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注意力经济语境下的博客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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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注意力经济时代背景下,吸引大众眼球成为互联网产业的不二法则。博客实名制问题事实上乃是网络问题的一个法律缩影,它所包含的博主以及博客运营商的具体行为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自由和秩序的博弈是博客前景的重要因素。本文试通过分析来获解游走在公私二重领域间的博客实名制的未来方向,以期能为我国网络产业的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博客博客实名制注意力经济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23-02
  
  2005年,南京某副教授陈某因在中国博客网中看到一位署名为K007的题为《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中对陈某进行侮辱性的语言攻击而状告中国博客网请求精神损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①。此案被称作“中国博客第一案”。
  2006 年5月初,由主要博客网站、业界专家和网友共同起草的《博客公约》正式出台,这份公约明确了博客作者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②2007年年初,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博客研究小组”研究“博客实名制”。③
  此举措刚一纳入议程,就引起来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网友的广泛关注,“博客实名制”这一看似净化网络空间的良剂却激起了网民强烈的抵触情绪。从技术角度分析,个人开博的门坎几乎为零,是草根一族在网络这一“虚拟社会”的一个自由表达的平台;但另一方面,匿名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行为,若丝毫不加控制便有失控异化的危险。
  与此同时,注意力经济时代,一些传统的自然规律发生变异,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即有可能获得广阔的经济利益。而互联网产业无疑是沿着对此种商业利益的追求一路走来。在信息泛滥的大背景下④博客实名制制度是否应当引入,自由与秩序如何进行博弈与权衡,如若引入该如何具体进行操作。本文拟通过自己的探究和理解作出一些分析、预设和解答。
  
   一、 博客实名制度引入与否的利益权衡
  
  (一)博客的起源与释意
  从词源的角度进行分析,“博客”(Blog或Weblog)一词源于“Web Log(网络日志)”的缩写,是指网上写作的一种特定形式和格式,由按时间倒序排列的文档组成的栏目,两侧通常还可以有补充材料,频繁更新,一般大量使用链接。⑤仅从字面上理解,亦可看出:博客既赋予私人写作以最大化的自由保障(Log一词有私人日记的含义),同时也要求博客的公开传播须遵守共同的制度和规则(Web的公开性是不言而喻的)⑥。其间二者的交织与重叠也导致了博客实名制度引入的复杂性。
  
  (二)博客作为一种网络形式的表达平台较传统媒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从世界范围看,媒体都是经过特定程序审批或者登记而成立的,实际上,对媒体的监管远远严于对博客的管制。
  注意力经济时代下,大众关注程度为博客经营者必须高度重视的角度,所以博客并非网上出版社,对其确实应该从法律层面上适度放开规制程度,给予博客相对较为宽松的免责空间以及必要的“容忍性关怀”。但此种“宽松”绝非因博客的私人日志属性而一概允许其免责,制度的设计没有“一刀切”的简单模式。那么,在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中,采用博客实名制是否是最优选择呢?
  
  (三)博客实名制实质含义的阐释以及提出背景
  在新事物尚未发展成熟之际,在新事物引发的新问题尚未形成法律规范之时,对概念的释意事实上已经包含了相关各方利益的权衡和调节。⑦所谓网络实名制不说每一个博客都要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来命名,而是一种博客注册的实名制,即在登记注册博客之时用实名,⑧其与“博客名称实名制”有着本质的区别,乃为“前台匿名,后台实名”。
  博客这一虚拟的自由空间中给了人们充分自主的平台,有人甚至称赞“大众话语权的时代终于到来了!”博客已然成为人们表达诉求、反映民意的重要窗口。但我们必须正视目前互联网发展的混乱与不成熟,缺乏有效的约束的前提下,博客带来的侵权问题也愈演愈烈——博客信息泛滥且真假难辨;一系列的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遭受侵害的纠纷屡见不鲜,博客空间中意见表达的自由权限也无疑成为了又一把双刃剑。
  博客实名制的话题就此进入人们的视野,权利与义务永远是统一的。在博客言论自由与话语空间秩序出现了严重的无序的情境下,我们不禁想起了洛克的话:“自由必须产生于一定的秩序之中,秩序是实现自由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保障和实现自由是秩序的本质要求。⑨”即洛克自己所表述的“自由的状态,并不是放任的状态。⑩”从法学角度讲,当人处于没有社会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下容易做出宣泄原始本能冲动的行为。豘网络规制是必然的选择,但博客实名制的引入是否应当作为强制性规范,政府和法律是否应但尽快落实此制度,竭力促进其的普遍化,却为值得我们细细思索的话题。
  
  (四)博客实名制度可作为一种柔性的倡导性规范
  如果没有法律进行保障,所谓的网络自律体系基本框架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无法构筑起来。自下而上的自律体系的形成也需要相应的法律来保驾护航。博客实名制不仅是一个抽象的传播伦理问题同样也是一个解决现实冲突的策略选择。笔者认为:一方面,网络管理者不可能对现状视而不见,法律的涉入已经是必然的选择;另一方面,管理必须因时而变,因势而动,现阶段全方位实现博客实名制是不切实际的 ,具体操作起来将会举步维艰,法律可做出一些柔性的倡导性规范,表明法律鼓励的立场。
  按照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ICP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备案手续。也就是说此类相关法规就是博客实名制实行相对应的法律基础。采用柔性规则并不是让法律权威让位,法律杠杆的调节作用在完善网络传播媒介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首先考虑对一些专家博客,公司博客,行业博客用硬性手段要求其进行实名制的注册。因为在上述领域,博客的影响力较之一般百姓的博客影响力更大,其若信息内容失真乃至大量发布虚假信息将会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力。与之相对应的,这种博客的主人也多更愿意使用实名,他们希望通过这个自由而快速的传播途径,达到传播个人思想、树立其在某个领域影响力从而获取“注意力经济”的商业价值的目的。此种双方的契合可以做为博客实名制引入的最初起点。在逐步成熟后再向深处推进。
  
