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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的:观察和分析引发医疗纠纷事件的原因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方法:选择2011年4月至2014年2月新疆乌鲁木齐地区某事故鉴定机构所汇总统计的210例医疗纠纷事件,分析与研究纠纷事件的起因及相互关系,并且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证实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始发性原因和诱发性原因有关,两者互为因果,在实践环节相互作用。结论:医疗工作者在实践工作中应严格规范自身服务行为,在已经发生问题情况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及时有效地对事件进行干预,主动消除患者的不满情绪,避免医疗纠纷事件进一步恶化。
【关键词】 医疗纠纷 相关因素 相互作用
引言
随着我国医疗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医患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严重干扰到了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的正常运作与发展。如何有效降低医疗纠纷事件发生的几率,降低医疗纠纷事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逐渐成为众多我国医疗服务机构所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本文重点探究医疗纠纷事件形成的原因,结合医疗纠纷事件中的相关因素及作用情况进行分析,为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供可行性参考。
1 方法和材料
1.1 调查材料来源
采用跟踪调查与问卷调查的方式,选择2011年4月至2014年2月新疆乌鲁木齐地区某事故鉴定机构所汇总统计的210例医疗纠纷事件,分析与研究纠纷事件的起因及相互关系,并且进行统计分析。本文主要探讨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及其作用,通过上述探究与分析,结合调查表中所涉及的医疗纠纷成因,为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今后的实践工作提供可行性参考。
1.2 统计分析方法
根据210例医疗纠纷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采用SPSS软件对纠纷事件的始发原因与诱发原因进行综合性描述,经过详尽的统计与分析后正确判定医疗纠纷事件的成因及其相互作用。
2 调查分析结果
2.1 医疗纠纷情况
在本次活动中,共发放了240份《医疗纠纷事件干预登记表》,共回收224份,其中有效的登记表共计204份,有效样本率为91.1%;同时,调查人员在活动中还发放了2600份《医患纠纷事件知情调查表》,共回收2150份,其中有效的问卷数量为1850份,有效样本率为86.0%。通过本次问卷调查研究,调查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充分掌握了大多数医疗纠纷事件的成因及相互作用关系,为我国众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供了合理化的参考依据。综合回收的问卷结果显示,实际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共计210例,本次实验调查的210例医疗纠纷事件,全部都有明确的事件始发原因与诱发原因,两者之间相互共存。
2.2 纠纷情况始发原因构成
210例医疗纠纷事件当中的始发原因多为以下几个方面:死亡与误诊、出现并发症情况、医疗技术操作不当、治疗或者手术效果不明显等。这些都是可能造成医疗纠纷事件的始发原因,按照本次实验调查的结果进行排序为:未履行知情权的事件共计32例(15.2%),等候时间过长所引发的纠纷事件共计25例(11.4%),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纠纷事件共计24例(11.4%),就诊状况不佳所引发的纠纷事件共计20例(9.5%);
2.3 纠纷情况诱发原因构成
210例医疗纠纷事件当中的诱发原因多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态度不认真、解释不清楚、会诊现场耽误时间过长、医护人员态度僵硬等。这些都是可能造成医疗纠纷事件的诱发原因,按照本次实验调查的结果进行排序为:家属寻求帮助未果的事件共计30例(14.3%),医护人员巡视不落实所引发的纠纷事件共计28例(13.3%),换药不及时所引发的纠纷事件共计26例(12.3%),医护人员未注意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而引发的纠纷事件共计25例(12.6%);
3 讨论
“医疗纠纷”是我国医疗服务行业中仍存在争议的概念性问题,诸多学者与专家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都有其独特的理解与定义。从广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医疗纠纷属于医疗卫生监督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不属于社会矛盾的范畴,然而,医疗纠纷又涉及到医疗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歧,代表了我国服务机构与广大人民的切实合法权益,在解决双方纠纷问题的过程中难免要损害其中一方的实际权益,因此,在广义理解上,医疗纠纷属于医疗行为以外的社会问题,具体指代一种社会现象,具有高度的客观性与理论性[1]。
在我国医疗服务行业,很多医疗纠纷被认定为只存在双方之间的争议纠纷,医患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不明确,致使医疗纠纷问题在实践环节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我国公众环境造成极大的负面危害。同时,部分医疗工作者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并未清楚地了解到自身工作的实际性质,致使医患纠纷问题一旦出现,便很难有效解决,致使医患双方都存在争议,围绕医疗服务行为问题展开利益纠纷[2]。
传统的医疗纠纷事件中往往涉及多学科的文化与理论知识,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工作的过程中理应掌握相关的专业化知识,因此建立一支专职、专业的调解队伍十分必要[3]。在人民調解机构中配备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实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并要求具有专业知识,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通过严格的业务考核程序和培训之后,上岗参与调处工作,也可以聘请已经退休的医疗专业人员、公检法法律服务人员等热心医疗纠纷调解事业的相关人员参与到调解机构中来,建立专职、专业调解人才培养机制。随着我国医疗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医患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严重干扰到了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的正常运作与发展。因此,在我国社会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应对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以及相关因素进行更加透彻的研究,为我国社会提供更加完善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刘进出.新时期下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工作职责探究[J].信息技术教育,2013,12(09):23-24.
