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亟需多方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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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积极推动下,农村金融体系出现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但农村“贷款难”的困境至今未得到根本性的彻底转变,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经济组织仍不能得到必要的信贷支持,农村金融改革还有待深层次“破冰”。笔者认为农村金融改革在体系建设上逐步健全完善固然重要,关键亟需农村金融机构贴近“三农”实施差别化经营,紧跟“三农”提供适合其需要的金融服务,与“三农”真正建立鱼水关系。本文以山西省临汾市所辖16个县(市)为例,对此做出具体分析和初浅探讨。
  
  农村金融现状:方兴未艾
  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渐次推进,农业银行以“三农事业部”的设立“重返”农村,农业发展银行以商业贷款的发放“试水”农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姿态“雄据”农村,邮政储蓄银行以有存有贷的经营模式“华丽转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挤入”农村,农村金融体系逐渐形成了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主体、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辅翼、其他机构为补充的崭新格局,金融产品日渐丰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农村金融正朝着“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目标阔步前进,农村金融茁壮成长,方兴未艾。
  
  农村金融发展的症结:尚需关注重视
  农村金融组织同质化竞争现象突出
  一是市场定位趋同,都盯住收入中等偏上的农户进行“白热化”抢夺,而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户、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基本被农村金融组织“边缘化”了,很难从农村金融组织获得充足的贷款。农村信用社虽然定位在“三农”,但由于资金实力、贷款条件限制、信用等级、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要求等,对于大额信贷需求不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就是无能为力,其贷款对象大都也是农村中等偏上收入的农户。邮政储蓄银行也只是发放了一些小额农户贷款,对于大额贷款的发放也是层层设限,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贷款既要监测报表及现金流量,还要求提供价值相当的抵质押物,贷款余额基本为零。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农村准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也基本上是小额农户。农业发展银行县(市)支行基本上很少发放商业贷款。
  二是经营管理模式趋同,存贷款仍是农村金融组织经营的主流,对于银行卡等中间业务开办甚少,理财业务也刚刚起步,基金业务仅农行县(市)支行一家机构开办,且业务量微不足道。并且农村金融组织的业务操作流程基本相同,收入来源也主要依靠贷款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占比微乎其微。
  三是农村金融组织贷款利率趋同,基本上都属于高利率,普遍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一般利率执行在基准利率的1.2倍以上,有的甚至高达基准利率的3~4倍。其中:利率执行最低的机构是农业银行,最高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率一般执行基准利率的2~2.3倍。
  四是农村金融组织的贷款条件趋同,对于农户大额贷款一般要求有担保、有抵押,对于非农户贷款要求要有信用评级、有抵押物,有的甚至要有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要求较苛刻、严格,标准较高。
  农村金融组织中农业保险缺失,农业风险损失补偿机制不健全
  一是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无法满足农业风险转移的需要。由于农业本身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农产品价格波动大,而表现为单个农户经营的落后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难以有效规避农业生产过程的灾害风险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急需要参加保险转移风险,但恰恰是这部分农业保险却严重“缺位”,现有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养殖业等能够简单测算、方便评估的种类上。再加上农村居民对农业保险认知程度较低,参保积极性不高,使得农业保险的发展一直没有多大起色,业务量“蜗牛爬行式”增长。
  二是到目前农业保险仅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办理,还没有商业性农业保险涉足农村。
  三是缺乏农业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农业发生自然灾害形成风险,损失往往都是农民自己独自承担,有时虽然民政部门也给予一定的救济,但根本不足以弥补农民的损失。以上原因的存在,使得农村金融组织在发放贷款时表现出了“畏贷”情绪。
  农村金融组织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缺位,担保费用较高
  一是农业贷款担保机构数量较少,一般一个县(市)仅有1~2家担保机构,民间成立农业担保机构的积极性不高,到目前临汾市16个县(市)担保机构也只有18家。
  二是农业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服务对象较少,一般只为政府确定的项目企业提供担保,仅为不足30%的中小企业提供过担保,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更是少得可怜。
  三是农业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不健全,担保能力有限,没有足够的担保基金为“三农”贷款提供担保。
  四是农业贷款担保机构收费标准不科学,收费较高,一般要按月收取0.26%的担保费,同时还必须将贷款额的20%作为保证金存入担保机构,这样高的费率进一步加重了“三农”贷款的负担。
  农村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长期缺失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金融知识在农村的普及,农民理财意识、资产保值增值意识逐步增强,已有了金融投资的强烈意愿,已经愿意用富余资金进行证券、基金、信托等投资。而在农村,金融市场还很“荒芜”,根本没有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等,农村居民只能将富余资金用于存款,却不能经营股票、债券、基金等收益较高的金融产品,这种狭窄的金融投资渠道很有些对不住农村居民那颗“火热的心”。并且农村金融市场的“残缺”,尤其是同业拆借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缺失,也使得农村金融组织不能更加灵活多样地经营,不能及时进行资金的融通,也不利于农村金融组织收入的增加和资金的充分利用。
  农村金融组织创新能力仍显不足
  一是由于金融创新缺乏激励机制、合作机制、保障机制以及对农村市场需求调查不够深入等原因,创新产品仍处于低层次复制阶段,创新主要局限于对传统业务的补充和更新,对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服务方面比较欠缺,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类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业务创新发展明显不足,缺乏品牌性和特色性的“拳头”产品。
