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烧得,十字架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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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的话: “宪政”是个大词,可理解为依宪行事,也可推演为节制公权,保障私权。“传习”二字,出自《论语》“传不习乎”,意为自己所说的话,应经过慎思、研究与实践。开这个专栏,不为谈说大词,传授新知,只想通过故事或判例,展现小人物诉之以力,大法官诉之以理的过程。有时,宪政的实现,法治的确立,就在这些点滴之力、缜密之理的汇聚、交织中完成,让我们一起见证这一历程。
  
  何帆,湖北襄樊人,法学博士。曾为警察,现以司法为业,偶尔从事法政题材著译。《南方周末》、《新京报》、《南方都市报》专栏作者。著有《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译有《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
  
  即使是“焚烧国旗”这样激怒众多爱国民众的行为,也应当受到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保障。换句话说,国旗都允许烧,难道十字架就烧不得吗?
  
  十字架在普通人心目中,多被认为是耶稣受难的标志。日常生活中,也有不少人纯粹将其作为饰物,如佩戴十字架的项链、手链、耳环。不过,若把十字架点燃焚烧,就带有别样意味了。对这类行为,老一辈美国人的第一反应多半是:三K党来了!
  三K党成立于1860年代,主张白人至上主义,靠使用暴力、恐吓手段宣扬白人的主导地位。到1920年代,美国三K党成员一度达到四五百万,行动方式多为焚烧十字架、殴打、暗杀、威胁,受害者多为黑人或民权人士。1970年代之后,三K党逐步衰败,很少再公开活动。
  据史学家研究,三K党焚烧十字架,是仿效14世纪时苏格兰人的做法。历史上,苏格兰人以焚烧十字架作为集结兵力的象征。敌人来袭时,他们会在山头点燃十字架,警告人们危险来临。早期,三K党每次集会,都会用火把点燃十字架,以烘托山雨欲来的紧张气氛。后来,三K党党徒开始以焚烧十字架的方式,恐吓被他们视为敌人者。三K党衰落后,焚烧十字架的做法仍被许多白人种族主义者利用。比如,黑人家的草坪上,就常被人丢掷燃烧的十字架。
  
  烧十字架也是言论自由?
  
  由于焚烧十字架有浓重的种族仇恨意味,极易挑起种族矛盾,进入1990年代,美国各州纷纷以立法方式,限制类似行为。然而,这类立法因有侵犯公民言论自由之嫌,很快遭到自由派的质疑与抵制。
  自由派人士认为,焚烧十字架不过是种冒犯行为,联邦最高法院的诸多判决早已强调,对冒犯性的,令人不悦的意见,只要闭上眼睛不看即可,没必要强制管制。况且,一种言论如果有害,应当借助“更多的言论”加以矫治,而非直接封杀。即使是“焚烧国旗”这样激怒众多爱国民众的行为,也应当受到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保障。换句话说,国旗都允许烧,难道十字架就烧不得吗?
  1992年,第一起与焚烧十字架有关的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在这起名为RAV诉圣保罗城案(RAV v. City of St. Paul)的案子里,加利福尼亚州圣保罗城一名白人因为将一个燃烧的十字架,投入一户黑人人家的私人草坪,被控违反了当地《偏见犯罪条例》。条例将焚烧十字架视为“挑衅言论”,规定:“任何人意图引起他人因种族因素之愤怒,在公私场所放置燃烧的十字架、纳粹党徽等物件,构成破坏秩序行为,应按轻罪惩罚。”
  然而,最高法院审理此案后,却判定《偏见犯罪条例》违宪。斯卡利亚大法官起草的判决意见指出,宪法既然保障言论自由,就不能搞“内容歧视”,对不同言论给予不同待遇。条例既然禁止“挑衅言论”,就该一视同仁,统统予以禁止,不能专挑容易激起“种族愤怒”的言论禁止,否则,就是“观点歧视”。
  斯卡利亚的意思是,政府不能一味偏袒“反种族主义者”,种族主义者同样有权利发言。条例打击特定言论,范围过窄,所以违宪。
  有趣的是,多数方另外四位大法官虽然赞成判《偏见犯罪条例》违宪,但他们所持理由,却是条例处罚过宽。四位大法官认为,条例处罚的是“引起他人愤怒的行为”,保护的是人们“不被他人冒犯的权利”。但是,法律所禁止的“挑衅言论”,必须是面对面地直接挑衅,这样才有破坏秩序的可能。如果只是“冒犯”或“挑起愤怒”,打击面就太大了。
  大法官们推论迥异,但结论是一样的:《偏见犯罪条例》违宪!判决作出后,举国哗然。各州完全摸不清该对焚烧十字架行为持何态度,对如何制定新法亦踌躇不定。各大校园管制仇恨言论的行动也踩了刹车。
  
