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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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基本法的高度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鉴定制度的不足和均衡双方诉讼力量,但目前在实践中还处在模糊的状态。针对现时情况,本文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分析美国和意大利的相关制度,提出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业性问题 鉴定人
  作者简介:梁雪玲,广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04
  专业性问题不仅在生活工作上出现频繁,在法庭诉讼中也会经常碰到。当各种各样专业领域的问题在法庭中出现,而法官无法一一应对时,相关的诉讼将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对此,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民事诉讼法》第79条都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相关意见。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能够帮助法官解决在诉讼中可能出现的专业性问题,同时也可以弥补现行鉴定制度的不足,平衡双方的诉讼力量。不过,在目前我国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和简单,而且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也有待提高。因此,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和进一步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对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学界上统称为“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等专业领域具有专门知识或特殊经验的人,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有多种,包括在侦查阶段协助侦查人员勘验检查现场、接受指派或委托就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并给出专业意见、出庭就已有的鉴定意见提出评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
  立法上,我国在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有规定的,如上述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等。在201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中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作了相关规定,包括对选任、费用承担、权利义务等作了初步规范。而《行政证据规定》第48条、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规定。然而通过对具体条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这只是简单确立了该制度,具体应如何操作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
  司法实践上,在刑事领域中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第一案为安徽方为、王晖涉嫌故意伤害案,该案中刘良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到法庭审理并发挥其具有专业性知识的作用;而在民事领域中,1998年福州的“中国网事第一告—IP电话案”首次有专家出庭作证。自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柳州市中院、广东江门市新会人民法院、浙江丽水缙云县人民法院等先后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并被媒体作为创新试点来宣传。由此看来,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随着各种高科技和连带专业性问题的涌现,专家辅助人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比例也呈现上升的趋势。
  (三)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评析
  在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能使法官全面认识专门知识和理解鉴定意见,同时还能满足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求。不过,目前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1.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价值:
  专家辅助人的价值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弥补现行鉴定制度的不足,保障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防止法院滥用司法鉴定决定权。在我国,鉴定的启动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而且鉴定人是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它所涉及的领域具有局限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出现能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第二,帮助法官解决专业性问题,客观分析,为认定证据奠定基础。法院可以更全面认识专业性问题的内容,合理公正的分析案件事实,为裁判结果的正确性提供必要保证。第三,均衡双方的诉讼力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以外的专业性知识,弥补其不足,保障当事人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现时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
  专家辅助人制度目前还不完善,其立法目的还未得到充分的体现。由于相关法规只制定了框架,而且规定也比较笼统,故该制度有以下的不足:第一,相关法规并没有对专家辅助人资格以及审查标准做出明确规定,这导致了实践中专家辅助人资格及审查无统一的标准。第二,专家辅助人的地位未明确;民事诉讼的相关法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或刑事诉讼的相关法条:“有关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均未确定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其仅仅明确了意见的采纳途径和出庭的规定。第三,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程序不成体系以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采信规则不明确,法律上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则。第四,专家辅助人的出现会轻易挑起专业领域内的分歧,这将会损害司法效率。而且,现时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提高诉讼效力和司法鉴定效率的作用并不显著,如上述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第一案,因后来二审中专家辅助人的加入而使该案子诉讼过程历时长达两年七个月。很明显,在该案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并没有达到提高诉讼效力的目标。
  二、国外相关制度的评析
  (一)美国专家证人制度
  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较为典型。专家证人,是指因其所具有的知识、技能、经验、受到的训练或教育等,有资格就证据或者事实争点提供科学的、技术的或其他专业性意见的证人,其能够以自身专业知识或特殊经验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作为门外汉,法官和陪审团单凭个人的鉴别和判断,是无法准确理解和把握案件中极具专业性的问题,而美国专家证人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弥补法官和陪审团对诉讼中专业性问题不熟悉这个不足。   在美国,专家证人被认为是一类特殊的证人,其特殊性在于专家证人不是依靠亲身目睹或经历而出庭作证,他们是因为具有特定领域的专业技能或学识而在诉讼中受聘。专家证人主要是自行委托,这归因于英美法系的对抗制传统以及所实行的自由鉴定制度。另外,美国专家证人制度有较为严密的专家证据可采规则,其主要从专家的资格、证据所属专业领域、证据所依据的知识与事实、证据是否侵犯了法庭裁判或其所带来的正面作用是否大于负面影响等角度来判定专家证据的可采性。
  美国专家证人制度是基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而且要求具有中立性,这使得该制度并不适用于我国。不过,该制度对于专家的引入,以及专家证据可采规则的做法却十分值得我国借鉴。
  (二)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
  相对其他同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意大利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更为完善和全面。在意大利,专家辅助人制度被称为“技术顾问制度”,其不同于鉴定人制度,并对鉴定人起着监督、制约的作用。
  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规定较为明确。首先,对于技术顾问的选任,可由控辩双方自行决定,或者国家出资为当事人指定技术顾问。聘请技术顾问是一项诉讼权利,意大利有义务向无力聘请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技术顾问。另外,该制度并没要求技术顾问的立场完全中立,他一般是从有利于其当事人的角度就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意见。其次,对于技术顾问的资质,意大利相关法典并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而是通过排除法规定了四种人不得担任。再者,关于技术顾问的诉讼地位,意大利规定了技术顾问有别于鉴定人、证人等,他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模仿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而设立的,不过目前我国对该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都过于粗略,而且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具体细则的规定上,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三、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针对现时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本文借鉴了美国和意大利的相关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本文认为,专家辅助人应当被确立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再者,由于专家辅助人具有特殊性而且有别于鉴定人和证人。因此,应给予其独立的诉讼地位,并于法庭中在当事人的一则为其设立专门的位置。
  (二)规范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审查
  在专家辅助人制度中,规范专家辅助人资格的审查对确定其专业资格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对此资格的审查应当合理化。在我国鉴定人制度实行的是登记管理制度,其对鉴定人的准入规定比较严格,因而其涉及面有一定的限制。对此,我国专家辅助人资格的限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专家辅助人不一定是具有高学历或拥有资格证书的人,其可以是在某一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人(积极条件)。另外,在对专家辅助人资格进行审查时可借鉴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中的排除法,即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专业实务而受过法律处罚的人、被剥夺权利或被禁止从事某项职业的人不能成为专家辅助人(消极条件)。将上述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相结合,并规范专家辅助人资格的审查,有利于更多相关的专业人士参与法庭审理,为诉讼提供专业性意见,从而完善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三)明确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程序
  明确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程序,可促使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落实。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应遵循以下的程序:第一,法庭对鉴定意见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质疑。对于质疑,相关当事人应该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当法庭认可了,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而法庭会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回复。第二,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质证应当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同进行,专家辅助人应在出示相关专业性证据时发言。另外,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证言,可参照美国的专家证据可采规则来判定其是否被采纳。第三,专家辅助人的其他规定可以参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四)规定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应当明确规定在符合条件时当事人有权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之间是互补关系,他们的作用都是在其各自擅长的领域内为当事人解决疑难问题。类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国家为经济有困难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参照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我国应明确规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这种权利;而对于无力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当事人,国家也应给予支持。这样,能较好地避免专家辅助人制度出现偏向性,防止其成为有经济能力的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并使该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加充分的落实。
  四、总结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能很好地解决专业性问题在诉讼中频繁出现和法官与当事人不熟悉、不擅长专业领域知识这对矛盾。专家辅助人制度虽然在法律上有所规定,但其在目前还欠缺具体的可执行方案。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和相关规定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同时借鉴了国外相关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观点,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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