  二是创新产品手续繁琐,办理时间过长。
  三是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在农村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大型养殖业、种植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迅速发展,这些新兴产业对贷款金额需求越来越大,对贷款期限的要求也更长。但目前所推出的创新产品却普遍存在额度小、期限短等特点,难以满足“三农”发展需要。
  四是部分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主要由其上级负责,但由于地区差异性较大,上级推出的创新产品并不能完全适合各地农村特色,就使得部分创新产品由于“水土不服”而名存实亡。
  农村准金融组织定位模糊,可持续性不强
  一是组织定位模糊,身份尴尬,若说它是金融机构,却由政府及工商部门审批;若说它不是金融机构,却由人民银行及银监部门指导,因此,充其量它只能算作准金融机构。
  二是后续资金补充渠道不畅,阻碍其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只贷不存”模式的限制,在开业初期已将其自有资金全部用于发放贷款,要想持续放贷已无可用资金。尽管根据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政策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家银行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进行经营,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服务行业以及客户群体都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有高度的同质性,出于竞争及县域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信贷条件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很少能从当地银行获得贷款,已严重影响到了其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样到了市县两级就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监管的多头监管到头来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随意性”问题、法人治理“一言堂”问题、风险防控“形式化”问题。
  农村金融监管还存在真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亟需关注
  一是农村地区保险机构处于监管真空,银监办无权监管,人民银行也无法监管,使农村地区保险机构设立混乱,保险业务无序竞争,保险纠纷不断增多,农村居民对于“眼花缭乱”的保险颇有微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了空处。
  二是农村地区非法集资问题的金融监管出现监管难题,这由于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涉及到监管职能交叉问题,人民银行和银监办谁都不愿管,使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三是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至今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落实部门,使农村居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一般性的侵害时没有投诉受理主体,不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伤农村居民的心。
  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近几年农村民间借贷凭借其手续简便、审批时间短、方式灵活等优势已迅速发展,规模逐渐扩大,对农村金融组织已形成咄咄逼人之势。而农村金融组织由于受政策限制、操作内控、监督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放贷手续越来越繁、贷款审批时间越来越长、贷款核查越来越多、贷款收费越来越杂,相对于民间借贷已形成明显的劣势,部分优质客户已流向民间借贷,尚需引起重视。但民间借贷由于法律规定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其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容易出现纠纷,并且出现纠纷后仅能以合同法等法律解决法律纠纷。而对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根本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很容易产生社会问题和社会安全隐患,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亟需多方给力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 “助”力
  一是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农业保险法》、《存款保险条例》、《贷款担保条例》、《贷款人条例》、《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和指导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对于部分急需实施的可先出台条例后立法,以保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是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拨付一定数额的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保险业务补贴、担保基金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农业贷款补贴及奖励、特殊贷款利息补贴、农业风险损失补贴、农村支付结算设施补贴、农村金融产品开发补贴及奖励、农村金融创新奖励、农村金融组织设立补贴等。当然这部分基金可以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进行运作,对于各种奖励资金、补贴资金可采取无偿给予方式,以激励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对于各种发展资金、补充资金则可采取有偿方式给予,确定一定期限和一定达标条件,起到“花钱买机制、花钱买发展”的作用,促进农村金融组织改革发展。
  三是由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农村保险业、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进行监督管理,或将县域银监办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合并,并扩大其监督管理权,共同维护农村金融稳定,从而消除农村金融监管的“真空”和“盲区”。
  四是加快成立存款保险公司的步伐,按一定层次一定比例收取存款保险费,为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再添一种保障。
  五是积极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披露、投诉、追偿和事后赔偿等制度,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效率,维护农村金融安全。
  六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对农村土地、房产、林权、农机具等的评估及登记工作,并减免或减少评估及登记费用,以进一步方便农村居民贷款之用。
  七是政府应着力打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弘扬诚实守信风尚,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帮助农村金融组织清收不良贷款,建造金融“洼地”,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舒适宽松的“软”环境。
  金融监管部门应给予 “推”力
