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A规则构筑避税“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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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和转移定价行为而制定的一项反避税实施规则将于最近择日出台,今后跨国企业可以自愿与税务机关签订条款,在进行交易前与税务机关预先商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酝酿了两年之久的旨在反避税的APA实施规则,目前已处于最后修改阶段。税务总局目前正在根据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部分跨国公司的意见,对其进行修改和整理。有消息说,此法规将在九、十月份择机出台。
  参与这项法规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处长苏晓鲁告诉《财经》,APA指“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它主要是针对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和转移定价而发生的避税行为而制定的。今后,跨国企业可以自愿与税务机关签订APA条款。在进行交易之前,这些企业将与税务机关预先协商,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如此,跨国企业事后遭到转移定价调查的风险则大大降低,此外还可以享受到税务机关所给予的一些税收优惠。
  
  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国际税收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杨志清教授告诉记者,企业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分为两类:一类是无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另一类是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在进行交易时会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而后者通常受同一利益主体的支配,交易时会采用不同于传统市场价格的“内部转让价格”。这种价格有时会高于成本,有时又会低于成本,甚至与成本毫无关系。这种在交易时实行“内部转让价格”的行为就是转移定价。跨国集团可以利用各国的税率等差异,通过转移定价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转移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使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
  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中,转移定价所涵盖的范围很广,产品价格、劳务费用、贷款利息、租金费用等都可以用转移定价进行交易。在我国,外资企业转移定价的形式常常是“高进低出”,即高价买进,低价卖出。例如,作为企业投资的进口设备款价和进口材料的作价大大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接受转让的专项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出口外销产品的价格却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很低,甚至不收费。这些转移定价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境内企业的利润率降低,甚至出现亏损。而企业需上缴的所得税与企业账面上的盈亏状况相关。
  今年年初,广州市税务局对一家著名跨国公司广州分公司进行了税务审计,认定了该公司有通过转移定价从而避税的行为。2002年,该跨国公司的广州分公司向中行广东省分行贷款20亿元。在取得贷款之后,该公司并没有把全部贷款用于经营,而是拨出巨资,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其关联企业使用。这样一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显示出负债增加,企业盈利减少;另一方面,企业的利息支出又可以在税前扣除,用这一办法先行分取企业利润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它提供巨额无息借贷给关联企业,又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负。一位财务专家认为,如果该公司取得20亿元贷款之后不做上述调整,它所要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将增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的税务调整也证明了这一点。最后,该企业被调增了5.96亿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交了814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刘桓教授指出,国际跨国公司主要的避税方式就是利用关联交易,而关联交易往往是以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通过关联交易,企业很容易将利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转移,而且通常是从高税国转向低税国,从而使跨国公司的整体税负减轻。在我国,跨国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境外,从而逃避掉应该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使我国一年的税收损失就高达300亿元,相当于每年中国财政收入的1/30以上。
  一位从事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认为,最近几年,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方式不断出新,手段更为复杂和隐蔽,给税务机关的审计带来了一定困难,也增加了税收的征收成本。
  
  明处亏损,暗处避税
  
  上述转移定价造成的后果就是境内的公司亏损。苏晓鲁处长指出,在我国注册的40多万家外企中,相当数量的企业通过上述手段转移利润,造成账面上大面积亏损。据税务部门的统计显示,从80年代后期开始,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一度大幅增加:1988年~1993年,亏损的外商企业约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35%~40%,1994年~1995年这一数字已经达到了50%~60%,在1996年~2000年平均达60%~65%。目前,外资企业的亏损面平均维持在60%左右,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
  按照经营常规和常识,发现企业持续亏损就应停止投资或改变经营方向。可是,很多跨国公司虽然在我国的投资企业报亏越来越大,但其投资热情却越来越高,仍然一再在我国境内开设新的分公司。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工作处有关负责人士分析认为,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有的是正常的经营性亏损,但占相当数量的是外商投资者利用转移定价等手段,人为导致企业亏损,达到避税和转移利润的目的,他们是虚亏实盈。
  不过,很多跨国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此问题却持不同态度。曾经对此做出过深入研究的香港财务专家仇林明英认为,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更多地有战略和财务管理上的考虑,避税并不是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惟一目的。有时他们想遮掩子公司的效益,使其他的公司没有兴趣加入竞争,或者避免当地公司的职工要求分配利润造成的损失,或者为了逃避当地的外汇和进口管制等等,很多因素都可以成为跨国公司进行转移定价的诱因。
  无论各方立场怎样,转移定价确实成为外资企业普遍使用的财务工具,并对我国的经济和税收造成了影响。不过,值得一提的是,避税与偷、逃税不同,它是指纳税人或企业通过巧妙安排,钻税法的漏洞,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避税以不违反税法规定为前提,因而并不属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于避税行为,通常也只是做出税收调整,令其补交税款,但是并不对这种行为做出处罚。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的税务部门开始对转移定价逐渐关注起来。在当时外资最为跃的深圳,有关部门成立了专门的队伍进行反避税稽查工作,并且出台了有关针对转移定价的规定。1991 年,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该法及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转移定价的规定以及其调整方法。对转移定价的调整开始有法可依。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之后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也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国内除了甘肃、宁夏、青海、西藏等少数省和自治区没有开展具体的转让定价调查之外,其他省市均建立了专门的反避税机构或设立了专职人员。我国也已初步形成了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三大体系。
  但是,一些从事稽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发现,很多关于转移定价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化”,并没有规定详细的操作程序。在实际工作中,他们遇到的问题纷繁复杂,难以根据这些原则化的法律有效地调整。据苏晓鲁处长介绍,目前即将出台的APA实施规则,就是上述法律法规的细化,今后,税务部门与跨国公司的预约定价,将按照“规范、标准、统一”的行为操作。
  
  APA——出于自愿的博弈
  
  为查处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税务部门通常是对企业事后账目进行审查,如发现有通过转移定价而避税的问题,就对公司的税收进行调增。长期从事转移定价咨询的普华永道税务合伙人庄子男先生认为,税务机关的事后调整会带来大量人力、物力的耗费,而企业一方也需要投入很多精力以说明和评估利润是合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APA成为税务部门和企业的一种共同选择。
  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APA制度的重要原则是平等自愿——企业可以加入,也可以不加入。而税务当局会对加入的企业推出一些优惠措施,以激励企业自愿加入。税企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不仅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降低税收成本,而且可以减少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时给企业带来的负担。“跨国公司在进行转移定价财务安排的时候,会考虑到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这也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审查成本。”杨志清如此阐述APA的意义。
  从1995年起,APA开始在我国的跨国企业当中试行。税务机关最初找了数家大型的跨国公司进行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之后几年,一些跨国公司开始积极申请加入,仅2002年就有86家外资企业提出了预约定价的申请。而即将出台的预约定价安排实施规则从制度上对这些年的尝试进行了细化。
   目前,我国的APA还处在试行阶段。杨志清告诉《财经》:“还是得积累经验,条件成熟之后再向全国推广。”他指出,APA规则虽然在理论上比较理想,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预约定价确定的时间必须及时。再如,由于涉及商业机密的问题,因而一些公司不愿意加入。因此,不可能所有企业都接受预约定价的方法。应当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引导企业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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