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判断如何结合法律条文——“德发案”再审判决中的利益衡量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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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的必要步骤,是使实质判断与法律条文相结合,实现实质判断的合法化.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利益衡量时,可能会面临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案件应予适用的法律条文相对明确,需要以之为利益衡量的前提和基准,借助实质判断更妥当地进行法律的解释适用;第二种是案件应予适用的法律条文尚未明确,需要先行对案涉争议如何处理作出实质判断,再去寻找相关法律条文作为法律依据.在这两种情形下,利益衡量的操作步骤,特别是实质判断与法律条文结合的方式存在一定差异.“德发案”再审判诀中,法官进行利益衡量时未能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导致实质判断无法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有效结合.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必须明确案件是否已有应予适用的法律条文,尽可能针对与法律条文解释适用有关的问题进行实质判断,并通过说理论证实现实质判断与法律条文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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