  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应深入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全面评估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制订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远期规划和近期安排,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做出积极的必要的切实可行的指导,像指挥棒一样指引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应进一步降低在农村设立金融组织的“门槛”,进一步增加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家庭成员”,但并不是再新增加农村金融信贷组织,而是增加农村农业保险机构(既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也包括商业性农业保险机构)、农村担保机构(既包括为农民贷款担保的机构,也包括为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的机构)等能够为农村居民提供比较健全的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确保现有的农村信贷组织机构能够放心为农村各种经济体、农民提供贷款。
  三是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农村经济金融形势及农村的客观条件有步骤、分阶段地构建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逐步推出适合农村发展和需要的农村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等,这样一方面为农村金融组织提供融通资金、增加收入的渠道,另外还要为农村居民的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平台。
  四是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风险监管,尤其要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防范风险的感染,防止“一只老鼠坏一锅汤”现象的发生。
  五是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联系和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交流监管工作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必要时可采取联合行动,共同查处农村金融组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努力形成农村金融的“防火墙”。
  六是金融监管部门应构建信息交流机制,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交流制度,搭建监管信息交流电子化平台,通过电子化平台实现金融数据的综合利用,共同维护农村金融稳定。
  农村金融组织应自身“加”力
  一是农村现有金融信贷组织应根据自身现实条件和长远规划重新进行经营定位,走差异化发展的路子。农业银行县(市)支行可定位于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村产业龙头企业,采取客户经理制,由信贷人员进驻企业,及时根据其经营发展需要提供特色服务,具体向它们提供信贷服务和支付结算及其他服务,支持它们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县(市)支行可定位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新农村建设项目及其他县域经济发展重点项目,采取商业化经营,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和政府重点工程的落实。农村信用社可定位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流程银行经营,实施社区银行转型,根据农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积极发放农民调整产业结构项目贷款、农民消费贷款、农民养殖业贷款等,积极支持农民增收。邮政储蓄银行可定位于农村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采取精细化经营,支持农村商业贸易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信贷组织可定位于农村消费贷款等,以支持农村居民提高生活消费水平。
  二是农村现有金融信贷组织应进一步优化贷款经营管理方式方法,紧跟农村经济发展形势需要,结合农业产业化及农业结构调整情况,推出适合的信贷产品,并适当改进担保抵押方式,推出林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耕地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农机具抵押、仓单抵押、存货抵押等多种抵押方式,不断解决“三农”大额信贷缺乏有效办理条件的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信贷发放管理流程,简化贷款申请手续,减少信贷审批环节,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像民间借贷一样方便、快捷、灵活。再者要进一步增强贷款利率定价水平,提高贷款利率定价能力,对“三农”贷款实行差异化的利率,可“一户一定价、一笔一定价”,真正体现贷款自身应有的价值,从而降低贷款利率总水平。另外还要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改变“坐门等贷”的习惯做法,主动走进“三农”中间,及时发放贷款,成为“三农”发展的“及时雨”。
  三是农村金融组织要加大创新力度,建立创新激励、合作、保障机制,积极鼓励创新,通过对“三农”的深入调查,并汲取城市金融的精华和经验,大力推出适合农村的理财类、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类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品牌性、特色性的拳头产品,满足农村居民的各种金融需求。
  四是农村担保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从而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方式,真正从“三农”发展的角度出发,担保机构多为“三农”信贷提供担保,让农村信贷组织放心放贷。保险机构应大力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积极研发适合“三农”的保险产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通过主动营销,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参保覆盖率和参保额,为农业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
  五是农村金融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身建设,加强内部控制,做好风险监测和风险防控工作,从而增强自身“免疫力”,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尤其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农村担保公司等一定要规范法人治理,实现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相互制衡,稳健发展。
  六是农村金融组织一定要密切关注和坚决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货币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的具体内涵,做好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支持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安泽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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