  二、网络实名制的具体实施和相关问题
  
  网络实名制作为一个于全球都可称作全新的制度,我们并没有足够的国外的现行立法可以作为借鉴。如何在社会的总体框架内既充分赋予个人表达自由,又能有效防止由于自由的滥用对公民隐私权利的侵犯,其中所需要的管理智慧不言而喻,但我国当下对此制度的法学研究还非常薄弱,除了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博主还博客运营商,法学界并未给予此制度足够的关注,虽然传统的侵权手段仅是换了一个“舞台”,但网络开放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点要求我们须慎重面对此制度的实施并且多角度考量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一) 博客实名制需要“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作用
  将博客实名制纳入法律框架并非要将行政管理部门与博主直接对立起来,博客服务商也必须成为法律调整的重要一方。博客实名制绝不仅仅是要求博主注册实名的一维平面思路,在“注意力经济”的语境下,利用注意力资源的稀缺性,建立相关的对于博主和博客服务商的盈利动力和激励机制。如对于博客服务商,对于制度遵守好的商家帮助其强化其品牌效应。又如由博客服务提供商给予实名博客文章的优先推荐权,促进博主自愿选择博客实名制。
  事实上,网站与用户依然是平等的契约关系,行政与司法部门的介入正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在纯粹的自由选择的私权偏离轨道时指引其重回正轨。所以,“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配套使用,是博客实名制顺利实行的必要保障。
  
  (二) 强化网络平台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谁诉求权利谁负责举证。网络举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十分困难,侵权人难以知晓侵害人的真实身份导致救济成本过高或根本难以取得救济。而博客实名制的实行将有利于被侵权人快速查找侵权人身份,为其在第一时间内阻止侵权结果的扩大,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提供了保障。
  既然博客服务商依赖博客的数量以及表明受众注意力的“点击率”获得盈利,博客服务商和网站的负责人就应强化“把关人”意识,以职业责任感对博客进行有效的监管。而政府和司法机关则仅需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各家运营商的实际落实进行监管。法律要做的,是明确博客服务商以及作为第三方的博客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三) 明确博客自由表达以及侵权的交界线标准
  博客实名制绝非要禁锢民众表达心声的欲望,也绝非让博主“带着镣铐跳舞”,实际上,博客实名制对于大多数没有侵权恶意的博主来说几乎没有任何影响。
  但在博客方兴未艾的时候,留给博客一片免责的“自留地”是很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对于博主,在“注意力经济”的背景下,适当于博客内容和形式上求新求奇,只要没有逾越法律的底线,法律是可以宽容的。同时,对于作为商事主体的博客运营商也不应当苛责。
  此种可表现为如对博客服务商消极审查义务适当履行的免责,即博客网在收到临时性侵权救济请求之后,审查认为涉案日志有侵权嫌疑而按照请求者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救济措施,此种情形下博客网不再承担侵权责任。又如,审查义务用尽后的免责,即博客网在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但仍然未发现明显带有侵权迹象的日志,此时即便有关受害者没有向博客网提出临时性救济请求而直接起诉,博客网也可以免责。
  
  (四) 博客实名制实施的困境和出路
  1.博客实名制如何避免限制言论自由的嫌疑
  限制言论自由是反对博客实名民制者提出的一项制度弊端,然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所以敏锐的立法者,会平衡各方利益,如上文所说——博客实名制不是绝对的实名而为有限的实名。从一个层面来说,法律应当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如前文所提及的适度放宽标准,从另一个层面说,不管表达平台为何,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同时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公民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诚然,“注意力经济”给转型期的中国带来了强烈的冲击,社会总体价值体系也面临着重新建构,但一些清晰的价值参考依然属于必备要求。
  2.强化人文化管理,重视博主信息的保护,避免侵犯注册人的隐私权
  首先,要保證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引入严密的技术识别系统,逐步建立恰当的“身份寻查规则”与寻查申请审核制度,在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防止侵权人的个人信息遭受恶意侵害。豛同时建立起确保网名提供真实信息的认证机构,最终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
  另外,必须制订《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协议》,明确用户个人信息的归属、保护、责任承担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是否成功,是否能够消除网民对于隐私泄露的疑虑是将是博客实名制能否长远发展下去的关键制约因素。其中涉及许多细节的考量:信息提交给谁?有什么样的提交程序?安全保障不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啊?代表政府进行博主信息管理的机构是否需要单独设立一个部门?此机构的职能和责任分别是什么……种种实施细节都需要行政及司法机构条条落实。
  
  三、结语
  
  博客实名制不尽然是博客管理的一项普通制度,它通向的是一个广阔的网络空间如何规范化的宏大话题。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其对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并没有做出灵敏及时的反应。本文站在“注意力经济”的视角,给博客侵权作出叫深层面的解释,也希望利用新经济时代下人们特殊的心理和追求为博客实名制寻求一条更为平坦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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