  烧十字架是恐怖主义行为?
  
  判例是死的,人是活的。最高法院在RAV案的判决中,反对立法禁止仇恨言论,却没申明不能管制焚烧十字架行为。也就是说,想管制当然可以,但必须讲究方法与技巧。于是,维吉尼亚州出台法律规定,任何人意图恐吓其他个人或群体,而在他人财产内、公路,或其它公共场所焚烧十字架的行为,为不法行为,构成重罪。为便于操作,法律同时强调,任何人焚烧十字架,都可以直接推定为意图恐吓。
  立法者的聪明之处,在于绕开了RAV案判决,避免与最高法院先例发生冲突。首先,它处理的不是“冒犯”或“惹人发怒”的言论,而是“恐吓”行为。此外,条文中没有出现“种族仇恨”字样,并无“内容歧视”之嫌。
  1998年,两个种族主义者先后撞到“枪口”上。一个率人驾车冲入黑人邻居家草坪,树起一个一米多高的十字架,并点火焚烧。一个率众集会,并在集会上焚烧十字架。两名被告一审被判有罪,但维州最高法院却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RAV案中的判决,裁定本州法律违宪,宣布几名被告人无罪。维州政府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2003年4月7号,联邦最高法院以5:4票做出判决,认定维州禁止焚烧十字架行为的立法合法,但是,将焚烧十字架行为直接推定为意图恐吓的规定违法,所以将本案发回重审。
  女性大法官奥康纳代表多数方撰写了判决意见。在意见开头,她先用大量篇幅梳理了焚烧十字架行为的历史,随后指出,由于该行为在历史上一直与三K党的恶行绑定在一起,已经成为一种“仇恨象征”。焚烧十字架所传递的惟一信息就是威胁,意图激发受害者的恐惧。这种恐惧绝非凭空想象,历史教训显示,焚烧十字架后,随之而来的往往就是伤害或死亡。所以,焚烧十字架的行为,必定会让接受信息的人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因此,奥康纳认为,十字架是强有力的恐吓手段,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并非绝对的,应当予以限制。
  有趣的是,黑人托马斯大法官这次反而站在了反对方。当然,他反对的,并不是维州法律。按照托马斯的观点,无论是禁止焚烧十字架,还是通过焚烧行为推定恐吓动机,维州法律内容均合乎宪法,根本用不着发回重审。他之所以提出异议意见,是因为他认为本案与言论自由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托马斯认为,各州当然有权禁止它认为“特别恶毒”的行为。三K党就是恐怖组织,焚烧十字架则是恐怖主义行动。
  维州诉布莱克案的判决作出后,各州管制焚烧十字架的行为终于有了依据。但民权运动人士仍然感觉到,联邦最高法院在平衡种族仇恨问题与言论自由的关系方面,实在过于小心,没有太多顾及种族迫害中“被害人”的感受。否则,为什么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将猥亵、威胁言论直接排除在言论自由范围之外,对可能导致更大伤害的种族仇恨言论,却仍要予以保护呢?你可以说这是一种审慎态度,或者说是对言论自由的格外珍视,但是,随着民权事业的逐步推进,新的突破或许会在未来几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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