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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2日随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正式下达,全国乳业三巨头之一,有着50年辉煌历史的三鹿乳业集团这座乳业帝国大厦瞬间轰然倒塌,正式宣布破产。这无疑给我国商界和企业界带来一次不小的震憾。
人们感到困惑:一个赫赫有名,有着年销售额100亿元的利税大户,拥有“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的知名企业怎么会和“三聚氰胺”毒奶粉挂起钩来?几十万儿童受到伤害,有的孩子还被剥夺了生命,正象法庭公诉人诉说的那样:患儿一边在吊水抢救,一边还被不知内情的父母继续喂养有毒的三鹿奶粉。此情此景令人唏嘘。
随着三鹿事件的进一步曝光、审理,包括三鹿奶粉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三鹿集团破产、拍卖。
当然这是大家不愿看到的结果,痛定思痛,人们不仅要问:谁应该为此次灾难买单?问题到底出在哪儿?笔者将其归纳为商业伦理的间或缺失。
首先,是三鹿事件当事人在商业伦理认知上出现偏差。
就三鹿事件的社会、企业环境来看,法律、制度不可谓不健全,可以这么说,不是当事人未发现,而是他们有意闯线。在接到投诉和自已送检被检测出900吨产品中含有大量三聚氰胺后,并没有及时召回已发出的800吨产品,并将库存有毒产品销毁,而是采取了瞒天过海、孤注一掷的做法,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生命,拿企业的未来去赌一把。
笔者认为三鹿奶粉决策人正是在“经济人”的认知上出现了偏差。现代商业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与商品的消费者在市场中完成交换,他们是市场行为的经济主体,经济学将他们简称为“经济人”。经济人概念揭示人们从事一切市场经济行为的动机都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每个商品生产经营者都是为了利用有限的商品赚取尽可能多的货币,达到利润最大化。每个商品消费者都是利用有限的货币换取满足自身的尽可能多的商品,实现效用最大化,经济人的本性便是自利、私已,追求利益的实现是人们从事市场经济的直接动力。乍一看,这里没有什么问题,但遗憾的是:自利最大化的“经济人”概念只是一种假设。经济人概念有两个基本要点。即自私和理性。前者表明对人的经济行为中内在利益动机的理解,在这一意义上,经济人亦即利益人或叫作利益主体。后者的实质则是为有效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明智逻辑地权衡手段、目的、成本、收益的理性以及摒弃主观情感,冷静、一意地计算利害得失的理智态度。
不难看出,这种假设有一定的局限性。经济人的假设赋予人一种全智全能的荒谬理性。事实上,理性是有限度的,因为人们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很难对一项措施将要产生的结果具有完全的了解和正确的预测,常常要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一定程度地根据主观判断进行决策。在决策时也很难考虑到所有可能的结果,因此每个市场行为者不可能做到完全理性的行为,只能在有限的理性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
经过竞争,人们认识到成功有效的市场经济行为是自利必然利他,要想得到自己的利益就必须考虑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以互惠互利为前提。马克思说:“利益是人类的教师”。人们从商品交换的无数次碰壁和失败中反省,逐渐明白了唯利是图、不择手段、损人利己是愚蠢的,只有尊重他人,博得他人的满意和信任,才能获得自己和他人的双赢和多赢。然而人们对这种自利和利他的相互依赖的关系不是一下子认识到的。看看人们对利润的盲目追求把我们带到了什么样的境地:商业贿赂、环境污染、产品不合格、消费者受伤害、工厂倒闭……面对这样畸形的发展,我们显然不能接受这样一个命题,即:利润最大化能直接导致最大的社会利润。我们需要用利润以外的东西来衡量我们对社会的责任,这就是商业伦理。
三鹿事件又一次证明了这一点。假如三鹿的管理者在产品的留弃问题上再果断一点,假如他们在利益的天平上再理性一点,假如他们的伦理认知再全面一些,也许不会出现如此惨痛的局面。
其次,三鹿事件是当事人商业良心的缺失所致,即价值取向出现了偏差。
三鹿事件东窗事发后,三鹿高层口口声声说是误收了有毒的奶源,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这是典型的商业良心缺失。
