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政治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保证。公正的价值追求、有序的民主参与、法治化的政治运作、高效的治理能力四要素的有机结合应是政治改革成败得失的基本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改革道路,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道路,它深刻体现了公正民主法治效能四要素的有机统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关键词〕 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改革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676(2017)04-0018-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如何加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如何建设法治中国、如何建立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都做了具体的部署,初步明确了下一阶段政治改革的目标。在实践过程中,公正的价值追求、有序的民主参与、法治化的政治运作、高效的治理能力四要素的有机结合应是政治改革成败得失的基本标准。
一、政治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保证
全面深化改革是一些系统性的政治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在这些内容之中,政治体制改革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地位,构成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证,决定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成败。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注重经济改革的同时,也十分注重经政治改革。邓小平曾反复阐述过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问题,他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从这个角度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1]从邓小平提出要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到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再到胡锦涛同志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不充分证明这一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由此可以看出政治改革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其重要保证。
二、公正的价值追求、有序的民主参与、法治化的政治运作和高效的治理能力是政治改革成败得失的基本标准
邓小平曾指出:“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2]这是我们党首次谈及政治改革的评判标准问题。从字面上看,第一条标准谈的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问题,第二条是谈公平正义、民主法治问题,最后一条是讲政治效能的问题,但如果仔细分析,这三条标准其实蕴含着政治改革的基本标准。
首先,公正的价值追求是一国政治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基石,也是其政治改革的力量源泉。一个国家制度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直接关系到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因而直接关涉到社会的民心所向,关系到人民对这一制度的认同度和拥护度。事实上,世界各国相当一部分民怨的根源在于对社会公正问题处理不当,引起民众的反弹。当公平正义问题日积月累,执政者的改革长期不见成效,久而久之就容易酿成社会革命,颠覆现有的政权。我们谈民主,就是让民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决定和公共事务的管理,使公共决策更能兼顾多数人的利益,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避免公共政策失去公平正义,引起权威合法性的危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平等地分配,除非是这些价值之一或全部的不平等分配应当对每个人都有利。”[3]正义关系到社会利益分配上的平等,过度悬殊的财富分配,尤其是社会的两极分化,往往会激发起强烈的社会不满,成为动荡之源,必须予以警惕与重视。
其次,高效的政治治理能力是一国政治改革的首要目标。发展生产、改善民生是任何国家政治制度确立的第一要义。如果一个国家民生凋敝、国家建设停滞不前,执政者无论如何吹嘘自己的政治制度多民主、多自由,那也不是好的政治制度。这就要认真理解民主与效能的关系:民主会带来效能,但民主并不必然引起效能、改善民生。一般而言,推进民主会提高人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也得防止人民以民主的名义谋求个人私利引起社会的无序。台湾地区著名政治学者朱云汉还认为:“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根本无力回应民众的需求”[4],因为当今世界政治有两个趋势凸显:一是很多新兴民主国家并没有达到良好治理的贪图,反而陷入劣质民主的困境;二是过去30多年来,在民主化、市场化、私有化的鞭策下,国家职能逐渐被削弱,逐渐失去增进人民经济福祉与维护社会公平的能力。他最后得出结论:“国家建设比民主建设更为关键”,“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没有健全的国家机构,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政府治理质量,没有良好的政府治理质量,就很难持续发展经济。”[5]而从本质上看,政府治理的质量问题,属于政治效能的基本范畴。因此,政治改革必须以追求高度的政治效能为基本目标。
再次,有序的民主参与是政治改革的前提和保证。一般而言,民主参与有助于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社会的各阶层通过民主参与机制在决策中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尽可能在政治博弈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杜绝了集权和专制下一些群体无权表达和参与决策而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公。然而,西方所倡导的自由民主理念,主要建立在个人理性的基础上,并依据公民主权及消费者主权原则而达到保障多数人权益及满足多数人需求的目的。但“在资本的操控下,一般民众与精英相比常处于信息、知识、权利极不对称及甚欠平等的地位,既难作独立与自主的理性选择,也无法达到谋取自身利益与满足自身需求的目的”[6],而且个人民主自由的绝对放纵,将使社会失序与冲突成为不可避免,民主的初衷就荡然无存,成了变形的民主。可见,民主需要確保两个目的:一是决策或利益分配的公正性,杜绝资本或权贵的操控;二是民主要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不能演变成谋求个人私利的极端个人主义,引发社会失序与冲突的街头式民主。然而现实是,很多国家民主化进程中这两个目的都未能实现。因此,政治改革必须要推进民主化,但也要防止绝对民主。“一个具有生命力的国家应是一个能自觉运用多种制度来取得执政绩效的国家,一个能运用选举民主作为政府执政根本合法性基础而又不迷信民主的国家。”[7]因此,政治改革要取得实效,必须以有序民主参与的扩大作为前提和基础。 最后,法治化的政治运作是政治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治运作是否依法进行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改革的重要标尺。现代化的社会需要有现代化的政治,而现代化的政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几乎无不是一种“变法”,即对法律进行的立、改、废活动。政治法治化有两个要素:一是政治关系法治化,即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要讲政治。政治关系的基础是政治利益,法律通过分配政治利益协调政治关系。法律为政治统治权力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其具有社会正当性。“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8]二是公民或组织(包括法律的制定者)的政治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现代政治活动应以法律手段为根本,法律使政治权力规范化。因此,在推进政治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把政治领导、政治决策、政治组织、政治协调、政治监督等政治行为纳入法律轨道,保证政治法治化的形成和维持。此外,政治改革还必须确保法律能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必要的途径,使普通公民能够通过合法活动实现对政府相应的控制。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改革道路正是坚持公正民主法治效能有机结合之路
