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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代世界各国出现了道德法律化的趋势,大部分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但要真正得以实施,还必须把外在的他律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所以在修改后的会计法加大会计专业人才法律责任之际,强化自律与他律监管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法律责任;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他律监管
一、法律对会计专业人才的要求
我国涉及会计专业人才的法律较多,其中规定比较全面的有《会计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新《公司法》增加了会计专业人才的业务量,新《会计法》加大了会计专业人才的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在原《会计法》第五章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内容显得更加具体、翔实,比较全面地、科学地规范了违反《会计法》应受到处罚的各种行为及处罚标准,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克服了原《会计法》对会计责任的规定模糊不清,处理规定上笼统,具体操作上不好把握的弊端。比如,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等。总之,新《会计法》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的、适用的条款,规定了行政的、经济的处罚尺度。这些规定可操作性强,打击力度大。《会计法》同时宣告了我国会计行业终身禁人制的建立。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有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才能最终保障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确立。当代世界各国出现了道德法律化的趋势,大部分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但要真正得以实施,还必须把外在的他律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彼消此长、相互转化的动态互动补机制。即是说道德向法律转化,称之为道德法律化;法律向道德转化,称之为法律道德化。这种互动互补机制的建立,会使社会成本消耗减少,效益增大,从而成为调控社会关系和行为的有效杠杆。这是因为法律和道德各有优长,也各有局限。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的扩大,多元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虽然需要道德的支持,但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才能使有不同动机、不同目的的多元主体有秩序地合作。如“诚实守信”原本是道德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诚实守信”已进入西方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我国的民法通则。目前无论东西方都有道德法律化加强的趋势,特别是对环境、生态的保护方面强化了道德的法律化。尤其是高科技的飞速发展,对社会伦理带来一系列困惑和危机,更需要法制的强制力,因为,在强制方面法律优于道德的自律。
法律与道德互动机制的另一方面还有法律的道德化。因为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一是法律所适用的范围与道德相比狭窄得多,而且法的稳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滞后性;二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这就需要道德的补充,无论立法、执法全过程中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
故在法律对会计专业人才有了更高的责任要求时,谈论会计专业人才职业道德培养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与重要性
会计职业道德,就是会计人员在会计事务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即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大学课堂不仅是教授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殿堂,更是教授学生怎样做人的圣地。因此,会计专业的教育者应该认识到,在我们开始给学生传授会计专业知识时就应该引入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学生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的树立不是通过一个专题讲座,或者看一些典型案例就能达到的。在现实生活中,要使会计人员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客观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换取另一方利益或个人利益,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因此,在专业教学中除了系统地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外,还应该特别重视把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与法律规范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中。
会计人员是会计秩序和市场经济的重要维护者,会计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会计工作的质量。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缺乏基本的道德,市场运作很难步入规范。会计工作同样也需要道德基础,否则就会假账遍地。所以首先需要做的是提高会计人员的素养,使之不做假账,但道德规范不能只是写在纸上,关键要落实,要让它形成一种观念深入人心。因此必须加强会计专业学生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会计职业道德素质,它要求会计专业生必须具有一定的会计职业道德素养,包括职业观念、职业情感、职业作风和职业纪律等内容,其中尤其强调受教育者应具备能够根据有关法律和逻辑判断,正确区分对与错、是与非、真与假的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是会计人才培养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这是会计职业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不做假账”是对一名合格会计人员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衡量会计人员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是会计行业职业操守的“底线”和会计人员对整个社会的承诺。面对目前“假账”之风盛行的现实及其造成的危害程度,如果“不做假账”的会计“底线”得不到满足,其他方面的会计技能也就失去了根本。所以,会计行业的当务之急,就是要重建信用。这不仅是会计行业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整个社会经济大厦的基础。特别是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一员,更是必须遵守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为此,在传授会计专业技能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大力提倡综合素质教育,这种素质教育就是要培养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境界,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树立学生良好的诚信意识,倡导公共道德,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会计教育工作者,我们任重而道远。
四、如何构建会计职业道德