伦理学认为所谓善就是自觉地为他人、为社会谋利益的行为。所谓恶,则是有意识的做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事情。有人认为只要目的是善的就是善的,不管行为是否产生有害的后果,这种观点有悖公允。事实上我们不仅需要判断意图、动机,而且要看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利弊,这里有一个商业良心的问题。商业良心是指商人在从事各种各样的商业活动中,从善良的愿望出发的诚信为先、童叟无欺、满足需要、保障供给的需求和自我评价,是整体意志向善的自我规定。商业良心是针对企业行为而言的,是要接受他人或消费者的道德评价的。
商业良心具有诚信、先义后利、以义制利、互利互惠、贵和、宽容、仁爱等特点,其中诚信是市场经济最核心最重要的商业伦理。
中国历史上的儒商主张经商的第一位就是先学做人。做有道德的人,做有爱人之心的人,做有善良本性的人。他应该首先是个君子,要仁民而爱物,具备设身处地替别人考虑和体察别人难处的素质。
良心常常被比喻为区别于外在社会法庭的内心道德法庭,无论商场内外,人人都必须具备道德良心。除了它的教化作用,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逐渐体现出它的价值,因为商业伦理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经济增长的好坏与交易活动费用高低紧密相连。伦理标准会在总体上减少交易摩擦,降低交易费用,反之,则会增加交易费用。
商业伦理支配着市场经济中的人类活动,通过人类行为影响交易费用,在人们行为缺乏道德规范的社会活动中,会引发大量的交易成本。例如商业欺诈这种不道德行为,它会引发社会资源的浪费性使用。人们为防止受骗,就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去了解交易对象的信誉,去鉴定商品的真伪与质量,去鉴定详细的交易合同,以及在被骗之后会去打官司等等。
过去人们一直认为“无商不奸”,认为他们是惟利是图,不惜损人利己,置任何道德于不顾的残酷获利,狡诈、算计、胆大妄为,肆无忌惮的投机冒险者。现今社会上还流传着:“遵纪守法、活该贫乏、乱纪违法、自然发达”和“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以及“良心值几个钱”?等流言蜚语。可见这些思想还有一定的市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也确实不乏坑蒙拐骗者。从三鹿事件到安徽的“大头娃娃”奶粉事件,从假烟、假酒到假鸡蛋,我们见到的还少吗?在这些方面,法律对他们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我们提出:赚钱不忘良心。当今世界上,各类企业人士越来越关注中国的儒家思想,赞同中国儒家思想所倡导的义中求财、仁中取利。“只讲义,不讲利”,那不是商人,那是慈善家;但“不顾义,只求利”,只能信誉尽失,自断财路。市场经济的发展冲破了传统的“重义轻利”观念,认为应该义利并重。要求在遵循商业发展规律、规则、秩序的基础上,通过优质的服务赚钱取利。
第三、三鹿集团的企业决策出现了伦理缺位。
三鹿事件之后,人们在惊叹之余,往往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和设想:三鹿的高层为什么如此一致?是团结还是勾结?如果当时有人或什么机构干涉一下,如果企业内部有什么组织提出一些干预,或是当事人中有人提出一些否定意见,那结果将是另一番样子。
这个问题正好反映了我国企业伦理决策的作用问题,许多国家的企业已把伦理评价标准作为衡量企业决策效果的一个重要尺度。
众所周知,维护市场首推法律。法律是一种社会调节器,也是统治阶级实施统治的有效工具,它和伦理道德、教育在目标上一致,但它们的具体功能和实现功能方式各异,所以它们谁也代替不了谁。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必须,但法律建设也需要良知保障,如果忽视道德应有的作用,就会产生泛法律主义思潮,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凡事均需以法律来衡量和评判,凡事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凡事都需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保障才能实施。其实,影响企业决策的困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就包含了领导者的伦理素质、行业风气的影响、社会环境的熏陶、企业文化的力量、突发事件(天灾、人祸)的影响等等因素。
专家认为:企业决策过程是一个处处可见伦理思想的反射和伦理标准高低的过程。面对企业价值观起决定作用的是企业领导者的价值观,领导者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员工的行为。可以这样说:一个组织的生存状态取决于组织成员的道德水准,而成员的道德水准又是由领导者的示范效应建立的。温家宝总理说过:“一个企业家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如果领导者带领企业展开不道德的经营活动,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三鹿集团的破产可以说是田文华一伙不道德行为的恶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人们在深恶痛绝三鹿事件的当事人的同时也在思考、呼唤商业企业伦理规范的形成。
