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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国刑事司法的组织系统
法国刑事司法组织起源于拿破仑一世所制定的法典、尤其是1810年的刑法和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法(如1808年的《刑事调查法典》、后来演变为1958年的《刑事诉讼法》)。
在传统上,有关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归结为这样几点:法制的原则(没有法律就谈不上违法和对违法的惩处);司法追究的或然性原则(即检察官对确认的违法案件有追究或不追究的选择);调查取证的原則(检察官和预审法官负责调查取证)。
司法的独立是由共和国宪法加以保证的。司法体制是个人自由和法制国家的保证。司法是免费的(司法公职人员由国家支付工资、对于低收入的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可以获得补助),是公立的,司法决定必须说明理由。
自2000年以来,法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大量参照了欧盟刑法各项指令原则,而后者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有关对等诉讼权和公正判案权来制定的。
法国刑事司法体系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组织的,拥有两级司法诉讼体制,同时在最高法院的司法监督之下。其结构为:
最高法院刑事厅,每年作出9000个判令。
35个上诉法院,处理轻罪法庭(轻罪罪案)和警察法庭(违章案)判决的上诉,每年作出10万个判决。
104个重罪法庭,对重罪罪案进行判决和处理上诉,每年作出3400个判决。
181个大事法庭即刑事的轻罪法庭(处理轻罪罪案),每年作出62万个判决。
475个警察法庭(处理各种违章违法案件),每年作出9万个判决。
还有就近设立的司法机构,对轻度违章案进行处理,每年30万个判决。
司法部负责为司法体系的运作提供手段同时监督其良好的运作。
2007年法国的司法预算为70亿欧元(占国家预算的2,34%)。这一预算中,对司法体系中72000公职人员的开支占了53%,这些人员中包括8000名司法官,1,1万书记员,8800名司法教育人员,3,2万监狱看守人员。狱政开支占了司法预算开支的31%。
二、刑事司法的有关人员
共8000名司法官是在一个体制之内(同样的招考,同样由国家司法官学院进行培训)。人们可以从法官转任检察官,或从检察官转任法官,只要最高司法委员会同意就行,这个委员会是由选举产生的业内人士和国家机构任命的人士组成。
征召司法官是通过全国统考举行的,报考者要有硕士水平(即高中毕业后读过4年大学),然后在国家司法官学院学习3年。他们工作后的收入水平对于刚刚开始工作者而言是每月2000欧元净收入,到65岁退休时可以达到9000欧元的月净收入。
在8000名司法官中,有6500名法官。他们是独立的:对他们的任命要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确认。没有法国本人的同意,不可能对他们进行调动(不可调动原则),除非是纪律惩处的调动决定。但这必须经过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的公开听证会后,由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才行。
还有1500名检察官。检察院根据两个基本原则进行运作:
一是等级原则。每个检察官都可以收到司法部的一般指令(称为刑法政治指令,每年约60个)。这些指令可以在办理一个个案中收到,但只能是要求进行追究的指令,绝不能是一个要求归档不予处理的指令。指令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纳入档案。每个检察官在接到指令后可以自由在公开庭审中表达自己的意见(正如名言所说:笔要听话,但口头语言是自由的)。对检察官的纪律监督是由上诉法院检察长来负责的。在十分严重的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案时,检察长可以交由最高法院总检察长主持的纪律委员会来处理。
二是不可分割原则。在每个检察院,每个检察官作出的决定都被认为是该院检察长作出的决定。因此,检察长就有责任在其检察院内确保执法工作的完整性。
法国的检察体系是建立在以下结构之中的:司法部长在罪案与赦免总局的帮助下进行司法管理:一是确定刑事政策的一般导向;二是给予运作的手段;三是监督刑事司法体制的良好运作。
在最高法院内,总检察长及其40名检察长的工作是:对司法决定和判决给予是否合乎刑法法律的意见;主持对检察官的纪律委员会工作。
35名上诉法院检察长的工作是:执行刑事司法政策;在自己辖区内协调检察官们的行动。
181名共和国检察官及其1200名代理检察官的工作是:指挥司法警察的行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执行刑事司法的政策;监督对判决的执行。
三、刑事司法的使命
第一,是打击犯罪的使命。共和国检察官每年要处理多达600万宗报案和笔录。他们指挥着10万名经过专业训练的警察和宪兵。他们必须立即知道犯罪事实和所有的拘留行动。根据他们所指挥或监督下的调查工作的结果,他们可以作出以下决定:一是不予司法追究将案卷归档。这是在征询起诉方意见后作出的决定。起诉方可以要求检察官第二次作出决定,或自己出钱进行追究。70%的起诉案件由于无法判定谁是作案者而归档。二是要求预审法官的介入。对于重罪和复杂的调查(每年3万左右),可以要求预审法官的介入。三是刑事追究。从司法追究而言,轻罪法庭每年约50万案件,青少年法官每年6万,警察法庭每年7万。四是追究的替代。检察官能够给犯罪人以赔偿受害人而避免受到追究的选择。这是指调解、确认犯罪、向受害人道歉等等。每年约60万起。
第二,是司法政策的使命。各检察长收到司法部长刑事司法总政策的指令,他们在各自的管辖范围之内协调检察官们来予以执行。每年他们要就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第三,是预防犯罪的使命。检察院参与预防犯罪的政策和行动。尤其是保护青少年的行动。检察官可以紧急决定留置处于危境的青少年,并与青少年司法保护机构、社会事务部门及各公立和私立有关部门进行联络。
