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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级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全面履行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快我市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是在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和高新技术条件下,加强审计监督,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