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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民粹化是中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实现法治化的巨大障碍。民粹主义所表现出的非理性、反智主义、狂热性等都是非常强烈的。民粹主义往往是社会精英和平民阶层共同推动的。司法民粹化对中国法治的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冲击,民粹是对中国法治的粗暴践踏和干涉。在民粹主义的发展中,媒体的发展和变化,社会变革以及法治建设情况是最重要的原因。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社会改革的效果有其延期反应的特点。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十八大后的一系列改革,中国司法民粹化的趋势会得到遏制。
[关键词]司法;民粹;干涉
一、民粹主义的内涵
现在学界对于民粹主义的定义没有较为统一的答案。但是民粹主义包含着这样几个关键性要素:非理性、极端平民化、反智主义,狂热性,缺乏核心价值。
民粹主义体现出对所有现代政治、司法体制的不信任,包括现代民主、威权政治、精英主义、党政制度、代议制等等无一例外地被民粹主义攻击。在民粹主义的观念中,只有极端彻底的平民化主张才是正义性的唯一来源。
二、民粹主义的人员结构
民粹主义表现出如此强大的反智主义。可令人啼笑皆非的却是,任何一个民粹主义思潮都是精英阶层与平民阶层联手掀起的。而且最为民粹主义所诟病的精英阶层,每一次都是掀起民粹运动的领导者。无法表达内心意见的大众遇到了无处宣传自己思想的精英,双方一拍即合。换言之,极端强调平民正义论的民粹主义是一群社会精英所领导的,平民阶层几乎提不出建设性的主张或活动观点,其所有行为和思想几乎都被民粹运动中的精英领袖所支配。从其组织架构我们也可以看出民粹主义理念核心价值的缺乏,以及内在逻辑存在的致命性矛盾。
三、司法民粹主义产生的原因
无论如何批判民粹主义干涉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必须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在法治完善,治理良好的国家,民粹主义的生存空间不大。民粹主义的崛起是普通民众对于国家治理失效最直接的情绪化的反抗。哪里有普遍的怨恨情绪,哪里就存在着民粹主义。[1]无论民粹主义的观点多荒谬,我们都不能否认他们对于社会公正的期盼与追求。司法民粹主义的出现有如下几个因素。
(一)工具原因
新媒体的发展壮大。民粹主义对司法的干涉肇始于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在全国的普及。以微博、微信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出现后,彻底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对于人类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数量更是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精英阶层再也不用跻身体制高位才能发声,普罗大众也不似旧日,随时会被掐断信息来源。司法案件的海量信息通过手机、电脑等新媒体终端以最快捷的速度传播,每个个人也以最快捷更广大的舞台上发表言论,为民粹主义干涉司法提供了最好的工具资源。
(二)社会原因
任何一个国家在转型中都会遇到大量的社会矛盾,西方发达国家的民粹主义也都是在这一阶段形成的。中国现在就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后期,如果说前三十年的改革是从无到有,那么十八大后的改革就是从有到优。现代法治体系没有最终建成,政府治理体系还在深化改革的阶段。但是却面临大量旧体制遗留下的后遗症以及改革深水区面临的问题。如夏俊峰刺死城管案背后的是城市治理与青年失业问题的困局,吴英案背后是中国金融立法、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问题的困局,“躲猫猫”案背后是公权力滥用的困局,范木根案背后是征地拆迁的困局等。这些社会热点的背后又有深刻的行业腐败、行业垄断、权力滥用、贫富差距扩大等一些列深层次的问题。所有错综复杂的转型期不利因素纠结在一起,导致社会矛盾的爆发。被剥夺感和不公正感越强烈,边缘化趋势越强,民粹主义就越容易壮大。
(三)法律原因
1.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是导致民粹主义大肆干涉的司法的主要因素。在任何一个国家,司法都是民众保护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无法从司法体系寻求正义,那么就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机构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了。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民粹干涉司法的一个诱因就是长期存在的司法腐败。整个大司法体系,从公安、检察院到法院存在的大量腐败现象,权力被金钱所收买,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结果。民众较长时间或者较大范围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对待,一旦个案与他们而言有感同身受的体会,就会直接进行情绪性的非理性反弹。
