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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多数国家,合伙制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但仍有部分国家承认其法人地位,这就可能导致两国对同一笔跨境所得的纳税主体或所得性质各自做出不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总结了OECD有关问题的观点以及各国的实践,并对中国的相关税务处理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