商业伦理学的研究最早出现在美国,大致经历20世纪七十年代的产生时期,八十年代的发展时期和九十年代的新突破阶段。1981年,美国加利福利亚大学管理学教授威廉•大内出版了《Z理论》一书,在该书中,他充分肯定道德因素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认为重视管理工作的伦理性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
除理论研究外,各国也在实践方面开始行动,90%的财富500强企业都有成文的伦理守则规范员工行为,3/5的美国大企业设有专门的伦理机构,日本战后形成了一整套从理论到实践,从口号到行动,从礼仪到制度的企业伦理文化系统。
我国的企业也开始重视企业经营管理的伦理作用。上世纪末,安徽荣事达公司推出《荣事达企业竞争自律宣言》和《市场竞争道德谱》提倡公正自律、实事求是、以消费者利益为重,健康文明的竞争姿态,形成以和为贵、和气生财为主的“和商”观念。我国政府于2003年发表了《珠海宣言》并成立了《中外企业家信用联盟》,正式向全世界宣告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家对信用和诚信的态度与追求。
诺贝尔奖获得者印度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曾说过:任何人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伦理背景下进行的。中国也有“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的古训。三鹿集团就是因为商业伦理的间或缺失,以为一点质量问题无关紧要,最终酿成大祸,变小恶为大恶,遭到社会的严厉谴责,企业声誉扫地,苦撑数月后,乳业大厦轰然倒塌。
然而亡羊补牢,犹未晚矣!我们作为商科高校的教育工作者,有责任和义务向我们的受众——将来的企业家传输商业伦理知识,正本清源,我们呼吁省内商科高职院校试行开设商业伦理课程,汲取三鹿事件的教训,净化社会风气、创建和谐的市场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1]唐凯麟《中国古代经济伦理思想史》人民出版社(2004)。
[2]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人大出版社(1985)。
[3]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83)。
[4]赵书华《商业伦理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商业伦理势在必行——哈达/马力。
人们感到困惑:一个赫赫有名,有着年销售额100亿元的利税大户,拥有“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的知名企业怎么会和“三聚氰胺”毒奶粉挂起钩来?几十万儿童受到伤害,有的孩子还被剥夺了生命,正象法庭公诉人诉说的那样:患儿一边在吊水抢救,一边还被不知内情的父母继续喂养有毒的三鹿奶粉。此情此景令人唏嘘。
随着三鹿事件的进一步曝光、审理,包括三鹿奶粉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三鹿集团破产、拍卖。
当然这是大家不愿看到的结果,痛定思痛,人们不仅要问:谁应该为此次灾难买单?问题到底出在哪儿?笔者将其归纳为商业伦理的间或缺失。
首先,是三鹿事件当事人在商业伦理认知上出现偏差。
就三鹿事件的社会、企业环境来看,法律、制度不可谓不健全,可以这么说,不是当事人未发现,而是他们有意闯线。在接到投诉和自已送检被检测出900吨产品中含有大量三聚氰胺后,并没有及时召回已发出的800吨产品,并将库存有毒产品销毁,而是采取了瞒天过海、孤注一掷的做法,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生命,拿企业的未来去赌一把。
笔者认为三鹿奶粉决策人正是在“经济人”的认知上出现了偏差。现代商业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与商品的消费者在市场中完成交换,他们是市场行为的经济主体,经济学将他们简称为“经济人”。经济人概念揭示人们从事一切市场经济行为的动机都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每个商品生产经营者都是为了利用有限的商品赚取尽可能多的货币,达到利润最大化。每个商品消费者都是利用有限的货币换取满足自身的尽可能多的商品,实现效用最大化,经济人的本性便是自利、私已,追求利益的实现是人们从事市场经济的直接动力。乍一看,这里没有什么问题,但遗憾的是:自利最大化的“经济人”概念只是一种假设。经济人概念有两个基本要点。即自私和理性。前者表明对人的经济行为中内在利益动机的理解,在这一意义上,经济人亦即利益人或叫作利益主体。后者的实质则是为有效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明智逻辑地权衡手段、目的、成本、收益的理性以及摒弃主观情感,冷静、一意地计算利害得失的理智态度。
