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宗教政策的落实与社会的发展,我国宗教呈现良性发展的趋势。根据已公布的权威数据,到2012年,中国的宗教信徒有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有13.9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有36万人,宗教团体有5 500多个。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笔者认为,在本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诸多亮点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关系的论述具有深刻的理论性和现实性。
宗教学是一个舶来品。在西方,虽然宗教学理论不断推陈出新,但是对何为宗教、采用何种分析路径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关于宗教定义的实质论和功能论之争。这导致了相关理论在非西方社会的解释困境。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化以及东方宗教的西进,这种争论更是梳不清、理还乱。这种情况也影响到对中国社会宗教信仰的研究。
争论焦点有二。一是在西学东渐话语体系下中国有无宗教之争。梁漱溟、胡适等人就认为中国没有西方式的宗教,有的仅是祭族、祀天之类的“伦理教”;美国宗教社会学家斯达克也认为,宗教在中国是个“多余的概念”。沿此逻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围绕着儒教信仰是否有至上神、是否是宗教的争论经久不息。二是西方宗教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社会宗教信仰分析之争。学界对此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宗教理论具有普世性,正如不存在“中国物理学理论”一样,也不存在“中国宗教理论”,完全可以采用西方宗教理论。另一种论断强调中国社会的特殊性,认为西方宗教学理论源自基督教,不适用于我国,讨论中国宗教现象要用中国人的宗教概念作为起点。当然,有的学者试图调和这两种立场的紧张关系。杨庆堃等人提出中国宗教的“制度宗教”与“扩散宗教”之分。然而,这两个概念在对某些宗教经验的解释方面存在着诸多似是而非的困境。如中国儒教体系中,既存在信仰方式的分散性,也有着明显的制度性;即便是在欧美社会的基督教中,同样存在着大量的“扩散宗教”现象。
笔者认为,在上述争论中,不论是何种立场,其实质都是在西方宗教学理论框架内讨论,所沿袭的仍是近代以来西方式的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宗教的二元对立逻辑,忽略了宗教信仰与社会之间的内在有机关系。作为人类社会一个普遍且将长期存在的现象,宗教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反映形式。我们目前对宗教的理解主要是基于西方近现代以来社会日趋世俗化的判断。在世俗化进程中,宗教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信仰日趋私人化。因此,大量的理论是就信仰探讨信仰。二战后,西方社会结构趋于稳定,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就宗教讨论宗教的趋势。“9·11”事件后,西方理论界的震惊在一定程度上就源自先前的大部分理论都将宗教视为私人事务,与社会过度剥离。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宗教一词的最初含义,对宗教与西方社会近代转型进行相关分析。“Religion”一词源自拉丁文的“Religare”或“Religio”,前者是“联结”之意,后者表示人对神的敬重。由此,宗教的实质是由神与人、人与人构成的三角关系。此后,在西方近代宗教社会学领域,不论是基于心理主义、自然主义还是新康德主义的理论底蕴,相关学者都认可宗教的实质是社会关系形式。
对于中国来说,我们更应就社会讨论宗教。首先,当我们提及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时,社会常常被作为一个普遍认知的概念,但实质是空洞无物的。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回答社会是什么的问题。社会的本质即是各种关系的集合。其次,在中国人的社会活动及生活中,“关系”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与西方不同,各种伦常关系是中国社会构成的基础,对中国进行分析的基本单位不是单个的个体,而是处于关系中的人,故梁漱溟将中国社会称为“伦理社会”。同时,与西方二元对立的思维不同,关系主义也构成了理解中国社会现象的前提。西方学者或者套用西方理论分析中国宗教问题的中国学者基本上没有将中国宗教当做一个关系整体来看待,甚至在研究中国宗教问题时将宗教与社会截然分开。很显然,这是按照西方宗教价值观看待中国文化的直接体现。再次,与西方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不同,我国社会处于快速变迁之中。社会关系结构是一个变量,对宗教的分析一定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否则,宗教问题很容易被无限放大,不论是对宗教还是社会,都是一种伤害。
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宗教理论的基本逻辑都应当是探讨个体与社会、神圣与世俗的关系。笔者认为,本次会议所做出的“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的判断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基于关系的立场,不同国家的不同社会性质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社会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导致信教群众的宗教实践、宗教与世俗社会以及宗教与宗教之间关系的变化。本次会议强调“结合我国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用以更好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具有鲜明的实践意义和前瞻性。