强化自律与他律监管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仅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而且要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上合理的、有益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建立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包括会计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社会利益原则、会计信息质量原则、职业谨慎原 则)、会计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客观性、公正性、忠诚性、正义性、搞好服务、熟悉法规、保守秘密、开拓创新)、会计职业道德行为指南。这样不仅提出了在会计职业活动范围内调整和处理会计职业关系的根本准则和总体要求,而且也提出了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行为规范,同时也针对具体的会计职业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做法和要求。因此,这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纠正和杜绝会计下作中不道德行为的必要措施。
第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重在平时的职业道德教育,而不是把重点放在失德之后的法律追究。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应该实实在在地成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仅要重视理论层面的教化,而且经验层面的榜样示范作用及个体效法人格典型的道德意义更加重要。应发挥企事业单位、会计职业组织、会计学术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局面,在广大会计人员中组织开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引导会计人员积极学习职业道德规范,使会计职业道德深入人心。
第三,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机制。应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追踪记录制度,结合会计证的年度检查,对全国的持证会计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建立道德行为档案,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等的重要考核依据。在各种财政、审计、税务检查中,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要进行量化记录,在会计证年检吋,根据记录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建立会计职业道德监管组织,对会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状况进行外部监管。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的相互补充和相互结合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对会计职业进行规范的普遍做法。英国从1999年起由原来纯粹的行业自律模式过渡到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美国2002年颁布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也十分重视政府在会计监管中的作用。会计职业道德监管组织要具有权威性,而且易于管理。
第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离不开会计法制建设,两者具有互补性。道德自律若不与会计法律相结合,最终难免陷入“道德困境”。一般而言,会计法制越健全,不讲信誉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信誉,从而促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严厉的会计法规能够帮助缩小目前我国的会计“道德自由空间”,使之自觉地回归于会计诚信的规范标准体系之内。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赖于包括诚信问题在内的社会道德建设,在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诚信问题也是我国的一个社会问题。当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取得进步时,会计职业道德必然会相应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责任;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他律监管
一、法律对会计专业人才的要求
我国涉及会计专业人才的法律较多,其中规定比较全面的有《会计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新《公司法》增加了会计专业人才的业务量,新《会计法》加大了会计专业人才的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在原《会计法》第五章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内容显得更加具体、翔实,比较全面地、科学地规范了违反《会计法》应受到处罚的各种行为及处罚标准,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克服了原《会计法》对会计责任的规定模糊不清,处理规定上笼统,具体操作上不好把握的弊端。比如,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等。总之,新《会计法》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的、适用的条款,规定了行政的、经济的处罚尺度。这些规定可操作性强,打击力度大。《会计法》同时宣告了我国会计行业终身禁人制的建立。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有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才能最终保障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确立。当代世界各国出现了道德法律化的趋势,大部分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但要真正得以实施,还必须把外在的他律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彼消此长、相互转化的动态互动补机制。即是说道德向法律转化,称之为道德法律化;法律向道德转化,称之为法律道德化。这种互动互补机制的建立,会使社会成本消耗减少,效益增大,从而成为调控社会关系和行为的有效杠杆。这是因为法律和道德各有优长,也各有局限。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的扩大,多元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虽然需要道德的支持,但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才能使有不同动机、不同目的的多元主体有秩序地合作。如“诚实守信”原本是道德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诚实守信”已进入西方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我国的民法通则。目前无论东西方都有道德法律化加强的趋势,特别是对环境、生态的保护方面强化了道德的法律化。尤其是高科技的飞速发展,对社会伦理带来一系列困惑和危机,更需要法制的强制力,因为,在强制方面法律优于道德的自律。
法律与道德互动机制的另一方面还有法律的道德化。因为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一是法律所适用的范围与道德相比狭窄得多,而且法的稳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滞后性;二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这就需要道德的补充,无论立法、执法全过程中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
故在法律对会计专业人才有了更高的责任要求时,谈论会计专业人才职业道德培养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与重要性
