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相反,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后,要求劳动者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让劳动者以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在其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被称为"逆向劳务派遣"。本文认为,逆向劳务派遣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