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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高校档案管理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突显价值更加智能化、管理趋于电子化、交换更加频繁化等特点;根据法律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对常见的在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通过对高校档案管理中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进行梳理,便于更有效地理清处罚所针对的具体对象与内容。
关键词:信息化;档案管理;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02
高校信息公开在不断的推进和发展,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对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档案信息公开与档案公布的法律冲突、档案信息公开与学校保密工作的矛盾等问题。
一、信息化时代对高校档案管理提出的新挑战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给各个行业带来了巨大变化,以无法抗拒的姿态“宣布”一个新的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化时代,管理突破了传统模式,革新便变得理所当然。高校档案的管理也应在此契机下进行适当变革,变“被动”为“主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和社会。
(一)新时期高校档案管理的主要特点
1.价值的智能化
档案管理的智能化是指由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汇集而成的针对档案管理方面的应用。在信息化时代,知识的生产成为了主要的生产方式,人力资源的显得比货币资本更为重要。尤其是以人力资源为代表的高校档案管理其价值的智能化表现的也更加明显。
2.管理的电子化
新时期,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使得高校档案管理越来越人性化,呈现电子化趋势,打破了固有的纸质模式,既能做到节能、环保,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也使得其信息保存更持久,尤其是在管理的模式上,档案的调取与查阅逐步实现“无纸化”,使得高校档案的使用、调取与查阅变得更加便捷与方便。
3.交换的频繁化
隨着我国社会变革的日新月异,人才流动的日趋频繁,“组织与个人”的主体变化也越来越复杂,使得记录这一过程的固有信息交换也不得不变得常态化、交换频率更加密集,这在高校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尤为明显。
(二)信息化时代高校档案管理中常见违法类型
根据我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常见的具体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十五种,按照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分为特殊主体即档案管理主体违法与一般主体违法两种类型。
1.档案管理主体的违法
根据2013年《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档案行政管理主体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公务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5)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档案管理主体的具体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3)涂改、伪造档案;(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8)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
2.一般主体的违法
在我国档案管理的一般主体违法主要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在日常工作、生活实践中,一般主体接触档案的机会并不多,因此,一般主体的违法种类相对也较少。一般主体常见的独自构成违法行为包括:抢劫、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等。虽然一般主体独自构成违法的类型与数量并不多,但一般主体可以与档案管理主体共同违法,甚至构成共同犯罪。
二、档案管理中的相关行政责任
(一)行政处分:身份的限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档案管理违法行政处分权的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由于行政处分主要是针对公民(或自然人)的行政违法,其处分类型也仅限于对违法主体身份上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应当包括: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六种类型。
(二)行政处罚:财产的罚没
根据我国《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类型,主要是对财产上一定程度的罚没。对具体的罚款数额,我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都做了具体规定即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此外,我国《档案法》还规定的特殊行政处罚主体。第二十五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海关也可以作为特殊的行政处罚主体针对特定的档案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做出罚款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三、档案管理中的主要刑事责任
(一)直接性刑事责任
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所侵犯的对象也仅限于国有档案。国有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归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对象。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夺、窃取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构成本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包括:①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具有重大价值的国有档案;②行為人多次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③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大量国有档案;④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给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⑤其它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名是1997年我国刑法新增罪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间接性刑事责任
1.侵犯国家(安全)法益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往往被认为社会危害性最大,因此法定刑也最为严重。关于以违反档案管理为手段,严重侵犯国家安全的犯罪,常见的犯罪有间谍罪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参加间谍组织,或者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同时又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只按照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两个罪名的最高法定刑均有死刑。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法益的犯罪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对公民私权的保护。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的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也应包括公民个人档案中的信息,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对合犯,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上述两个罪名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可以构成该罪。
3.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该类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侵害,构成犯罪的行为主要集中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中。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或者遗物。其中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由于该类罪名中所侵犯的对象价值与意义有所不同,因此各罪名法定刑的严厉程度也不一致。
综上所述,必须加大对高校档案管理的研究力度,构建合法合规的高校档案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高校信息公开,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升高校管理水平,推进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冯惠玲.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3.
[2]成训方.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几点思考[J].档案管理,2007(4):84.
[3]陈丽.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J].江苏:档案与建设,2008(1):30.
[4]李风勤.谈如何加强档案法制建设[J].档案管理,2007(4):29.
