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夫妻“暗战”哪有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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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女儿遭拍摄


  胡小贝和魏永青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女。由于单位效益不佳,魏永青在朋友的邀请下辞别妻女,先后到上海、北京工作。聚少离多使夫妻二人感情渐渐淡化,加上缺少必要的沟通,终致矛盾激化。2014年10月,胡小贝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1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判決不准离婚后,魏永青与胡小贝均没有主动找对方沟通,仍处于分居状态。2015年8月,胡小贝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将女儿魏妮妮判归自己抚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永青与胡小贝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本应好好珍惜家庭,珍惜生活,但两人在遇到矛盾时未能冷静处理,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胡小贝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自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两人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没有缓和的迹象,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2016年3月25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胡小贝与魏永青离婚,并判决魏妮妮随胡小贝生活,在不影响魏妮妮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魏永青每周可探望女儿一次,胡小贝应予以协助。法院对孩子的抚养费、双方财产的分割等也一并作出了判决。
  一审判决后,魏永青与胡小贝对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财产的分割等判决内容不服,均提出了上诉。2016年11月9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由于双方的矛盾很深,判决生效后,胡小贝不愿协助魏永青行使探视女儿的权利,致使魏永青多次要求行使探视权不能实现。无奈之下,他以胡小贝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魏永青享有的探视权达成协议,约定每周日上午9点,魏永青可以对女儿进行探视。
  经法院执行,魏永青如愿行使了探视权。每每探视女儿时,魏永青发现胡小贝的父亲胡家强会跟踪自己,并且在不远处拿着手机对着自己不停地拍摄,于是他也用手机将胡家强的一举一动拍摄下来。魏永青还多次到胡家强面前质问道:“我探视女儿,你凭什么对我进行偷拍,你侵犯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谁偷拍你了?”面对魏永青的质问,胡家强竭力否认。魏永青无奈地说:“请你不要跟踪我,偷拍我,否则别怪我不客气!”
  2017年4月23日,魏永青探视女儿时又见胡家强偷拍自己,便冲到对方面前,一把抢过手机,只见手机画面正是魏永青、胡小贝及女儿在一起的照片。魏永青说:“这分明就是偷拍,你们等着瞧吧!”第二天,他来到法院,以胡小贝、胡家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一旁拍照、录像,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为由,将胡小贝及胡家强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胡小贝、胡家强停止非法侵害行为,删除非法监视所拍摄的照片和录像,对非法监视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再进行类似的行为;并判令胡小贝、胡家强各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元。
  胡小贝、胡家强辩称,他们既没有侵犯魏永青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故意,也没有侵犯魏永青肖像权和隐私权的行为,魏永青探望女儿均是在公共场所,所处环境根本不存在隐私之说,魏永青的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魏永青的诉讼请求。
  随后,魏永青向法庭提交了20多张其暗中拍摄胡家强的照片。

揭晓胜负局在公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照片中能看出胡家强在使用手机,但无法证实胡家强是在对魏永青进行拍照或录像。魏永青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胡小贝、胡家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照片、影像,或者使用其照片、影像用作丑化、攻击、侮辱其形象的用途,故魏永青主张胡小贝、胡家强侵害其肖像权及隐私权,证据不足。退一步讲,即使胡小贝、胡家强在魏永青探视时进行了拍照或录像,如果其目的在于取证需要,如同魏永青亦在未征得胡小贝、胡家强许可的情况下,对胡小贝、胡家强进行拍照一样,均不构成侵害肖像权,故对魏永青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6月13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魏永青对胡小贝、胡家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魏永青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中,他提出:1.根据其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供的20多张照片,能够证明胡家强、胡小贝对其进行了拍照和录像,特别是2017年4月23日,胡家强的手机屏幕中明确显示他正在对魏永青进行监视、录像。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离婚后,他探视女儿的行为就是他与女儿的隐私,未经他同意的拍照就是偷拍。而且,在他多次警告胡家强、胡小贝不要拍摄后,他们仍肆无忌惮地拍摄。因此,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中的“情节较重”的相关规定对胡家强和胡小贝予以处罚。一审判决引用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驳回他的诉请,实属适用法律不当。3.他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双方约定的每周日上午9点探视女儿,既没有扰乱社会治安,又不是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以,任何人都无权对他的合法行为进行所谓的取证,更无权进行监视、录像、干扰和骚扰。4.他之所以对胡家强、胡小贝的非法监视、录像行为进行拍照,是为了取证,与胡家强、胡小贝多次恶意拍照的非法侵害行为有本质区别。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依法公平、公正的重新审理和判决。
  胡小贝、胡家强辩称:1.魏永青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他们对魏永青进行拍照或者录像,而且魏永青探视女儿均是在公开场所,不涉及隐私。2.魏永青在一、二审主张胡小贝对其进行录音录像,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3.即使胡家强对魏永青进行了拍照和录像,也是取证需要,因为魏永青前后三次向法院执行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见孩子,甚至在胡小贝带孩子去约定探视地点,魏永青不去的情况下,还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让胡小贝保留好每次魏永青见孩子的证据,因为每次魏永青要求执行,执行费都是胡小贝支付。4.魏永青在没有经过他们允许的情况下,也不停地对他们进行拍照和录像。综上,请求驳回魏永青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永青主张胡小贝、胡家强对其拍照、录像侵犯其肖像权,但魏永青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胡小贝、胡家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照片、视频,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胡小贝、胡家强存在利用所拍摄照片及视频对魏永青进行丑化或侮辱、攻击、贬低人格等行为,故魏永青主张胡小贝、胡家强侵犯其肖像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魏永青主张胡小贝、胡家强对其拍照、录像侵犯其隐私权,但根据其庭审陈述,胡小贝、胡家强的拍照录像行为均发生在公共场合。在魏永青提供的照片中,胡家强手机屏幕显示系魏永青、胡小贝及其女儿,并非魏永青一人,即使该照片能够证明胡家强在拍照或录像,作为胡小贝的父亲、胡小贝女儿的外公,对其三人在公共场合的会面进行拍照或录像不能认定是侵犯魏永青的隐私,且魏永青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胡家强将其所拍内容公之于众,对魏永青的隐私造成侵犯或影响,故魏永青关于胡小贝、胡家强侵犯其隐私权的主张亦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魏永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17年11月30日,二审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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