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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网络暴力一般参与人数较多,受害人或家属往往很难一一追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者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法不责众是错觉。随着司法理念的发展,公权力将在打击网络暴力上发挥更加主动的作用。
近日,“德阳女医生遭网暴自杀案”中的3名被告人因侮辱罪获刑,这并非第一例因网络暴力获刑的案件。随着越来越多网络事件伴有网络暴力,需要厘清网络空间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底线,从而更好地保护每一个人。
哪些法律在管網络暴力
2018年8月,四川省德阳市女医生安某与一名13岁男孩在泳池内发生身体碰撞,随后发生激烈冲突。几天后,男孩的3个家人将安某的个人信息发布到网上,并配有明显侮辱性的标题和文章,导致网民对安某进行诋毁、谩骂。最终,安某不堪压力选择自杀。
在本案中,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定3名被告人犯侮辱罪。法院解释,3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贬损人格、损毁名誉等侮辱行为,影响了被害人的社会评价,具有直接主观故意。同时,3名被告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近年来,网络暴力几乎成为热点事件的“标配”,危害日益严重。2019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显示,近三成青年曾遭遇过网络暴力。
据了解,目前,对何为网络暴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介绍,通常认为,网民在网络上发表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等特点的言论(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对他人的名誉、权益和精神造成损害的,可被认定为网络暴力。
刑法针对网络暴力的定罪量刑主要有三种:一是危害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的,一般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二是网暴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一般适用寻衅滋事罪;三是网暴行为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通常适用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表示,实施网络暴力只有情节、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属于民事纠纷或侵权纠纷。
法不责众是错觉
此外,人们注意到,在一些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中,除始作俑者外,其他实施网络暴力的组织或个人,有时并未公布对其追责的情况。
多名受访专家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者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法不责众是错觉。法律规定,自媒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和管理义务,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大V(在网络平台上获得个人认证,拥有众多粉丝的用户),若出于故意目的实施网络暴力,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实施网络暴力的普通网民,如果有组织且具有主观故意性,同样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张雁峰表示,刑法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网络暴力行为,如果未达到刑法认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一般属于自诉案件,这需要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并举证。但现实中,网络暴力一般参与人数较多,受害人或家属往往很难一一追责。
多名受访专家强调,未来,随着司法理念的发展,公权力将在打击网络暴力上发挥更加主动的作用。今年2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的两名被告提起公诉,就体现出这种趋势。
除了个体不因法不责众免于惩罚外,平台的常态化监管义务和责任同样不能缺位。
有闻智库创始人阳淼认为,有的平台通过操纵排名、精准推送等方式激化网民情绪,从而在争议性事件中获得更多流量。由此可见,平台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除屏蔽、删帖、禁言、注销账号外,平台应该为用户展现争议性事件的全貌,避免用户冲动发言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如何扭转滥用网络暴力的局面
据悉,德阳女医生遭网暴自杀后,曾经煽动网络暴力者——男孩的家人也成为了网络暴力的受害者。这也让人们更清晰地看到,如果网络空间被非理性吞噬,那么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高艳东表示,互联网作为新型社会公共空间,各方面仍有待完善。因此,绝对不能任由网络暴力肆意发展,网络空间的行为规范应当比现实中的更加严格。他建议,细化网络暴力的入罪标准、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以及强化对网络空间的监管。从长远来看,推进制度建设、强化各个主体的责任意识势在必行。
“极端言论泛滥,最大的受害者其实是所有网民,任何人都可能因为偶发事件遭遇网络暴力。”阳淼说,“当普通网民遭遇网络暴力时,往往缺乏维权的经验和能力。因此,净化网络空间是为了保护更多民众的利益。”