2.司法水平较低。除了司法腐败外,司法水平较低是另一个较重要的原因。中国地方太大,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太多。但是目前高水平的法律人才远远跟不上司法实践的需要。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出现了大量非法律专业的人事从事司法职业。当年贺卫方教授有关“军转干当法官”的议论很能说明此问题。同时中国的法律教育水平随着高校扩招,虽然在人数上提高了,但是整体教育质量确实下降的。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中国司法水平低下就毫无意外了。低下的办案水平直接的利益受损者必然是民众。民众是不会体会办案人员能力低下原因的,事实上这确实也不应该是他们承受司法利益损失的原因。只要案件的处理不合理合法,他们必然心生怨念,将办案水平问题联想成司法腐败问题。
3.缺乏法治精神的民众。如果说司法原因尚能够通过国家的大力治理在较短时间内改观的话,那么民众缺乏法治精神的因素可能会长期困扰中国司法。司法不可能只是公权力的单独表演。中国民众低劣的素质也对民粹主义的发展壮大起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一样,会遇到如此严重的暴力抗法,藐视司法现象。民众对于法律的不屑一顾已经达到不可理喻的地步。
民粹与民主最大的区别就是,民主是建立在民众自由意志、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民粹是建立在民众盲目的非理性意志,情绪狂热宣泄的基础上的。如果一个公民有足够的学识与思考能力,能够分辨是非善恶,不让情绪干涉自己的判斷,那么他被民粹裹挟的可能就会降低很多。但是作为一个社会整体的民众的法治精神培养确实非常困难的。没有长时间的教育指导,媒体的宣传,民众是没有很快提升法治精神的。
(四)改革的效果延期体现
有个令司法工作者难以理解的现象是,在中国法治状况最差的几年,司法民粹化现象不是最严重的。反而是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这十年间,司法民粹化以令人恐惧的趋势蔓延。究其根本,在于任何一种社会改革的效果都不是立马体现。它的正面作用会通过个案慢慢地向民间渗透传递。
十八大以后掀起的改革风暴和反腐工作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信访工作和群体性事件这两件事最先体会到了这场社会变革的威力。十八大以来,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大幅度的减少。同时各类信访工作揭发出的腐败案件得到了大量处理。这类短平快的事件能最直观的收到效果。但是司法工作是个长期复杂的活动,对于司法体系的社会评价也是长期的。我们对于自身的反腐工作和法治建设的效果要有足够的自信。随着上游的体系建设和相关改革的完成,这些效果一定会在不太远的未来体现在司法公正上。只要司法公正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那么司法民粹化一定会得到最好的遏制。
[1] [英]保罗.塔格特, 袁明旭译,民粹主义[M]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关键词]司法;民粹;干涉
一、民粹主义的内涵
现在学界对于民粹主义的定义没有较为统一的答案。但是民粹主义包含着这样几个关键性要素:非理性、极端平民化、反智主义,狂热性,缺乏核心价值。
民粹主义体现出对所有现代政治、司法体制的不信任,包括现代民主、威权政治、精英主义、党政制度、代议制等等无一例外地被民粹主义攻击。在民粹主义的观念中,只有极端彻底的平民化主张才是正义性的唯一来源。
二、民粹主义的人员结构
民粹主义表现出如此强大的反智主义。可令人啼笑皆非的却是,任何一个民粹主义思潮都是精英阶层与平民阶层联手掀起的。而且最为民粹主义所诟病的精英阶层,每一次都是掀起民粹运动的领导者。无法表达内心意见的大众遇到了无处宣传自己思想的精英,双方一拍即合。换言之,极端强调平民正义论的民粹主义是一群社会精英所领导的,平民阶层几乎提不出建设性的主张或活动观点,其所有行为和思想几乎都被民粹运动中的精英领袖所支配。从其组织架构我们也可以看出民粹主义理念核心价值的缺乏,以及内在逻辑存在的致命性矛盾。
三、司法民粹主义产生的原因
无论如何批判民粹主义干涉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必须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在法治完善,治理良好的国家,民粹主义的生存空间不大。民粹主义的崛起是普通民众对于国家治理失效最直接的情绪化的反抗。哪里有普遍的怨恨情绪,哪里就存在着民粹主义。[1]无论民粹主义的观点多荒谬,我们都不能否认他们对于社会公正的期盼与追求。司法民粹主义的出现有如下几个因素。
(一)工具原因
新媒体的发展壮大。民粹主义对司法的干涉肇始于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在全国的普及。以微博、微信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出现后,彻底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对于人类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数量更是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精英阶层再也不用跻身体制高位才能发声,普罗大众也不似旧日,随时会被掐断信息来源。司法案件的海量信息通过手机、电脑等新媒体终端以最快捷的速度传播,每个个人也以最快捷更广大的舞台上发表言论,为民粹主义干涉司法提供了最好的工具资源。