第四,是执行判决的使命。检察院负责执行
法庭的判决,与狱政部门一起监督犯人执行判决。
法国刑事司法组织起源于拿破仑一世所制定的法典、尤其是1810年的刑法和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法(如1808年的《刑事调查法典》、后来演变为1958年的《刑事诉讼法》)。
在传统上,有关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归结为这样几点:法制的原则(没有法律就谈不上违法和对违法的惩处);司法追究的或然性原则(即检察官对确认的违法案件有追究或不追究的选择);调查取证的原則(检察官和预审法官负责调查取证)。
司法的独立是由共和国宪法加以保证的。司法体制是个人自由和法制国家的保证。司法是免费的(司法公职人员由国家支付工资、对于低收入的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可以获得补助),是公立的,司法决定必须说明理由。
自2000年以来,法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大量参照了欧盟刑法各项指令原则,而后者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有关对等诉讼权和公正判案权来制定的。
法国刑事司法体系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组织的,拥有两级司法诉讼体制,同时在最高法院的司法监督之下。其结构为:
最高法院刑事厅,每年作出9000个判令。
35个上诉法院,处理轻罪法庭(轻罪罪案)和警察法庭(违章案)判决的上诉,每年作出10万个判决。
104个重罪法庭,对重罪罪案进行判决和处理上诉,每年作出3400个判决。
181个大事法庭即刑事的轻罪法庭(处理轻罪罪案),每年作出62万个判决。
475个警察法庭(处理各种违章违法案件),每年作出9万个判决。
还有就近设立的司法机构,对轻度违章案进行处理,每年30万个判决。
司法部负责为司法体系的运作提供手段同时监督其良好的运作。
2007年法国的司法预算为70亿欧元(占国家预算的2,34%)。这一预算中,对司法体系中72000公职人员的开支占了53%,这些人员中包括8000名司法官,1,1万书记员,8800名司法教育人员,3,2万监狱看守人员。狱政开支占了司法预算开支的31%。
二、刑事司法的有关人员
共8000名司法官是在一个体制之内(同样的招考,同样由国家司法官学院进行培训)。人们可以从法官转任检察官,或从检察官转任法官,只要最高司法委员会同意就行,这个委员会是由选举产生的业内人士和国家机构任命的人士组成。
征召司法官是通过全国统考举行的,报考者要有硕士水平(即高中毕业后读过4年大学),然后在国家司法官学院学习3年。他们工作后的收入水平对于刚刚开始工作者而言是每月2000欧元净收入,到65岁退休时可以达到9000欧元的月净收入。
在8000名司法官中,有6500名法官。他们是独立的:对他们的任命要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确认。没有法国本人的同意,不可能对他们进行调动(不可调动原则),除非是纪律惩处的调动决定。但这必须经过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的公开听证会后,由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才行。
还有1500名检察官。检察院根据两个基本原则进行运作:
一是等级原则。每个检察官都可以收到司法部的一般指令(称为刑法政治指令,每年约60个)。这些指令可以在办理一个个案中收到,但只能是要求进行追究的指令,绝不能是一个要求归档不予处理的指令。指令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纳入档案。每个检察官在接到指令后可以自由在公开庭审中表达自己的意见(正如名言所说:笔要听话,但口头语言是自由的)。对检察官的纪律监督是由上诉法院检察长来负责的。在十分严重的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案时,检察长可以交由最高法院总检察长主持的纪律委员会来处理。
二是不可分割原则。在每个检察院,每个检察官作出的决定都被认为是该院检察长作出的决定。因此,检察长就有责任在其检察院内确保执法工作的完整性。
法国的检察体系是建立在以下结构之中的:司法部长在罪案与赦免总局的帮助下进行司法管理:一是确定刑事政策的一般导向;二是给予运作的手段;三是监督刑事司法体制的良好运作。
在最高法院内,总检察长及其40名检察长的工作是:对司法决定和判决给予是否合乎刑法法律的意见;主持对检察官的纪律委员会工作。
35名上诉法院检察长的工作是:执行刑事司法政策;在自己辖区内协调检察官们的行动。
181名共和国检察官及其1200名代理检察官的工作是:指挥司法警察的行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执行刑事司法的政策;监督对判决的执行。
三、刑事司法的使命
第一,是打击犯罪的使命。共和国检察官每年要处理多达600万宗报案和笔录。他们指挥着10万名经过专业训练的警察和宪兵。他们必须立即知道犯罪事实和所有的拘留行动。根据他们所指挥或监督下的调查工作的结果,他们可以作出以下决定:一是不予司法追究将案卷归档。这是在征询起诉方意见后作出的决定。起诉方可以要求检察官第二次作出决定,或自己出钱进行追究。70%的起诉案件由于无法判定谁是作案者而归档。二是要求预审法官的介入。对于重罪和复杂的调查(每年3万左右),可以要求预审法官的介入。三是刑事追究。从司法追究而言,轻罪法庭每年约50万案件,青少年法官每年6万,警察法庭每年7万。四是追究的替代。检察官能够给犯罪人以赔偿受害人而避免受到追究的选择。这是指调解、确认犯罪、向受害人道歉等等。每年约60万起。
第二,是司法政策的使命。各检察长收到司法部长刑事司法总政策的指令,他们在各自的管辖范围之内协调检察官们来予以执行。每年他们要就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第三,是预防犯罪的使命。检察院参与预防犯罪的政策和行动。尤其是保护青少年的行动。检察官可以紧急决定留置处于危境的青少年,并与青少年司法保护机构、社会事务部门及各公立和私立有关部门进行联络。
第四,是执行判决的使命。检察院负责执行
法庭的判决,与狱政部门一起监督犯人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