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铁路法院诉讼费用规范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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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转轨速度与进程的加快、加深、铁路跨越式改革的迅猛发展、人们法制和维权意识的渐趋浓厚与强烈,铁路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受案范围也在向全方位转化,特别是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扩大,案件受理数量和案件标的额逐年提高,诉讼费用的收取数额更是逐年增加。作为国家规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诉讼费用日常规范化管理,不仅具有预算法、财政法、会计法上的意义,而且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更有利于人民法院树立公正司法、以民为本的形象。但是,笔者在对铁路法院进行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铁路法院诉讼费财务基础工作及非财务其它管理工作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本文试就如何规范管理之,大胆的从审计和法律角度提出建议,以利共享。俗语云:“无知者无畏,但真诚和良好祁愿却是真实的。”
  
  一、铁路诉讼费用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由于“诉讼费用预交”这一收费方法的特殊性,造成铁路法院在诉讼费管理中出现了结算不及时、结算手续繁琐、结算方法及返还时间等存在一系列漏洞,导致诉讼费实际结算金额与上缴金额不一致,诉讼费返还时间推迟,影响法院审判职责的正常履行,甚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法院预收的诉讼费因审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不能结算。
  根据规定,诉讼费在立案时由原告预交;结案后,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败诉方承担,对有关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多退少补。这种做法实际上隐含着法院预收的诉讼费不能及时结算重大隐患。纠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执行案件积压严重。如,法院案件受理已超过两年,判决已经生效,但执行起来非常困难,不能结案,便无从谈起诉讼费结算的问题。
  二是有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被中止执行,诉讼费结算问题就被挂了起来,成为“悬账”。
  三是有的案件被终结执行,预收诉讼费难以结算。
  四是有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执行申请,导致申请执行权的丧失,而审判人员无权单独就诉讼费部分移送执行,形成预收诉讼费无法结算。
  五是由于执行期限拖得太长,有些案件诉讼费执行回来后,原告已下落不明或已歇业停产,无法退回预收诉讼费等等。
  (二)诉讼费结算方式不科学,手续繁琐。
  目前,法院对每笔诉讼费的结算都要经过多个程序、多人之手。由于结算环节多,手续繁琐,许多当事人为了50元、100元的退费不得不往返于法院数次,才能得到退费,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即使是当事人得到了这笔应有的退费,但这些退费还不足以支付起码的交通费用,一些当事人不愿为此而费力,便自动放弃结算,造成大量的预收诉讼费悬挂账上,难以结清。
  (三)预收诉讼费与结算账目脱节,出现许多漏洞。
  在诉讼费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情况下,更加剧了预收诉讼费管理与结算的脱节。法院预收的诉讼费于月末全额上缴,根本核算不了诉讼费到底收取了多少。同时,退费方式较之以前也更加繁琐,似乎是为了加强互相间的制约与监督,但实际上因为与预交费相脱节而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弊已大于利,它的结果是,难以避免重复结算以及多退预收费的情况。
  (四)部分败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费交纳自觉性较差。
  有的败诉方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愿交纳诉讼费,使得许多案件的诉讼费收不上来,致使原告的预交诉讼费也得不到及时退回。
  (五)有些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不重视诉讼费及时结算工作。
  一些审判庭的审判人员没有对诉讼费随结随清,未对当事人催退诉讼费,往往等当事人申请执行时一并转交执行庭一起执行,积攒到年底向档案室交卷时,审判人员才去找当事人办理结算手续,又常常因找不到当事人而使诉讼费无法结清,也不能结案,给案卷归档、执行工作和诉讼费结算带来了困难。在当前“执行难”的条件下,当事人经过诉讼不仅拿不回欠款,还要垫付诉讼费,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对法律权威的信任,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
  
  二、实现诉讼费用日常管理规范化的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相应管理组织机构。诉讼费用的日常管理是法院管理工作中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应该把它提高到强化法院全面管理的高度来认识,列入法院的日常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明确诉讼费用的日常管理不是财务部门一家的事情,应由财务、立案、民事和执行部门共同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形成合力,督促、组织诉讼费用的日常管理。如,建立“诉讼费用管理办公室”,其职能是负责诉讼费用的日常预收、管理、退还、清理及财务核算,确保诉讼费用征退及时,核算清晰,运做规范。
  二是要加强对诉讼费全程运转的监管。“法无明文规定不收费”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审计部门要通过财务收支基础审计加强对诉讼费用收、缴、返、退等全过程审计。重点强化对超范围、超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诉讼费名义收取赞助、捐赠费用;应收不收或违反规定进行退费;截留、坐支、挪用甚至贪污收缴的诉讼费用。对明知而违反者,依法依纪作出严肃处理。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诉讼费用日常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每个法院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涉及诉讼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又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更要完善诉讼费会计基础工作,从立案、审判到执行诸环节,加强会计控制,做到工作分工明确、核算流程高效,进而消除诉讼费管理混乱状态。
  1、立案环节:公开诉讼费用收取标准,设置电子查询台,张贴收费办法,印刷诉讼须知和风险告示,使诉讼当事人一目了然。案件承办人要督促案件当事人履行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开具《法院收取诉讼费通知》一式三联,当事人依据法院的《法院收取诉讼费通知》到银行交费后,银行盖章,财务部门依据银行收账通知和《法院收取诉讼费通知》两联开具预收取诉讼费票据。立案部门根据财务部门返回的《法院收取诉讼费通知》(加盖财务专用章)据以立案。从严掌握诉讼费用减、免、缓的政策,必须认真审查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要严格把握住以下三个点:一是有足够的证明经济确有困难的;二是交费时间到来时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的;三是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三个点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批准方可减、免、缓。当然,对于应该给予司法救助的案件,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减、免、缓。
  2、审判环节:尽量使诉讼费用的结算在审判环节了结,不要拖延到执行阶段,减少结算上的麻烦;对当事人未申请执行或无执行内容的案件,要及时将诉讼费用办理“预转征”手续;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全部移交执行,以避免诉讼费中途流失。
  3、执行环节:要优先执行诉讼费用,并在诉讼费用收回后,尽早办理“预转征”手续结算。减少诉讼费用结算过程中的中间环节。改变繁琐的结算方式,减少开具的各种单据和中间环节。
  4、财务部门:建立预收诉讼费用分类明细账,加强诉讼费管理。对每一案件预收诉讼费用单独立账,单独结算,并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根据上报的诉讼费用支出预算返还的诉讼费用实行归口管理,纳入本单位财务核算体系,统一核算,建立健全账目,严格财务制度,支出范围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5、实行立案和财务部门计算机联网或定期对账。开发诉讼费日常管理软件,实行诉讼费收取、结算、管理微机化。定期稽核确保收、退、返等金额相符。
  (作者单位:中铁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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