(二)社会原因
任何一个国家在转型中都会遇到大量的社会矛盾,西方发达国家的民粹主义也都是在这一阶段形成的。中国现在就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后期,如果说前三十年的改革是从无到有,那么十八大后的改革就是从有到优。现代法治体系没有最终建成,政府治理体系还在深化改革的阶段。但是却面临大量旧体制遗留下的后遗症以及改革深水区面临的问题。如夏俊峰刺死城管案背后的是城市治理与青年失业问题的困局,吴英案背后是中国金融立法、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问题的困局,“躲猫猫”案背后是公权力滥用的困局,范木根案背后是征地拆迁的困局等。这些社会热点的背后又有深刻的行业腐败、行业垄断、权力滥用、贫富差距扩大等一些列深层次的问题。所有错综复杂的转型期不利因素纠结在一起,导致社会矛盾的爆发。被剥夺感和不公正感越强烈,边缘化趋势越强,民粹主义就越容易壮大。
(三)法律原因
1.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是导致民粹主义大肆干涉的司法的主要因素。在任何一个国家,司法都是民众保护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无法从司法体系寻求正义,那么就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机构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了。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民粹干涉司法的一个诱因就是长期存在的司法腐败。整个大司法体系,从公安、检察院到法院存在的大量腐败现象,权力被金钱所收买,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结果。民众较长时间或者较大范围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对待,一旦个案与他们而言有感同身受的体会,就会直接进行情绪性的非理性反弹。
2.司法水平较低。除了司法腐败外,司法水平较低是另一个较重要的原因。中国地方太大,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太多。但是目前高水平的法律人才远远跟不上司法实践的需要。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出现了大量非法律专业的人事从事司法职业。当年贺卫方教授有关“军转干当法官”的议论很能说明此问题。同时中国的法律教育水平随着高校扩招,虽然在人数上提高了,但是整体教育质量确实下降的。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中国司法水平低下就毫无意外了。低下的办案水平直接的利益受损者必然是民众。民众是不会体会办案人员能力低下原因的,事实上这确实也不应该是他们承受司法利益损失的原因。只要案件的处理不合理合法,他们必然心生怨念,将办案水平问题联想成司法腐败问题。
3.缺乏法治精神的民众。如果说司法原因尚能够通过国家的大力治理在较短时间内改观的话,那么民众缺乏法治精神的因素可能会长期困扰中国司法。司法不可能只是公权力的单独表演。中国民众低劣的素质也对民粹主义的发展壮大起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一样,会遇到如此严重的暴力抗法,藐视司法现象。民众对于法律的不屑一顾已经达到不可理喻的地步。
民粹与民主最大的区别就是,民主是建立在民众自由意志、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民粹是建立在民众盲目的非理性意志,情绪狂热宣泄的基础上的。如果一个公民有足够的学识与思考能力,能够分辨是非善恶,不让情绪干涉自己的判斷,那么他被民粹裹挟的可能就会降低很多。但是作为一个社会整体的民众的法治精神培养确实非常困难的。没有长时间的教育指导,媒体的宣传,民众是没有很快提升法治精神的。
(四)改革的效果延期体现
有个令司法工作者难以理解的现象是,在中国法治状况最差的几年,司法民粹化现象不是最严重的。反而是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这十年间,司法民粹化以令人恐惧的趋势蔓延。究其根本,在于任何一种社会改革的效果都不是立马体现。它的正面作用会通过个案慢慢地向民间渗透传递。
十八大以后掀起的改革风暴和反腐工作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信访工作和群体性事件这两件事最先体会到了这场社会变革的威力。十八大以来,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大幅度的减少。同时各类信访工作揭发出的腐败案件得到了大量处理。这类短平快的事件能最直观的收到效果。但是司法工作是个长期复杂的活动,对于司法体系的社会评价也是长期的。我们对于自身的反腐工作和法治建设的效果要有足够的自信。随着上游的体系建设和相关改革的完成,这些效果一定会在不太远的未来体现在司法公正上。只要司法公正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那么司法民粹化一定会得到最好的遏制。
[1] [英]保罗.塔格特, 袁明旭译,民粹主义[M]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