可见,宗教问题的实质是宗教和社会的关系问题。只有基于中国国情,对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关系以及正在崛起的中国与他国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实然”与“应然”分析,才能发展出具有解释力的中国宗教理论,才能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促进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中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关系的和谐。
宗教学是一个舶来品。在西方,虽然宗教学理论不断推陈出新,但是对何为宗教、采用何种分析路径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关于宗教定义的实质论和功能论之争。这导致了相关理论在非西方社会的解释困境。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化以及东方宗教的西进,这种争论更是梳不清、理还乱。这种情况也影响到对中国社会宗教信仰的研究。
争论焦点有二。一是在西学东渐话语体系下中国有无宗教之争。梁漱溟、胡适等人就认为中国没有西方式的宗教,有的仅是祭族、祀天之类的“伦理教”;美国宗教社会学家斯达克也认为,宗教在中国是个“多余的概念”。沿此逻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围绕着儒教信仰是否有至上神、是否是宗教的争论经久不息。二是西方宗教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社会宗教信仰分析之争。学界对此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宗教理论具有普世性,正如不存在“中国物理学理论”一样,也不存在“中国宗教理论”,完全可以采用西方宗教理论。另一种论断强调中国社会的特殊性,认为西方宗教学理论源自基督教,不适用于我国,讨论中国宗教现象要用中国人的宗教概念作为起点。当然,有的学者试图调和这两种立场的紧张关系。杨庆堃等人提出中国宗教的“制度宗教”与“扩散宗教”之分。然而,这两个概念在对某些宗教经验的解释方面存在着诸多似是而非的困境。如中国儒教体系中,既存在信仰方式的分散性,也有着明显的制度性;即便是在欧美社会的基督教中,同样存在着大量的“扩散宗教”现象。
笔者认为,在上述争论中,不论是何种立场,其实质都是在西方宗教学理论框架内讨论,所沿袭的仍是近代以来西方式的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宗教的二元对立逻辑,忽略了宗教信仰与社会之间的内在有机关系。作为人类社会一个普遍且将长期存在的现象,宗教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反映形式。我们目前对宗教的理解主要是基于西方近现代以来社会日趋世俗化的判断。在世俗化进程中,宗教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信仰日趋私人化。因此,大量的理论是就信仰探讨信仰。二战后,西方社会结构趋于稳定,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就宗教讨论宗教的趋势。“9·11”事件后,西方理论界的震惊在一定程度上就源自先前的大部分理论都将宗教视为私人事务,与社会过度剥离。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宗教一词的最初含义,对宗教与西方社会近代转型进行相关分析。“Religion”一词源自拉丁文的“Religare”或“Religio”,前者是“联结”之意,后者表示人对神的敬重。由此,宗教的实质是由神与人、人与人构成的三角关系。此后,在西方近代宗教社会学领域,不论是基于心理主义、自然主义还是新康德主义的理论底蕴,相关学者都认可宗教的实质是社会关系形式。
对于中国来说,我们更应就社会讨论宗教。首先,当我们提及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时,社会常常被作为一个普遍认知的概念,但实质是空洞无物的。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回答社会是什么的问题。社会的本质即是各种关系的集合。其次,在中国人的社会活动及生活中,“关系”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与西方不同,各种伦常关系是中国社会构成的基础,对中国进行分析的基本单位不是单个的个体,而是处于关系中的人,故梁漱溟将中国社会称为“伦理社会”。同时,与西方二元对立的思维不同,关系主义也构成了理解中国社会现象的前提。西方学者或者套用西方理论分析中国宗教问题的中国学者基本上没有将中国宗教当做一个关系整体来看待,甚至在研究中国宗教问题时将宗教与社会截然分开。很显然,这是按照西方宗教价值观看待中国文化的直接体现。再次,与西方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不同,我国社会处于快速变迁之中。社会关系结构是一个变量,对宗教的分析一定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否则,宗教问题很容易被无限放大,不论是对宗教还是社会,都是一种伤害。
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宗教理论的基本逻辑都应当是探讨个体与社会、神圣与世俗的关系。笔者认为,本次会议所做出的“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的判断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基于关系的立场,不同国家的不同社会性质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社会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导致信教群众的宗教实践、宗教与世俗社会以及宗教与宗教之间关系的变化。本次会议强调“结合我国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用以更好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具有鲜明的实践意义和前瞻性。
可见,宗教问题的实质是宗教和社会的关系问题。只有基于中国国情,对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关系以及正在崛起的中国与他国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实然”与“应然”分析,才能发展出具有解释力的中国宗教理论,才能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促进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中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关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