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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整个工程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建筑工程能得以很好的竣工,离不开工程质量的监督、监管,工程质量监督环节在整个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督存在的很多问题,应当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关键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内在质量,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未来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速度和资产质量建设。现如今随着我国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施工周期也逐渐的缩短,建筑的质量问题也层次不穷。因此,研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很有必要。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2、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牵制,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3、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监督方式过于具体
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被视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以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由于政府授权质量监督机构,进而政府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这削弱了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加剧了参建各方对质量监督人员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强化参建各方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不利于公众正确认识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4、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監督控制。
5、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
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6、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
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三、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1、建立健全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纵观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管理经验可发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限定各种技术活动。
2、改变监督工作方式
(l)首先质量监督方式要由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随着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微观质量应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控,道道工序检查,层层把关签字,代表业主监督施工质量,加强监督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制度、到位、旁站、跟踪监理要成为重点。
(2)现场检查方式要由“看、敲、量”向采用先进科学仪器的检测转变,要审查和考核监测试验单位的可靠性,运用科技手段对工程的实体结构及使用功能进行检测,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以此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对主体行为的监督要由过去的“传、帮、带”向建立引导激励机制转变,确立执法主体地位,重点监督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技术人员和施工技术工人的配备情况和材料供应质量控制措施。 (4)从勘察、设计质量抓起,实行勘察设计质量与施工质量一起抓.在具体实施这几个专项治理中,要突出从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范化抓起。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各方行为作为重中之重来抓。政府监督机构应站在公众和社会的立场上,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抽查,监督的对象包括工程实体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通过抽查监督,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
3、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要进一步树立监理单位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们就干什么,权威性、独立性不够。同时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 其次,还要推进监理单位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单位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监理单位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应储备各种人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也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现阶段可以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4、加快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实施信息化管理,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是今后监督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工程质量监管领域全面引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管的全过程实现有效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可使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处于可控可有效监管的状态,实现监管工作的透明化及监督信息的动态、准确、实时采集,并在各相关部门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并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时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效率。
四、结束语
随着建设行政工作的法制化不断的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在不断的完善,应当建立健全的行政及技术管理手段,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并且还要严格的遵循质量监督的程序,改变原有的不规范的监督工作方式,不断的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代要求的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赵香玉.吴德志.《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几点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年.
[2] 孟丽霞,潘静巧.《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探讨》[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 [c],2009年.
关键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内在质量,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未来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速度和资产质量建设。现如今随着我国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施工周期也逐渐的缩短,建筑的质量问题也层次不穷。因此,研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很有必要。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2、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牵制,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3、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监督方式过于具体
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被视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以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由于政府授权质量监督机构,进而政府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这削弱了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加剧了参建各方对质量监督人员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强化参建各方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不利于公众正确认识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4、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監督控制。
5、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
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6、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
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三、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1、建立健全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纵观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管理经验可发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限定各种技术活动。
2、改变监督工作方式
(l)首先质量监督方式要由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随着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微观质量应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控,道道工序检查,层层把关签字,代表业主监督施工质量,加强监督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制度、到位、旁站、跟踪监理要成为重点。
(2)现场检查方式要由“看、敲、量”向采用先进科学仪器的检测转变,要审查和考核监测试验单位的可靠性,运用科技手段对工程的实体结构及使用功能进行检测,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以此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对主体行为的监督要由过去的“传、帮、带”向建立引导激励机制转变,确立执法主体地位,重点监督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技术人员和施工技术工人的配备情况和材料供应质量控制措施。 (4)从勘察、设计质量抓起,实行勘察设计质量与施工质量一起抓.在具体实施这几个专项治理中,要突出从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范化抓起。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各方行为作为重中之重来抓。政府监督机构应站在公众和社会的立场上,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抽查,监督的对象包括工程实体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通过抽查监督,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
3、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要进一步树立监理单位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们就干什么,权威性、独立性不够。同时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 其次,还要推进监理单位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单位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监理单位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应储备各种人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也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现阶段可以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4、加快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实施信息化管理,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是今后监督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工程质量监管领域全面引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管的全过程实现有效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可使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处于可控可有效监管的状态,实现监管工作的透明化及监督信息的动态、准确、实时采集,并在各相关部门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并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时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效率。
四、结束语
随着建设行政工作的法制化不断的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在不断的完善,应当建立健全的行政及技术管理手段,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并且还要严格的遵循质量监督的程序,改变原有的不规范的监督工作方式,不断的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代要求的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赵香玉.吴德志.《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几点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年.
[2] 孟丽霞,潘静巧.《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探讨》[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 [c],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