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农案件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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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农村的经济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但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过程中,仍存在较多不利因素,尤其是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2005年以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办理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案件221件263人,分别占同期办案总数的44.9%和55.7%。侵害农民利益犯罪案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阻碍和制约了强农惠农政策的深入贯彻实施。对此,我院分析了2005年以来所办理的侵害农民利益犯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原因,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当前涉农犯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1、盗窃农民财产案件居高不下。盗窃犯罪一直是农村刑事案件的主要犯罪形式,2005年以来我院共受理盗窃案件65件76人,分别占涉农案件总数的29.4%和28.9%。在侵害农民利益的盗窃犯罪中,罪犯的目标不定,大到金银首饰、家用电器、通讯、交通工具等高档生活品及生产、电力设备、现金等,小到猪肉、锅碗瓢盆,既涉及农业生产资料,也有农民生活资料,而春节前夕则是盗窃案件发案的高峰期。如唐某等人团伙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在2009年春节前夕流窜至隆化县2个乡镇3个自然村疯狂作案,盗走圈养山羊、绵羊等牲畜50余头,价值人民币12000余元。得手后租用农用运输车将所盗羊只运往丰宁县凤山镇予以销赃。
  2、破坏农村矿山生产经营的案件后果严重。我院办理的侵害“三农”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是直接针对农村矿山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犯罪。如2008年5月21日,犯罪嫌疑人孙某出于个人目的,以坏车为由将其驾驶的车辆斜向停放在韩麻营镇“民政铁选厂”运料道路上,致使该厂十余辆运输车被堵十余小时,当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要求孙某挪开车辆时,孙拒不挪车,导致铁选厂长时间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9435元。破坏生产经营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农村生产企业在经济上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还严重地危害了农业生产,影响了农村的稳定。
  3、破坏农村电力设备、通讯设施案件较为突出。2005年以来,我院受理发生在我县农村的此类案件6件13人,其中破坏农村电力设备案件2件6人,破坏农村电信设施案件4件7人。如王丽元﹑肖俊武﹑代善华﹑代广军等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2007年4月间,王丽元等四人分别窜至隆化县蓝旗镇﹑西阿超乡﹑八达营乡,用事先准备好的脚扣、压力钳、钢锯等作案工具将正在使用的电信通信电缆线剪断后盗走19空1160米,价值近4万余元,造成上述乡镇所辖8个自然村69户农户电话中断累计达36小时。
  4、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性侵害案件时有发生。近几年来,我院受理发生在农村的强奸和猥亵儿童案6件6人。随着农村打工家庭的日益增多,小孩的抚养则成为年迈的爷爷、奶奶或是外祖父外祖母的责任。对于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细微变化,年事已高且农活较重的长辈无法在短时间内发现,从而给犯罪分子作案创造了机会。犯罪分子也大多利用孩子年幼无知、贪吃好玩的个性,以买东西或用食物、玩具诱惑,达到实施奸淫猥亵的目的。如2007年6月8日八时许,家住隆化县太平庄乡马栅子村77岁的犯罪嫌疑人尤某,将在村中玩耍的幼女楠楠(化名)哄骗至其家中,在屋内炕上将楠楠的衣服扒光,对楠楠进行了长达半个小时的猥亵,在欲实施奸淫时,被楠楠的姥姥路某当场发现。
  5、涉农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近年来少数干部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影响,无视党纪国法和群众的信任,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几年来,我院共办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2件16人,犯罪主体多以乡镇干部、村支书、村长、村会计居多,犯罪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如原隆化县湾沟门乡农业副乡长梁某,在经手湾沟门乡娘娘庙村修筑护村护地坝扶贫款时,将从县扶贫办领取的12万元款项,支付工程款后剩余的18344元,分给娘娘庙村支书和村会计6000元后,其余款项独自予以侵吞。与此同时,梁某还伙同乡林站其他干部将县林业局拨付给湾沟门乡的公益林补偿金72374元予以侵吞,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数十名群众多次上访告状,严重地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又如太平庄乡七道沟村支书兼会计尤某贪污案。2007年10月,尤某经手领取县扶贫办分配给该村的计划价值50000余元财政扶贫周转牛13头,但尤某却将这些牛据为己有,转手以26000元的低价卖出,将赃款侵吞。再如山湾乡南沟村村支书李奎、村主任李文成贪污案。2006年至2007年间,李奎、李文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将县扶贫办下拨的扶贫项目款或扶贫物不入账的办法,经过变通后共贪污赃款7万余元。上述案件的发生严重恶化了党群、干群关系,降低了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了农村稳定、农民致富。
  
  二、发生涉农犯罪案件的主要原因
  
  1、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治安防范措施没有落实。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追求经济利益已成部分农民的生活目标,农民对集体的依赖性和集体对农民的约束力减弱,农村社会治安遭到忽视,加上部分地方的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基础工作薄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村治保调解组织形同虚设。同时农村的许多青壮年外出打工,自身防护能力弱,而农村的治安联防也没有真正搞起来,仅靠农村派出所的防范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发生在农村的侵害农民利益的盗窃等犯罪案件的居高不下也就不足为奇。
  2、农民文化水平偏低,自身保护意识差,法制观念较为淡薄。在发生对留守妇女、儿童性侵犯的案件中,95%以上的受害人都是农民,他们受教育较少,知识面狭窄,有的甚至是文盲,加上法制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缺乏必要的认识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3、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一是村镇干部权力集中,现阶段群众民主权利意识还在逐渐成长,民主权利没得到充分行使,为村镇干部犯罪提供方便;二是村财务管理缺乏透明度,财务公开力度不够;三是村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起整套的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缺乏明显的监督;四是村干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有的村财务管理混乱。上述原因致使一些好的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为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之徒侵害农民集体利益留下隐患。
  
  三、遏制和减少涉农犯罪案件的对策
  
  1、加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结合“平安建设”工程,在农村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以乡镇派出所、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为依托,积极组织村民进行打更放哨、邻里守望、夜间巡逻、户户联防等治安防范,有效控制社会面。条件较好的村镇和农户,还要加强物质防范和技术防范,为促进农村的安定和经济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加大普法力度,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农民文化素质。要加强农村普法工作,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充分利用好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检察机关可以到农村安排一些法制课,选择一些多发性的、典型的案例,以案释法,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可以定期举办村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预防职务犯罪培训;丰富农村的文化生活,用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占领农村文化市场,净化农村社会环境,要用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科技文化知识、宣传良好的道德风尚,多组织科技、文艺下乡活动,从而丰富群众的文化知识,营造新农村良好的精神文明氛围。
  3、加强对农村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当前农村大多年轻父母双双外出务工,孩子的教育成了文化不高、甚至无文化的老一辈的责任。孩子必要的社会知识和生理方面的常识认识,则成为孩子成长的空白。这种状况不仅出现在家庭中,也不同程度的在学校教育中反映出来,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幼女受到性侵害案件也与此不无关系。学校和家长要互相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对辍学的未成年人,更要加强管束,防止其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来往。对于已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打击为辅的方针,使其悔过自新。在基层司法机关与学校设立的法制副校长制度,要延伸到农村学校,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教育工作。
  4、农民对村干部的选举要坚持民主,认真行使好自己的选举权。要认清选举村干部的重要意义,以主人翁的姿态,选举出真正为他们办事情的干部,在选举过程中做到透明、公正。对选举出的村干部做到有效监督,并加强职务犯罪教育。对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挥霍浪费,甚至贪污、受贿的村干部,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样,既能使违纪违法人员受到深刻的教育,又能使农民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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