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9]这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改革的重要原则,不可动摇。仔细思考,我们不难发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正是公正民主效能法治有机结合的良好体现。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公正效能民主法治有机统一的根本保证。深化党的领导的改革,既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证。这既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决定的,也是改革开放近39年来的执政效能所决定的。一是努力实现公平正义是党的执政目标和施政方针。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社会价值目标。毛泽东同志在批判旧中国极不公平不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要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的新中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邓小平同志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之一,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胡锦涛同志认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上强调:“要把改革举措放到实践中去检验,让基层来评判,让群众来打分,看改革是否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是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获得感。”[10]二是人民当家作主是党执政的目的和力量源泉。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根本利益。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的事业取得胜利的力量源泉和重要保证。今天“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广泛集中民智、凝聚民心、汇聚民力,这就必须加快推进政治改革,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三是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客观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重点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四是党执政以来各项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体现了中国政治的效能。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启动了人类历史上最快速的持续经济增长、最大幅员的全面工业化,以及最大规模的消灭贫穷。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能以这种速度在这么大的体量、这么广袤的地理范围进行如此快的经济发展。这些历史成就的取得为我们党积累了丰富的執政经验,也充分体现了目前中国政治制度设计是符合自身实际的,政治改革的绩效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改革始终如一的价值追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在公平正义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是我们确立了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制度,这正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和价值。二是切实加强和改善民生,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我们政治改革保证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切实加强和改善民生就是要提高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让改革发展的成功惠及全体人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人们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的均等。基本公共服务做好了,才能使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目前我国在城乡、地区以及不同群体之间公共服务均等化还未能很好实现。这也是我国政治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三是分配正义、缩小贫富差距是当前中国政治改革的必然要求。在当代,人们通常以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分配是否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据,所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效率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当前我国虽然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各种生产要素按其贡献率参与分配是一条重要原则。但是如何衡量资本、技术、信息、管理、劳动、原材料的贡献率是一个难点。要做到既不能挫伤资本的投资积极性也不能挫伤劳动者、技术拥有者等生产要素的积极性。
再次,有序的民主参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改革的重要原则。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是我国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要破除民主迷信,反对将民主神圣化。“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民主是相当脆弱的。民主社会里的各种利益集团易同甘但难共苦。”“西方引以为傲的代议民主也迟早成为反思的对象。非西方国家社会精英也必须重新思考,如何让民主参与机制能真正保持良好治理与增进社会福祉,如何不让‘民治’与‘民享脱钩’”。[11]“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12]二要深入思考直接普选式民主制的有效性和实现路径。一般而言,普选式民主取得良好效果,应有三个前提:一是获知信息渠道十分畅通。只有这样公民之间的了解才会更深入透彻,民主选举时才最能做出科学的判断。二是假定社会大多数公民都能做出理性而公正的判断与选择。公民选举代表或是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是出于公心还是私心。这涉及公民政治理性与政治素养问题。这跟一国的国情密切相关。三是整个民主运行的过程中要有良好的监督机制,防止地位相对优势者(如资本拥有者)的操控。没有这三个前提,直接普选式民主多是具备民主的形式而无民主的实质,所谓的“民选政府”也只是少数人的政府。 其四,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一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13]二要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政治改革要确保立法的公正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各法律部门的统一性等问题。三要严格把关执法的合法性。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最高权威;行政执法要依法执法,杜绝违法执法、钓鱼执法现象出现;坚持集中执法,避免多头执法。四要注重司法的公正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改革必须保证高效的治国理政能力为基石。