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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难、看病贵成为两会期间广乏讨论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开始求助于商业保险,希望能够解决严峻的就医问题。《草案》的适时出台有助于规范整个健康保险市场,给广大投保人带来专业和规范的保险产品,使保险真正起到保障的作用。该《草案》到底有哪些具体内容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注意呢?
犹豫期无条件解约
《草案》规定,健康保险产品应设置合同犹豫期,并要在保险条款中说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犹豫期是指在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会留出一段时间,一般为7~10天,在此期间内如果投保人申请解约,保险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其所缴纳的保费(如果投保人曾参加过保险公司提供的体检,则会扣除体检费用)。如果过了此期间,保险合同将正式对双方产生约束力,那时如果发现问题要求解约,就属于退保,会给投保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健康保险合同涉及有关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加之合同本身就较难读懂,所以对普通投保人来说,犹豫期实际上是给我们一个全面了解保险合同内容、重新审视保险产品价值的机会。因此《草案》对犹豫期的规定显得更为人性化,更大程度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
等待期保险公司免责
《草案》对保险责任等待期也进行了规定。保险责任等待期是指按照产品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后免于赔偿责任的时期,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是免责的。对保险责任等待期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保险欺诈,更好地使保险发挥补偿损失、保障生活的作用。《草案》规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得超过90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健康保险产品在续保时不得重新设置保险责任等待期。
因为在等待期内即使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免于赔偿责任,所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购买健康险产品时,应特别注意此等待期。例如小张购买了某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固定责任等待期为180天,如果在这180天内小张不幸确诊为肝癌,虽然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是由于在等待期,所以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如果3年后发现此病,则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禁止诱导重复购买
《草案》首次明确提出禁止保险公司利用医院向病患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并规定不得诱导投保者重复购买相同保障或费用补偿型健康险产品。
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报销是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来确定的,用以补偿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补偿型医疗保险所不足以补偿的部分,但有额度限制,超过了额度的部分,即使投保人购买再多的补偿型医疗保险也无法获得赔偿,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浪费。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明确询问保单上载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和收取的保费,根据自己现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额。
短期健康险费率可浮动
《草案》的另一个亮点就是允许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实行费率浮动管理,而团体健康险产品则被允许实行条款参数可调管理。
这是首次在人身险产品中允许实行费率浮动。短期健康险产品实行浮动费率,并不是指保险公司可以随意变动费率,其费率调整是针对整个投保群体合理确定未来的新费率,不会针对单个被保险人的个体情况调整费率,而且调整后的新费率只能适用于未来的保费。这么做是因为短期健康险具有个体差异性特点,投保人每年的健康状态都是不同的,根据其健康状况来调整产品的费率,可以更好地控制风险。目前比较流行的做法是以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主险,由于其是长期健康保险,费率是不变动的,同时附加的各种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其费率定期变动。如30岁的健康男性购买某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每年需缴费4000元,其附加的住院医疗险费率则5年一变,31—35岁每年缴费273元,而36~40岁每年缴费323元。
通读《草案》后会发现,尽管其出台最大程度上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但法规总体上偏向于原则性,对具体的细节问题不可能一一规范。广大保户要想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在投保前根据自身情况仔细分析保障需求,投保时慎重对待保险合同,仔细阅读和咨询,了解清楚自己的保险期限、保费缴纳安排。要特别留心产品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有关医疗要求、加费、减额等方面的“特别约定”,不能完全依赖保险代理人的阐释,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犹豫期无条件解约
《草案》规定,健康保险产品应设置合同犹豫期,并要在保险条款中说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犹豫期是指在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会留出一段时间,一般为7~10天,在此期间内如果投保人申请解约,保险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其所缴纳的保费(如果投保人曾参加过保险公司提供的体检,则会扣除体检费用)。如果过了此期间,保险合同将正式对双方产生约束力,那时如果发现问题要求解约,就属于退保,会给投保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健康保险合同涉及有关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加之合同本身就较难读懂,所以对普通投保人来说,犹豫期实际上是给我们一个全面了解保险合同内容、重新审视保险产品价值的机会。因此《草案》对犹豫期的规定显得更为人性化,更大程度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
等待期保险公司免责
《草案》对保险责任等待期也进行了规定。保险责任等待期是指按照产品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后免于赔偿责任的时期,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是免责的。对保险责任等待期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保险欺诈,更好地使保险发挥补偿损失、保障生活的作用。《草案》规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得超过90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健康保险产品在续保时不得重新设置保险责任等待期。
因为在等待期内即使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免于赔偿责任,所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购买健康险产品时,应特别注意此等待期。例如小张购买了某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固定责任等待期为180天,如果在这180天内小张不幸确诊为肝癌,虽然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是由于在等待期,所以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如果3年后发现此病,则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禁止诱导重复购买
《草案》首次明确提出禁止保险公司利用医院向病患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并规定不得诱导投保者重复购买相同保障或费用补偿型健康险产品。
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报销是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来确定的,用以补偿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补偿型医疗保险所不足以补偿的部分,但有额度限制,超过了额度的部分,即使投保人购买再多的补偿型医疗保险也无法获得赔偿,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浪费。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明确询问保单上载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和收取的保费,根据自己现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额。
短期健康险费率可浮动
《草案》的另一个亮点就是允许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实行费率浮动管理,而团体健康险产品则被允许实行条款参数可调管理。
这是首次在人身险产品中允许实行费率浮动。短期健康险产品实行浮动费率,并不是指保险公司可以随意变动费率,其费率调整是针对整个投保群体合理确定未来的新费率,不会针对单个被保险人的个体情况调整费率,而且调整后的新费率只能适用于未来的保费。这么做是因为短期健康险具有个体差异性特点,投保人每年的健康状态都是不同的,根据其健康状况来调整产品的费率,可以更好地控制风险。目前比较流行的做法是以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主险,由于其是长期健康保险,费率是不变动的,同时附加的各种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其费率定期变动。如30岁的健康男性购买某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每年需缴费4000元,其附加的住院医疗险费率则5年一变,31—35岁每年缴费273元,而36~40岁每年缴费323元。
通读《草案》后会发现,尽管其出台最大程度上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但法规总体上偏向于原则性,对具体的细节问题不可能一一规范。广大保户要想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在投保前根据自身情况仔细分析保障需求,投保时慎重对待保险合同,仔细阅读和咨询,了解清楚自己的保险期限、保费缴纳安排。要特别留心产品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有关医疗要求、加费、减额等方面的“特别约定”,不能完全依赖保险代理人的阐释,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