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于建嵘教授在倡导“微博打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的主张,并且通过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相关提案、议案等方式,试图将这一主张转变为立法。于建嵘教授及其支持者的善良初衷是毫无疑问的,其所引发的公众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再一次广泛关注,也必然会对我国儿童保护事业的进步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然而,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的主张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这一主张理想有余,务实不足。没有人希望、愿意、忍心看到儿童乞讨现象,但是为什么在我国还那么普遍的存在呢?
儿童乞讨的原因很多,但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种方式:一是强迫型乞讨,主要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儿童乞讨。二是牟利型乞讨,主要表现为利用儿童乞讨作为“牟利”的工具。三是自救型乞讨,主要表现为因生活无着,或者其他“困境性”原因,而采取的不具有强迫、牟利性质的“自救”性乞讨行为。这可能是儿童自主行为,也可能是家庭行为。
我国还存在数量庞大的贫困人群,而且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儿童福利制度还不健全。对于强迫型和牟利型儿童乞讨现象,当然应当严厉禁止,包括对情节极为恶劣者适用死刑、剥夺监护权等方式,但是对于自救型乞讨,显然难以也不应当采取严禁的立场。
其次,这种倡议容易被滥用,容易异化为“净化城市丐童”性质的“另类城管运动”。这样的倡议、政策或者立法只要一出来,你会发现还没有等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儿童福利制度足够健全,街头乞讨儿童就被“清理干净”了。事实上,目前的“微博打乞”运动,已经在一些城市带来了这样的显著效果。
再次,这种观点缺乏对儿童权利的应有尊重。尽管打着“为了孩子”的旗号,但实际上是“在爱的名义下”对儿童权利的侵犯,违背了儿童最大(佳)利益原则的要求。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和儿童福利制度还很不健全,还有一部分处于困境状态的儿童需要通过乞讨来求得生存和发展。不能因为你不需要乞讨生活,就禁止他们乞讨。
即便是学龄前儿童也并非完全没有是非判断力和独立主张的个体,所谓“穷人的孩子早当家”,而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儿童的上限年龄为18周岁。对儿童的自主权应当给予与其年龄、身心发育程度相适应的应有尊重一一即便他们选择了乞讨这样一种不体面的自救方式。
此外,“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的另一个显悖人伦的后果是——可能变相剥夺那些处于赤贫等困境状态底层民众抚养孩子的权利。
“恶”才应当被禁止。但,乞讨本身不是罪恶,也不必然导致罪恶。历史上自幼乞讨,但最后大有成就、受人尊重的人物不胜枚举。例如中国近代群众办学的先驱者,享誉中外的贫民教育家、慈善家武训,自7岁丧父后即以乞讨为生,并通过乞讨的方式兴学,赢得世人尊重。朱元璋也是在未成年时期即开始乞讨,但终成明朝开国皇帝。
乞讨也不是乞讨者的罪恶,更不是儿童乞讨的罪恶。从某种程度上说,儿童乞讨现象的存在是社会问题的折射。将严禁的矛头指向这样一个“有口难辩”的特殊弱势群体,包括其身后并非都“恶毒’的父母,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全面禁止儿童乞讨所带来的“乞讨是恶”的标签效应,也将贻害无穷……
总之,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的观点“太伤人”,应当缓行!
然而,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的主张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这一主张理想有余,务实不足。没有人希望、愿意、忍心看到儿童乞讨现象,但是为什么在我国还那么普遍的存在呢?
儿童乞讨的原因很多,但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种方式:一是强迫型乞讨,主要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儿童乞讨。二是牟利型乞讨,主要表现为利用儿童乞讨作为“牟利”的工具。三是自救型乞讨,主要表现为因生活无着,或者其他“困境性”原因,而采取的不具有强迫、牟利性质的“自救”性乞讨行为。这可能是儿童自主行为,也可能是家庭行为。
我国还存在数量庞大的贫困人群,而且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儿童福利制度还不健全。对于强迫型和牟利型儿童乞讨现象,当然应当严厉禁止,包括对情节极为恶劣者适用死刑、剥夺监护权等方式,但是对于自救型乞讨,显然难以也不应当采取严禁的立场。
其次,这种倡议容易被滥用,容易异化为“净化城市丐童”性质的“另类城管运动”。这样的倡议、政策或者立法只要一出来,你会发现还没有等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儿童福利制度足够健全,街头乞讨儿童就被“清理干净”了。事实上,目前的“微博打乞”运动,已经在一些城市带来了这样的显著效果。
再次,这种观点缺乏对儿童权利的应有尊重。尽管打着“为了孩子”的旗号,但实际上是“在爱的名义下”对儿童权利的侵犯,违背了儿童最大(佳)利益原则的要求。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和儿童福利制度还很不健全,还有一部分处于困境状态的儿童需要通过乞讨来求得生存和发展。不能因为你不需要乞讨生活,就禁止他们乞讨。
即便是学龄前儿童也并非完全没有是非判断力和独立主张的个体,所谓“穷人的孩子早当家”,而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儿童的上限年龄为18周岁。对儿童的自主权应当给予与其年龄、身心发育程度相适应的应有尊重一一即便他们选择了乞讨这样一种不体面的自救方式。
此外,“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的另一个显悖人伦的后果是——可能变相剥夺那些处于赤贫等困境状态底层民众抚养孩子的权利。
“恶”才应当被禁止。但,乞讨本身不是罪恶,也不必然导致罪恶。历史上自幼乞讨,但最后大有成就、受人尊重的人物不胜枚举。例如中国近代群众办学的先驱者,享誉中外的贫民教育家、慈善家武训,自7岁丧父后即以乞讨为生,并通过乞讨的方式兴学,赢得世人尊重。朱元璋也是在未成年时期即开始乞讨,但终成明朝开国皇帝。
乞讨也不是乞讨者的罪恶,更不是儿童乞讨的罪恶。从某种程度上说,儿童乞讨现象的存在是社会问题的折射。将严禁的矛头指向这样一个“有口难辩”的特殊弱势群体,包括其身后并非都“恶毒’的父母,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全面禁止儿童乞讨所带来的“乞讨是恶”的标签效应,也将贻害无穷……
总之,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的观点“太伤人”,应当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