未来,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的实施,数据作为个人资产的理念将深入人心。阳淼认为,从长远来看,肆意发布虚假信息或明显带有负面贬损色彩的恶意言论,将造成个人数字资产贬值。因此,人们将更加重视数字自我形象,滥用网络暴力的情况将被扭转。
(《瞭望》2021年第36期)
近日,“德阳女医生遭网暴自杀案”中的3名被告人因侮辱罪获刑,这并非第一例因网络暴力获刑的案件。随着越来越多网络事件伴有网络暴力,需要厘清网络空间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底线,从而更好地保护每一个人。
哪些法律在管網络暴力
2018年8月,四川省德阳市女医生安某与一名13岁男孩在泳池内发生身体碰撞,随后发生激烈冲突。几天后,男孩的3个家人将安某的个人信息发布到网上,并配有明显侮辱性的标题和文章,导致网民对安某进行诋毁、谩骂。最终,安某不堪压力选择自杀。
在本案中,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定3名被告人犯侮辱罪。法院解释,3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贬损人格、损毁名誉等侮辱行为,影响了被害人的社会评价,具有直接主观故意。同时,3名被告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近年来,网络暴力几乎成为热点事件的“标配”,危害日益严重。2019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显示,近三成青年曾遭遇过网络暴力。
据了解,目前,对何为网络暴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介绍,通常认为,网民在网络上发表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等特点的言论(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对他人的名誉、权益和精神造成损害的,可被认定为网络暴力。
刑法针对网络暴力的定罪量刑主要有三种:一是危害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的,一般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二是网暴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一般适用寻衅滋事罪;三是网暴行为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通常适用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表示,实施网络暴力只有情节、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属于民事纠纷或侵权纠纷。
法不责众是错觉
此外,人们注意到,在一些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中,除始作俑者外,其他实施网络暴力的组织或个人,有时并未公布对其追责的情况。
多名受访专家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者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法不责众是错觉。法律规定,自媒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和管理义务,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大V(在网络平台上获得个人认证,拥有众多粉丝的用户),若出于故意目的实施网络暴力,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实施网络暴力的普通网民,如果有组织且具有主观故意性,同样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张雁峰表示,刑法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网络暴力行为,如果未达到刑法认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一般属于自诉案件,这需要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并举证。但现实中,网络暴力一般参与人数较多,受害人或家属往往很难一一追责。
多名受访专家强调,未来,随着司法理念的发展,公权力将在打击网络暴力上发挥更加主动的作用。今年2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的两名被告提起公诉,就体现出这种趋势。
除了个体不因法不责众免于惩罚外,平台的常态化监管义务和责任同样不能缺位。
有闻智库创始人阳淼认为,有的平台通过操纵排名、精准推送等方式激化网民情绪,从而在争议性事件中获得更多流量。由此可见,平台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除屏蔽、删帖、禁言、注销账号外,平台应该为用户展现争议性事件的全貌,避免用户冲动发言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如何扭转滥用网络暴力的局面
据悉,德阳女医生遭网暴自杀后,曾经煽动网络暴力者——男孩的家人也成为了网络暴力的受害者。这也让人们更清晰地看到,如果网络空间被非理性吞噬,那么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高艳东表示,互联网作为新型社会公共空间,各方面仍有待完善。因此,绝对不能任由网络暴力肆意发展,网络空间的行为规范应当比现实中的更加严格。他建议,细化网络暴力的入罪标准、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以及强化对网络空间的监管。从长远来看,推进制度建设、强化各个主体的责任意识势在必行。
“极端言论泛滥,最大的受害者其实是所有网民,任何人都可能因为偶发事件遭遇网络暴力。”阳淼说,“当普通网民遭遇网络暴力时,往往缺乏维权的经验和能力。因此,净化网络空间是为了保护更多民众的利益。”
未来,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的实施,数据作为个人资产的理念将深入人心。阳淼认为,从长远来看,肆意发布虚假信息或明显带有负面贬损色彩的恶意言论,将造成个人数字资产贬值。因此,人们将更加重视数字自我形象,滥用网络暴力的情况将被扭转。
(《瞭望》2021年第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