不难看出,这种假设有一定的局限性。经济人的假设赋予人一种全智全能的荒谬理性。事实上,理性是有限度的,因为人们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很难对一项措施将要产生的结果具有完全的了解和正确的预测,常常要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一定程度地根据主观判断进行决策。在决策时也很难考虑到所有可能的结果,因此每个市场行为者不可能做到完全理性的行为,只能在有限的理性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
经过竞争,人们认识到成功有效的市场经济行为是自利必然利他,要想得到自己的利益就必须考虑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以互惠互利为前提。马克思说:“利益是人类的教师”。人们从商品交换的无数次碰壁和失败中反省,逐渐明白了唯利是图、不择手段、损人利己是愚蠢的,只有尊重他人,博得他人的满意和信任,才能获得自己和他人的双赢和多赢。然而人们对这种自利和利他的相互依赖的关系不是一下子认识到的。看看人们对利润的盲目追求把我们带到了什么样的境地:商业贿赂、环境污染、产品不合格、消费者受伤害、工厂倒闭……面对这样畸形的发展,我们显然不能接受这样一个命题,即:利润最大化能直接导致最大的社会利润。我们需要用利润以外的东西来衡量我们对社会的责任,这就是商业伦理。
三鹿事件又一次证明了这一点。假如三鹿的管理者在产品的留弃问题上再果断一点,假如他们在利益的天平上再理性一点,假如他们的伦理认知再全面一些,也许不会出现如此惨痛的局面。
其次,三鹿事件是当事人商业良心的缺失所致,即价值取向出现了偏差。
三鹿事件东窗事发后,三鹿高层口口声声说是误收了有毒的奶源,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这是典型的商业良心缺失。
伦理学认为所谓善就是自觉地为他人、为社会谋利益的行为。所谓恶,则是有意识的做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事情。有人认为只要目的是善的就是善的,不管行为是否产生有害的后果,这种观点有悖公允。事实上我们不仅需要判断意图、动机,而且要看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利弊,这里有一个商业良心的问题。商业良心是指商人在从事各种各样的商业活动中,从善良的愿望出发的诚信为先、童叟无欺、满足需要、保障供给的需求和自我评价,是整体意志向善的自我规定。商业良心是针对企业行为而言的,是要接受他人或消费者的道德评价的。
商业良心具有诚信、先义后利、以义制利、互利互惠、贵和、宽容、仁爱等特点,其中诚信是市场经济最核心最重要的商业伦理。
中国历史上的儒商主张经商的第一位就是先学做人。做有道德的人,做有爱人之心的人,做有善良本性的人。他应该首先是个君子,要仁民而爱物,具备设身处地替别人考虑和体察别人难处的素质。
良心常常被比喻为区别于外在社会法庭的内心道德法庭,无论商场内外,人人都必须具备道德良心。除了它的教化作用,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逐渐体现出它的价值,因为商业伦理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经济增长的好坏与交易活动费用高低紧密相连。伦理标准会在总体上减少交易摩擦,降低交易费用,反之,则会增加交易费用。
商业伦理支配着市场经济中的人类活动,通过人类行为影响交易费用,在人们行为缺乏道德规范的社会活动中,会引发大量的交易成本。例如商业欺诈这种不道德行为,它会引发社会资源的浪费性使用。人们为防止受骗,就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去了解交易对象的信誉,去鉴定商品的真伪与质量,去鉴定详细的交易合同,以及在被骗之后会去打官司等等。
过去人们一直认为“无商不奸”,认为他们是惟利是图,不惜损人利己,置任何道德于不顾的残酷获利,狡诈、算计、胆大妄为,肆无忌惮的投机冒险者。现今社会上还流传着:“遵纪守法、活该贫乏、乱纪违法、自然发达”和“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以及“良心值几个钱”?等流言蜚语。可见这些思想还有一定的市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也确实不乏坑蒙拐骗者。从三鹿事件到安徽的“大头娃娃”奶粉事件,从假烟、假酒到假鸡蛋,我们见到的还少吗?在这些方面,法律对他们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我们提出:赚钱不忘良心。当今世界上,各类企业人士越来越关注中国的儒家思想,赞同中国儒家思想所倡导的义中求财、仁中取利。“只讲义,不讲利”,那不是商人,那是慈善家;但“不顾义,只求利”,只能信誉尽失,自断财路。市场经济的发展冲破了传统的“重义轻利”观念,认为应该义利并重。要求在遵循商业发展规律、规则、秩序的基础上,通过优质的服务赚钱取利。
第三、三鹿集团的企业决策出现了伦理缺位。
