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结构中有一个很有特色的制度,那就是监察制度。监察制度是我国历朝统治者在廉政建设方面所进行的的重大制度设计和实践。一般认为,这一制度出现于夏商周时期,经两汉的大力发展,初具雏形,又经过以后各代的发展完善,最后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监察体系。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是先秦时期,我国的监察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监察方式并非明确可稽,研究者只能在相关史料中探幽发微,通过对行政、司法、立法以及宗教文化各方面活动的分析,归纳出3种主要监察方式:巡守、省视、述职。二是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央与地方官僚机构的设置,推动了我国古代职官制的发展。各国统治者在原有述职职能的基础上,实行了新的监察方式,主要是“上计”制度。三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中央设御史大夫掌管监督百官,其辅佐官员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府的副长官。四是汉代中央监察机构,采取多元制,主要有三个系统:一为御史大夫,一为丞相司直系统,一为司隶校尉系统。汉朝在地方的主要监察制度是刺史制度。元封三年,汉武帝废除监郡御史;元封五年,分全国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州部,每部设刺史一人,负责一州部的监察工作。五是唐代中央监察机构包括御史台系统和谏官系统两部分,其中御史台是中央政府中主要的监察机构。对地方的监督主要实行十道制度,将全国分为十道监察区,每道设“巡察使”,两年一替换。六是宋代三院御史不仅多出外任,领任他职,而且规模也比唐代缩小。神宗时,另设“六察官”以分察六部及相应的行政机构,还有皇帝派遣的“通判”。七是元代的御史台恢复隋唐的制度,以御史大夫为御史台长官,御史中丞为副长官,御史台下设殿中司和察院。监察御史是察院的主要官员,负责纠察各级官吏。在地方,元朝政府将地方分为几个大监察区,在大监察区设行御史台。大监察区行御史台又分为二十二个小监察区,称为“道”。其监察机构为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分属御史台和行御史台。八是明朝十分重视监察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洪武十五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等官,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分掌十三道监察御史。把给事中设于六部之中,形成了一个直辖于天子的六科给事中组织。明朝把地方的监察方式分为三种:总督和巡抚对地方的监察;各道监察御史对所属地区的监察;各省提刑按察使司对所属地区的监察。三种监察方式互相交叉,形成新的地方监察体系。九是清朝的监察体系大致仿照明朝,以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构,但以左都御史(二人)和右副都御史主管院务。雍正七年(1729年),将六科给事中并归都察院,此后科道合一,六科给事中成为都察院内部的监察机构。督察院的另一个重要下属机构是十五道,其职责主要是监督地方官员。
以上就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演变的大致脉络。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意义
制度完善,组织严密,监察已经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各朝各代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员负责监察事务。各监察机构和主管官员权责明确,执法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官员的监管也体现出常态化与定期化相结合、部门内部监督与国家专门机构监督相结合的特点,且都制定了切实可行易操作的考核标准。
考核与监察相结合,共同监督、促进政府官员的行政绩效的提升 监察制度的实行,为在定期考核之外监督、考察官员提供了可能。将对官员的监督经常化,为防止官员腐败、惰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持廉洁勤政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各部门互相监督,提高了监察的公正性 在保证监察部门独立行政的基础上,各朝各代还通过赋予相关部门一定权力,以及通过一些特殊规定以监督考核监察部门,为防止其出现权力膨胀、滥用职权的腐败现象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反映了我国古代考核、监察制度的成熟。
总之,在监察行为实施的过程中所进行的一些制度建设经验以及实施经验,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对今天的防治腐败、加强关官员队伍建设也不失其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宁夏隆德县职业中学)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是先秦时期,我国的监察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监察方式并非明确可稽,研究者只能在相关史料中探幽发微,通过对行政、司法、立法以及宗教文化各方面活动的分析,归纳出3种主要监察方式:巡守、省视、述职。二是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央与地方官僚机构的设置,推动了我国古代职官制的发展。各国统治者在原有述职职能的基础上,实行了新的监察方式,主要是“上计”制度。三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中央设御史大夫掌管监督百官,其辅佐官员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府的副长官。四是汉代中央监察机构,采取多元制,主要有三个系统:一为御史大夫,一为丞相司直系统,一为司隶校尉系统。汉朝在地方的主要监察制度是刺史制度。元封三年,汉武帝废除监郡御史;元封五年,分全国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州部,每部设刺史一人,负责一州部的监察工作。五是唐代中央监察机构包括御史台系统和谏官系统两部分,其中御史台是中央政府中主要的监察机构。对地方的监督主要实行十道制度,将全国分为十道监察区,每道设“巡察使”,两年一替换。六是宋代三院御史不仅多出外任,领任他职,而且规模也比唐代缩小。神宗时,另设“六察官”以分察六部及相应的行政机构,还有皇帝派遣的“通判”。七是元代的御史台恢复隋唐的制度,以御史大夫为御史台长官,御史中丞为副长官,御史台下设殿中司和察院。监察御史是察院的主要官员,负责纠察各级官吏。在地方,元朝政府将地方分为几个大监察区,在大监察区设行御史台。大监察区行御史台又分为二十二个小监察区,称为“道”。其监察机构为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分属御史台和行御史台。八是明朝十分重视监察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洪武十五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等官,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分掌十三道监察御史。把给事中设于六部之中,形成了一个直辖于天子的六科给事中组织。明朝把地方的监察方式分为三种:总督和巡抚对地方的监察;各道监察御史对所属地区的监察;各省提刑按察使司对所属地区的监察。三种监察方式互相交叉,形成新的地方监察体系。九是清朝的监察体系大致仿照明朝,以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构,但以左都御史(二人)和右副都御史主管院务。雍正七年(1729年),将六科给事中并归都察院,此后科道合一,六科给事中成为都察院内部的监察机构。督察院的另一个重要下属机构是十五道,其职责主要是监督地方官员。
以上就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演变的大致脉络。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意义
制度完善,组织严密,监察已经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各朝各代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员负责监察事务。各监察机构和主管官员权责明确,执法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官员的监管也体现出常态化与定期化相结合、部门内部监督与国家专门机构监督相结合的特点,且都制定了切实可行易操作的考核标准。
考核与监察相结合,共同监督、促进政府官员的行政绩效的提升 监察制度的实行,为在定期考核之外监督、考察官员提供了可能。将对官员的监督经常化,为防止官员腐败、惰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持廉洁勤政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各部门互相监督,提高了监察的公正性 在保证监察部门独立行政的基础上,各朝各代还通过赋予相关部门一定权力,以及通过一些特殊规定以监督考核监察部门,为防止其出现权力膨胀、滥用职权的腐败现象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反映了我国古代考核、监察制度的成熟。
总之,在监察行为实施的过程中所进行的一些制度建设经验以及实施经验,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对今天的防治腐败、加强关官员队伍建设也不失其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宁夏隆德县职业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