[2]杨剑锋.传统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J].西北科技大学院报,2012,23(07):23-25.
[3]何志明,曾伟伟.医疗纠纷事件形成中的问题分析[J].湖南科技大学院报,2012,12(07):33-25.
【关键词】 医疗纠纷 相关因素 相互作用
引言
随着我国医疗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医患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严重干扰到了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的正常运作与发展。如何有效降低医疗纠纷事件发生的几率,降低医疗纠纷事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逐渐成为众多我国医疗服务机构所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本文重点探究医疗纠纷事件形成的原因,结合医疗纠纷事件中的相关因素及作用情况进行分析,为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供可行性参考。
1 方法和材料
1.1 调查材料来源
采用跟踪调查与问卷调查的方式,选择2011年4月至2014年2月新疆乌鲁木齐地区某事故鉴定机构所汇总统计的210例医疗纠纷事件,分析与研究纠纷事件的起因及相互关系,并且进行统计分析。本文主要探讨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及其作用,通过上述探究与分析,结合调查表中所涉及的医疗纠纷成因,为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今后的实践工作提供可行性参考。
1.2 统计分析方法
根据210例医疗纠纷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采用SPSS软件对纠纷事件的始发原因与诱发原因进行综合性描述,经过详尽的统计与分析后正确判定医疗纠纷事件的成因及其相互作用。
2 调查分析结果
2.1 医疗纠纷情况
在本次活动中,共发放了240份《医疗纠纷事件干预登记表》,共回收224份,其中有效的登记表共计204份,有效样本率为91.1%;同时,调查人员在活动中还发放了2600份《医患纠纷事件知情调查表》,共回收2150份,其中有效的问卷数量为1850份,有效样本率为86.0%。通过本次问卷调查研究,调查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充分掌握了大多数医疗纠纷事件的成因及相互作用关系,为我国众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供了合理化的参考依据。综合回收的问卷结果显示,实际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共计210例,本次实验调查的210例医疗纠纷事件,全部都有明确的事件始发原因与诱发原因,两者之间相互共存。
2.2 纠纷情况始发原因构成
210例医疗纠纷事件当中的始发原因多为以下几个方面:死亡与误诊、出现并发症情况、医疗技术操作不当、治疗或者手术效果不明显等。这些都是可能造成医疗纠纷事件的始发原因,按照本次实验调查的结果进行排序为:未履行知情权的事件共计32例(15.2%),等候时间过长所引发的纠纷事件共计25例(11.4%),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纠纷事件共计24例(11.4%),就诊状况不佳所引发的纠纷事件共计20例(9.5%);
2.3 纠纷情况诱发原因构成
210例医疗纠纷事件当中的诱发原因多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态度不认真、解释不清楚、会诊现场耽误时间过长、医护人员态度僵硬等。这些都是可能造成医疗纠纷事件的诱发原因,按照本次实验调查的结果进行排序为:家属寻求帮助未果的事件共计30例(14.3%),医护人员巡视不落实所引发的纠纷事件共计28例(13.3%),换药不及时所引发的纠纷事件共计26例(12.3%),医护人员未注意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而引发的纠纷事件共计25例(12.6%);
3 讨论
“医疗纠纷”是我国医疗服务行业中仍存在争议的概念性问题,诸多学者与专家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都有其独特的理解与定义。从广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医疗纠纷属于医疗卫生监督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不属于社会矛盾的范畴,然而,医疗纠纷又涉及到医疗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歧,代表了我国服务机构与广大人民的切实合法权益,在解决双方纠纷问题的过程中难免要损害其中一方的实际权益,因此,在广义理解上,医疗纠纷属于医疗行为以外的社会问题,具体指代一种社会现象,具有高度的客观性与理论性[1]。
在我国医疗服务行业,很多医疗纠纷被认定为只存在双方之间的争议纠纷,医患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不明确,致使医疗纠纷问题在实践环节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我国公众环境造成极大的负面危害。同时,部分医疗工作者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并未清楚地了解到自身工作的实际性质,致使医患纠纷问题一旦出现,便很难有效解决,致使医患双方都存在争议,围绕医疗服务行为问题展开利益纠纷[2]。
传统的医疗纠纷事件中往往涉及多学科的文化与理论知识,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工作的过程中理应掌握相关的专业化知识,因此建立一支专职、专业的调解队伍十分必要[3]。在人民調解机构中配备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实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并要求具有专业知识,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通过严格的业务考核程序和培训之后,上岗参与调处工作,也可以聘请已经退休的医疗专业人员、公检法法律服务人员等热心医疗纠纷调解事业的相关人员参与到调解机构中来,建立专职、专业调解人才培养机制。随着我国医疗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医患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严重干扰到了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的正常运作与发展。因此,在我国社会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应对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以及相关因素进行更加透彻的研究,为我国社会提供更加完善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刘进出.新时期下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工作职责探究[J].信息技术教育,2013,12(09):23-24.
[2]杨剑锋.传统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J].西北科技大学院报,2012,23(07):23-25.
[3]何志明,曾伟伟.医疗纠纷事件形成中的问题分析[J].湖南科技大学院报,2012,12(07):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