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法律上性别平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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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性别平等一直是人们极为关注的问题,但在男强女弱思想束缚下的中国社会恰恰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性别平等所主张的并不是简单的、形式上的男女平等,而是男女都应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追求性别平等不仅需要逐步改变人们男强女弱的固有思想,而且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巩固。
  关键词:男女不平等;性别平等;问题研究
  人类社会经历母系社会时期之后,男性逐渐在社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主宰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绝对地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女性只能被视作男性的附属品,这种男强女弱的传统思想伴随着历史进程的发展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现在已经是倡导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可是现实生活中以及现行法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一、从卖淫和嫖娼的法律规制和现实处境中透视男女不平等
  就卖淫和嫖娼这两件事来说,卖淫的一般为女性,嫖娼的一般为男性,两者本质上属于非法性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实质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一个出卖身体,一个付出金钱。或许是受到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影响,人们对嫖娼的男性总是比较包容,但对卖淫的女性却是一致的厌恶与谴责。从人们的态度可以看出,道德的天平在此时更加偏向男性,而女性则是被压在道德的五指山下。在道德的标杆下,男女不平等的思想是根深蒂固的,此时将由法律进行调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从这一条款不难看出,女性和男性被是被放在同一地位上看待的,两者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有利于更正社会上卖淫可耻、嫖娼可容的不正之风。但仅仅这一条款是不够的,社会上仍存在许多男女不平等的现象需要法律伸出正义之手,抵制不公平之风。
  二、从婆媳关系和重男轻女的传统思维中透视男女不平等
  2014年8月12日,一则关于“某地产妇手术台上死亡”的报道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报道称“8月10日下午,某县妇幼保健医院一名张姓产妇,在做剖腹产手术时,因术后大出血不幸死亡。”孕妇的死是多种因素综合导致的,但其婆婆要求保小孩而不保大人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这位“恶”婆婆在法律上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她所要承受的更多的是道德上的谴责。当该孕妇把自己的性命托付于这个家时,这个家却把她视为是一个生产工具,这不得不让人觉得寒心。这个话题围绕着婆媳关系而展开,却难倒了无数人,这其中难道也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婆媳关系的恶劣恰恰体现出了男女的不平等,因为在婆婆的眼里自己的儿子比媳妇重要的多,以至于对同样身为女性的媳妇喜欢不起来,甚至百般刁难,可见男强女弱的思想把人们的思想荼毒的有多深。当道德的枷锁使女性伤痕累累时,他们只能默默忍受,法律的援助在此时变得至关重要。法律规定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自己所独立享有的,是他人所不能侵犯的,否则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没有道德的声援,女性仍可以竖起法律的大旗为自己伸张正义。
  三、从婚姻关系过错与外遇现象中探讨现实男女的不平等
  在婚姻关系中,一旦男方或者女方有了外遇,那么这段关系往往便会吹响终结的号角。社会调查显示,若是男方有外遇,男方的家人更多的是责怪女方没有管好自己的老公,女方的家人更多的是感慨自己的孩子嫁错了人。对于男方有外遇的行为有苛责但也无可奈何,有些父母认为组成一个家庭是不易,甚至会让自己的女儿和男方继续维持这段有了裂痕的婚姻关系。但若是女方有外遇,男方的家人大都会谴责女方不守妇道,道德败坏,命令自己的儿子立刻和女方离婚,深恐败坏自己家的名声,而女方的家人在此时的第一反应大都是责怪自己的女儿怎么会做出这种给自己抹黑的事。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男性有外遇变得理所当然,变得可以视而不见,而女性有外遇则会和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在法律上,婚外情只要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不构成重婚罪,就没有法律上的惩罚,有的只是道德上的约束。而从这件事中人们不同的反应,道德观念下男女的不平等显而易见。
  四、在男强女弱思想束缚下追求男女平等
  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不难看出,我国男女不平等的现象目前主要可以归咎于思想道德上的束缚。思想道德是感性的,而法律是理性的,在感性上男女很难得到平等的对待,那么追求理性上的平等,实现法律上的平等便成为了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男女一律平等,但仍有些条款是站在男权的角度上制定的,比如强奸罪的被害人只能为女性。当法律可以分别站在女性和男性的角度思考并解决问题,那么男强女弱思想对人们的束缚力便会愈来愈弱,男女之间在社会上的差距也会日渐缩小,更进一步的说,不论男性还是女性的合法权利都会得到更好的维护,因男女不平等所造成的社会矛盾也会相对减少,整个社会将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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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周敏.中国参政、就业政策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3]陈方.性别与公共政策对话[J].北京: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03)
  [4]肖巧平.社会性别视野下的法律[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陶莉(1994.08~),女,江苏盐城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在男强女弱思想束缚下追求法律上性别平等的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C224)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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