会计职业道德,就是会计人员在会计事务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即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大学课堂不仅是教授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殿堂,更是教授学生怎样做人的圣地。因此,会计专业的教育者应该认识到,在我们开始给学生传授会计专业知识时就应该引入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学生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的树立不是通过一个专题讲座,或者看一些典型案例就能达到的。在现实生活中,要使会计人员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客观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换取另一方利益或个人利益,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因此,在专业教学中除了系统地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外,还应该特别重视把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与法律规范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中。
会计人员是会计秩序和市场经济的重要维护者,会计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会计工作的质量。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缺乏基本的道德,市场运作很难步入规范。会计工作同样也需要道德基础,否则就会假账遍地。所以首先需要做的是提高会计人员的素养,使之不做假账,但道德规范不能只是写在纸上,关键要落实,要让它形成一种观念深入人心。因此必须加强会计专业学生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会计职业道德素质,它要求会计专业生必须具有一定的会计职业道德素养,包括职业观念、职业情感、职业作风和职业纪律等内容,其中尤其强调受教育者应具备能够根据有关法律和逻辑判断,正确区分对与错、是与非、真与假的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是会计人才培养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这是会计职业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不做假账”是对一名合格会计人员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衡量会计人员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是会计行业职业操守的“底线”和会计人员对整个社会的承诺。面对目前“假账”之风盛行的现实及其造成的危害程度,如果“不做假账”的会计“底线”得不到满足,其他方面的会计技能也就失去了根本。所以,会计行业的当务之急,就是要重建信用。这不仅是会计行业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整个社会经济大厦的基础。特别是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一员,更是必须遵守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为此,在传授会计专业技能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大力提倡综合素质教育,这种素质教育就是要培养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境界,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树立学生良好的诚信意识,倡导公共道德,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会计教育工作者,我们任重而道远。
四、如何构建会计职业道德
强化自律与他律监管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仅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而且要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上合理的、有益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建立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包括会计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社会利益原则、会计信息质量原则、职业谨慎原 则)、会计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客观性、公正性、忠诚性、正义性、搞好服务、熟悉法规、保守秘密、开拓创新)、会计职业道德行为指南。这样不仅提出了在会计职业活动范围内调整和处理会计职业关系的根本准则和总体要求,而且也提出了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行为规范,同时也针对具体的会计职业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做法和要求。因此,这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纠正和杜绝会计下作中不道德行为的必要措施。
第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重在平时的职业道德教育,而不是把重点放在失德之后的法律追究。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应该实实在在地成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仅要重视理论层面的教化,而且经验层面的榜样示范作用及个体效法人格典型的道德意义更加重要。应发挥企事业单位、会计职业组织、会计学术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局面,在广大会计人员中组织开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引导会计人员积极学习职业道德规范,使会计职业道德深入人心。
第三,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机制。应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追踪记录制度,结合会计证的年度检查,对全国的持证会计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建立道德行为档案,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等的重要考核依据。在各种财政、审计、税务检查中,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要进行量化记录,在会计证年检吋,根据记录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建立会计职业道德监管组织,对会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状况进行外部监管。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的相互补充和相互结合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对会计职业进行规范的普遍做法。英国从1999年起由原来纯粹的行业自律模式过渡到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美国2002年颁布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也十分重视政府在会计监管中的作用。会计职业道德监管组织要具有权威性,而且易于管理。
第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离不开会计法制建设,两者具有互补性。道德自律若不与会计法律相结合,最终难免陷入“道德困境”。一般而言,会计法制越健全,不讲信誉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信誉,从而促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严厉的会计法规能够帮助缩小目前我国的会计“道德自由空间”,使之自觉地回归于会计诚信的规范标准体系之内。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赖于包括诚信问题在内的社会道德建设,在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诚信问题也是我国的一个社会问题。当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取得进步时,会计职业道德必然会相应地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