作者简介:赵 嵘(1977-),河北晋州人,广西财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档案管理。
史 强(1977-),河南信阳人,广西财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
关键词:信息化;档案管理;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02
高校信息公开在不断的推进和发展,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对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档案信息公开与档案公布的法律冲突、档案信息公开与学校保密工作的矛盾等问题。
一、信息化时代对高校档案管理提出的新挑战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给各个行业带来了巨大变化,以无法抗拒的姿态“宣布”一个新的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化时代,管理突破了传统模式,革新便变得理所当然。高校档案的管理也应在此契机下进行适当变革,变“被动”为“主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和社会。
(一)新时期高校档案管理的主要特点
1.价值的智能化
档案管理的智能化是指由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汇集而成的针对档案管理方面的应用。在信息化时代,知识的生产成为了主要的生产方式,人力资源的显得比货币资本更为重要。尤其是以人力资源为代表的高校档案管理其价值的智能化表现的也更加明显。
2.管理的电子化
新时期,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使得高校档案管理越来越人性化,呈现电子化趋势,打破了固有的纸质模式,既能做到节能、环保,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也使得其信息保存更持久,尤其是在管理的模式上,档案的调取与查阅逐步实现“无纸化”,使得高校档案的使用、调取与查阅变得更加便捷与方便。
3.交换的频繁化
隨着我国社会变革的日新月异,人才流动的日趋频繁,“组织与个人”的主体变化也越来越复杂,使得记录这一过程的固有信息交换也不得不变得常态化、交换频率更加密集,这在高校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尤为明显。
(二)信息化时代高校档案管理中常见违法类型
根据我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常见的具体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十五种,按照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分为特殊主体即档案管理主体违法与一般主体违法两种类型。
1.档案管理主体的违法
根据2013年《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档案行政管理主体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公务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5)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档案管理主体的具体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3)涂改、伪造档案;(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8)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
2.一般主体的违法
在我国档案管理的一般主体违法主要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在日常工作、生活实践中,一般主体接触档案的机会并不多,因此,一般主体的违法种类相对也较少。一般主体常见的独自构成违法行为包括:抢劫、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等。虽然一般主体独自构成违法的类型与数量并不多,但一般主体可以与档案管理主体共同违法,甚至构成共同犯罪。
二、档案管理中的相关行政责任
(一)行政处分:身份的限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档案管理违法行政处分权的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由于行政处分主要是针对公民(或自然人)的行政违法,其处分类型也仅限于对违法主体身份上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应当包括: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六种类型。
(二)行政处罚:财产的罚没
根据我国《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类型,主要是对财产上一定程度的罚没。对具体的罚款数额,我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都做了具体规定即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此外,我国《档案法》还规定的特殊行政处罚主体。第二十五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海关也可以作为特殊的行政处罚主体针对特定的档案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做出罚款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三、档案管理中的主要刑事责任
(一)直接性刑事责任
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所侵犯的对象也仅限于国有档案。国有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归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对象。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夺、窃取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构成本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包括:①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具有重大价值的国有档案;②行為人多次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③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大量国有档案;④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给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⑤其它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名是1997年我国刑法新增罪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间接性刑事责任
1.侵犯国家(安全)法益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往往被认为社会危害性最大,因此法定刑也最为严重。关于以违反档案管理为手段,严重侵犯国家安全的犯罪,常见的犯罪有间谍罪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参加间谍组织,或者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同时又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只按照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两个罪名的最高法定刑均有死刑。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法益的犯罪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对公民私权的保护。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的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也应包括公民个人档案中的信息,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对合犯,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上述两个罪名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可以构成该罪。
3.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该类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侵害,构成犯罪的行为主要集中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中。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或者遗物。其中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由于该类罪名中所侵犯的对象价值与意义有所不同,因此各罪名法定刑的严厉程度也不一致。
综上所述,必须加大对高校档案管理的研究力度,构建合法合规的高校档案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高校信息公开,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升高校管理水平,推进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冯惠玲.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3.
[2]成训方.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几点思考[J].档案管理,2007(4):84.
[3]陈丽.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J].江苏:档案与建设,2008(1):30.
[4]李风勤.谈如何加强档案法制建设[J].档案管理,2007(4):29.
作者简介:赵 嵘(1977-),河北晋州人,广西财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档案管理。
史 强(1977-),河南信阳人,广西财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