障,到解决纠纷、权利保障说的出现,民事诉讼目的论也不断走向完善。法为社会而生成,也应当为社会之利益而发展;制度为社会而存在,也应当为社会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民事诉讼不再局限于保护私人利益,民事司法机能逐步向保护公共利益扩展。
  近年来,世界各国立法都在逐渐突破民事诉讼限于对纯私人权利保护的限制,从重视对具体的群众性受害者的救济到抽象的公共利益迈进,这说明民事诉讼机能正扩张于公共利益领域。将公共利益置于民事司法保护下,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的必然。民事诉讼目的论如果不能涵盖公共利益的保护,是不适应历史发展潮流的。故现代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诉权,并通过充分的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包括涉及一般公众的公共利益,并以此来实现解决纠纷、维护私法秩序、甚至公法秩序的司法职能,使社会的发展处于良性有序的轨道。
  
  注释:
  [1]丁延龄《论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概+念的界定》[J].民主与法制2005年版
  [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九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第 1 版,第 213 页。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482页
  [4]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4页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版,第124 页
  [6]孙邦清《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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