三鹿事件之后,人们在惊叹之余,往往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和设想:三鹿的高层为什么如此一致?是团结还是勾结?如果当时有人或什么机构干涉一下,如果企业内部有什么组织提出一些干预,或是当事人中有人提出一些否定意见,那结果将是另一番样子。
这个问题正好反映了我国企业伦理决策的作用问题,许多国家的企业已把伦理评价标准作为衡量企业决策效果的一个重要尺度。
众所周知,维护市场首推法律。法律是一种社会调节器,也是统治阶级实施统治的有效工具,它和伦理道德、教育在目标上一致,但它们的具体功能和实现功能方式各异,所以它们谁也代替不了谁。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必须,但法律建设也需要良知保障,如果忽视道德应有的作用,就会产生泛法律主义思潮,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凡事均需以法律来衡量和评判,凡事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凡事都需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保障才能实施。其实,影响企业决策的困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就包含了领导者的伦理素质、行业风气的影响、社会环境的熏陶、企业文化的力量、突发事件(天灾、人祸)的影响等等因素。
专家认为:企业决策过程是一个处处可见伦理思想的反射和伦理标准高低的过程。面对企业价值观起决定作用的是企业领导者的价值观,领导者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员工的行为。可以这样说:一个组织的生存状态取决于组织成员的道德水准,而成员的道德水准又是由领导者的示范效应建立的。温家宝总理说过:“一个企业家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如果领导者带领企业展开不道德的经营活动,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三鹿集团的破产可以说是田文华一伙不道德行为的恶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人们在深恶痛绝三鹿事件的当事人的同时也在思考、呼唤商业企业伦理规范的形成。
商业伦理学的研究最早出现在美国,大致经历20世纪七十年代的产生时期,八十年代的发展时期和九十年代的新突破阶段。1981年,美国加利福利亚大学管理学教授威廉•大内出版了《Z理论》一书,在该书中,他充分肯定道德因素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认为重视管理工作的伦理性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
除理论研究外,各国也在实践方面开始行动,90%的财富500强企业都有成文的伦理守则规范员工行为,3/5的美国大企业设有专门的伦理机构,日本战后形成了一整套从理论到实践,从口号到行动,从礼仪到制度的企业伦理文化系统。
我国的企业也开始重视企业经营管理的伦理作用。上世纪末,安徽荣事达公司推出《荣事达企业竞争自律宣言》和《市场竞争道德谱》提倡公正自律、实事求是、以消费者利益为重,健康文明的竞争姿态,形成以和为贵、和气生财为主的“和商”观念。我国政府于2003年发表了《珠海宣言》并成立了《中外企业家信用联盟》,正式向全世界宣告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家对信用和诚信的态度与追求。
诺贝尔奖获得者印度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曾说过:任何人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伦理背景下进行的。中国也有“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的古训。三鹿集团就是因为商业伦理的间或缺失,以为一点质量问题无关紧要,最终酿成大祸,变小恶为大恶,遭到社会的严厉谴责,企业声誉扫地,苦撑数月后,乳业大厦轰然倒塌。
然而亡羊补牢,犹未晚矣!我们作为商科高校的教育工作者,有责任和义务向我们的受众——将来的企业家传输商业伦理知识,正本清源,我们呼吁省内商科高职院校试行开设商业伦理课程,汲取三鹿事件的教训,净化社会风气、创建和谐的市场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1]唐凯麟《中国古代经济伦理思想史》人民出版社(2004)。
[2]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人大出版社(1985)。
[3]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83)。
[4]赵书华《商业伦理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商业伦理势在必行——哈达/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