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技术调查官与专门委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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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中级法院正式揭牌,据悉将会引入技术调查员,以协助法官处理案件来提升审判质量。最高法正在针对技术调查员在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起草相关司法解释。陈锦川副院长曾以日本技术调查官为例来说明在审判中技术调查员与专家证人角色定位上的不同。2005年4月1日,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作为东京高等裁判所的特别支部正式成立。为提高技术相关案件审判的准确度与品质,导入了技术调查官制度与专门委员制度,并于2005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技术调查官与专门委员的身份定位、职责范围加以明确。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成立以前就已存在,2005年民诉修改中扩大了技术调查官的职能范围,即技术调查官可向当事人询问。实际上,技术调查官在技术理解上仍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存在差距,涉及到前沿技术时,该问题更为凸显,这一问题无根本解决之法,只能在其它制度上予以补足。专家证人的导入与技术调查官犹如一车之两轮,在实际运作中,二者相互补足,不可偏废一方。另外,技术调查官所作出的“调查报告书”不公开也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用,那么技术调查官对技术所作解释应予如何定位?法官应如何善用技术调查官之技术优势?他山之石,可用以明鉴。本文通过对上述两制度的实际运作状况加以说明,旨在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导入背景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成立以前,技术调查官制度即已存在。当时,东京地方裁判所与大阪地方裁判所以及东京高等裁判所配置有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以出身于专利局的审查员为主,在实际案件审理中,其工作内容主要是为法官进行技术上的说明与讲解。但此时技术调查官的身份与职能范围并不明确,且鉴于技术调查官在专业领域上的局限性与技术理解上的差异性,在对案件的具体把握上也不甚理想。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成立之初,在具体处理技术相关案件时,即使汇集多名优秀的技术调查官,面对领域纷繁的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时,虽然辅助法官办理案件的技术调查官大多具备理工科背景,但术业有专攻,且各人对技术的理解程度不同,此时还是会存在局限之处。在此背景下,2005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就技术调查官的身份与职能范围加以明确,同时还导入了专门委员制度。在案件审理时,可将各领域的顶级专家任命为专门委员,并让其参与到案件审理中,这对于准确拿捏案件中的技术问题十分必要。
  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实际运作
  目前,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东京地方裁判所、大阪地方裁判所分别以常勤公务员的方式配置有11名,7名,3名技术调查官。其大部分是具有数年审查经验的专利局审查员。另一部分为专利代理人经书面选考后被任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8款的规定,技术调查官的职能范围如下:1.口头审理和辩论阶段可向当事人发问;2. 在证据调查阶段可向证人、当事人和鉴定人发问;3.在和解阶段可说明专门意见;4.可向法官表达对案件的意见。其中,技术调查官的最主要职能为向法官书面或口头说明技术事项,并形成“调查报告书”。法律条款中虽无明确规定,但从学界的讨论以及实际操作来看,技术调查官的角色应被定位为法官断案之辅助人,以弥补法官在技术判断上的劣势,而非技术鉴定人。
  至于技术调查官形成的“调查报告书”,并不会完全公开。但根据案件需要,技术调查官会将该报告书的整体思路向当事人说明,并给予其争辩机会。从技术调查官的角色定位来考虑,“调查报告书”不予公开的原因在于,技术调查官仅为法官断案之手足,由其出示的“调查报告书”仅能作为法官判断技术问题的参考材料,如予以公开,则会有不恰之处。然而,由技术调查官作出的“调查报告书”究竟在何种程度上能够给予案件所涉技术客观的评价,技术调查官对技术的判断对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的影响是否会造成对于当事人的不公正,在这方面存在隐忧。
  另外,既然技术调查官可参与至案件审理过程中,那么是否仍需专家鉴定意见等其它类型的证据?如需要,技术调查官出具的“调查报告书”与其它类型证据的关系也有待区分。如上所述,技术调查官之角色定位仅为法官的辅助人员,其出具意见不能作为证据,当事人仍需就诉讼中待证事实进行举证,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引用技术调查官的意见。但在当事人双方就同一技术问题持不同意见需法官进行判断时,仍依赖于技术调查官的判断,那么问题则再次循环至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意见的客观性与准确性上。
  专门委员制度的实际运作
  专门委员多由业界权威人士组成,对案件中涉及的前沿技术问题能够给予专业、权威且中立的意见。专门委员的职能是对专业程度特别高的技术问题进行说明,或技术调查官在调查后仍存疑问的情况下也可听取专门委员的说明。
  导入专门委员制度之初,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确保尽量集中各领域的顶级专家,但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仍然会出现案件所属领域不为现有专家所熟悉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需紧急任命专门委员。那么如何确保找寻到该领域顶级专家恐怕也只能依赖于其他现有专家的推荐。在聘用专门委员时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首先,从专门委员职业种类的分布来看,大学教授占63.5%,公共研究所中的研究员占12.5%,企业研究所中的研究员占7.5%,代理人占16.5%。实际案件中,从事不同职业的专门委员在对创造性的判断上,以及对现有技术的理解上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在指定专门委员时,原则上要指定三人,且此三人最好不为同一职业,由此来消除一名专门委员在案件审理时给出具有局限性的意见。对于理解上的差异则通过专门委员的年龄层来消除,这也是聘用专门委员时需考虑的第二个因素。考虑专门委员的年龄分段的原因在于,在无效行政诉讼中,被请求无效的专利或实用新型往往都是近20年的技术,对较为年轻的专门委员来说,充分理解被请求无效的技术及其现有技术是极其不现实的。从现有专门委员的年龄分布来看,专门委员的年龄分布为50岁至70岁之间。第三,从专门委员所属领域分布来看,主要集中于化学、机械和电子工程三大类。从实际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来看,机械领域的案件最多,化学案件其次,但在对专门委员制度的运用上,化学领域案件运用该制度最为频繁。其原因在于,如是机械领域案件,即使没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官也能读懂其中一部分技术内容,然而化学领域案件则不然,如没有专门委员或调查官的辅助,法官则很难独自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并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判断。综上述,引入对该行业内技术精通的大学教授或多年从事专利申请业务的专利代理人等,法官能够将技术与法律有效地结合,这是法官作出准确高质判决必不可少的前提。另外,运用专门委员制度的案件在手续上并没有被特别限定,因此并不会给当事人带来额外负担。
  小结
  为提升技术相关案件审判效率与品质,借用技术调查官的技术优势实属明智之选。鉴于日本经验,可知技术调查官由于技术领域之局限以及技术理解之不足而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亦会产生障碍,专门委员制度的导入可对此劣势加以补足,两制度协同作用可有效提升审判品质与效率。另外,由于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报告并不公开,其陈述内容亦不得被采用为证据,法官如何活用技术调查官的技术优势给予当事人之间对技术上的争论作出客观合理的裁判,此问题已成为一处灰色地带,外界对此有所质疑也是合情合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引入技术调查官时,如能对日本技术调查官制度实际运作中的问题加以鉴明,定会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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