一要理解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才能确保政治效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现实最优的选择。她代表了中国大多数人的利益,她与时俱进,具有较强的执政能力和丰富的执政经验。我国的政党制度不仅避免了多党竞争、相互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而且也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更大限度地实现了良好的执政绩效和高效的政治效能。只有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才能表达,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调动,执政党的奋斗目标才能实现,政府的治国理政能力才会得到增强。法治是最优最现实的治国理政方式,它有效避免了人治的有限性和专断性,也克服了德治对于恶行惩治的无能为力。二要认识到忽视政治效能只关注民主建设的政治改革是不科学、不明智的。目前学界很多同仁一谈中国政治改革就把关注点放到民主法治建设上,很少关注政治效能或国家建设(经济、社会、文化、生态)能力。诚然,民主法治是政治改革的重要也可以说是核心内容。民主化的目的是什么?无外乎是切实加强和改善民生、保证利益分配的合理化。切实加强和改善民生需要优质的政府,优质的政府必须具备较强的治国理政能力。三要明白在发展中国家高效的治国理政能力比民主建设更为重要与迫切。王绍光教授在《民主四讲》一书中有一个重要的論点就是: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就不可能有稳定的民主制度。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是最为迫切的任务。公民或者组织只把精力放在民主化建设上,不断的民主运动并不利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一个失败的国家就像引擎出故障的巴士;一个孱弱的国家就像马力不足的巴士。国家机构不健全,无论选出谁来当驾驶员都无能为力。”[14]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政治改革过程中,高效的治国理政能力远比民主建设更为重要与迫切,民主化更需谨慎有序推进。
总之,推进中国的政治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改革道路。公正的价值追求、有序的民主参与、法治化的政治运作、高效的治理能力四大要素的完美结合应是一国政治制度设计或政治改革的基本标准。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道路,这正是这四大要素完美结合的良好体现,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
[参考文献]
[1][2][12]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76-177;213;176.
[3]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M]. Bost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62.
[4][5][6][11][14] 朱云汉.高思在云:中国兴起与全球秩序重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9;45-46;9;52-53.
[7] 赵鼎新.现代民主的真实面目[J].中国改革,2007(11).
[8] 关于讲政治[N].人民日报,1996-07-01.
[9] 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出版社,2006:553.
[10]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N].检察日报,2016-07-23.
[13] 人民日报 [N].2016-04-27(9).
责任编辑:张明明
〔关键词〕 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改革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676(2017)04-0018-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如何加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如何建设法治中国、如何建立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都做了具体的部署,初步明确了下一阶段政治改革的目标。在实践过程中,公正的价值追求、有序的民主参与、法治化的政治运作、高效的治理能力四要素的有机结合应是政治改革成败得失的基本标准。
一、政治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保证
全面深化改革是一些系统性的政治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在这些内容之中,政治体制改革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地位,构成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证,决定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成败。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注重经济改革的同时,也十分注重经政治改革。邓小平曾反复阐述过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问题,他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从这个角度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1]从邓小平提出要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到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再到胡锦涛同志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不充分证明这一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由此可以看出政治改革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其重要保证。
二、公正的价值追求、有序的民主参与、法治化的政治运作和高效的治理能力是政治改革成败得失的基本标准
邓小平曾指出:“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2]这是我们党首次谈及政治改革的评判标准问题。从字面上看,第一条标准谈的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问题,第二条是谈公平正义、民主法治问题,最后一条是讲政治效能的问题,但如果仔细分析,这三条标准其实蕴含着政治改革的基本标准。
首先,公正的价值追求是一国政治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基石,也是其政治改革的力量源泉。一个国家制度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直接关系到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因而直接关涉到社会的民心所向,关系到人民对这一制度的认同度和拥护度。事实上,世界各国相当一部分民怨的根源在于对社会公正问题处理不当,引起民众的反弹。当公平正义问题日积月累,执政者的改革长期不见成效,久而久之就容易酿成社会革命,颠覆现有的政权。我们谈民主,就是让民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决定和公共事务的管理,使公共决策更能兼顾多数人的利益,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避免公共政策失去公平正义,引起权威合法性的危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平等地分配,除非是这些价值之一或全部的不平等分配应当对每个人都有利。”[3]正义关系到社会利益分配上的平等,过度悬殊的财富分配,尤其是社会的两极分化,往往会激发起强烈的社会不满,成为动荡之源,必须予以警惕与重视。
其次,高效的政治治理能力是一国政治改革的首要目标。发展生产、改善民生是任何国家政治制度确立的第一要义。如果一个国家民生凋敝、国家建设停滞不前,执政者无论如何吹嘘自己的政治制度多民主、多自由,那也不是好的政治制度。这就要认真理解民主与效能的关系:民主会带来效能,但民主并不必然引起效能、改善民生。一般而言,推进民主会提高人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也得防止人民以民主的名义谋求个人私利引起社会的无序。台湾地区著名政治学者朱云汉还认为:“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根本无力回应民众的需求”[4],因为当今世界政治有两个趋势凸显:一是很多新兴民主国家并没有达到良好治理的贪图,反而陷入劣质民主的困境;二是过去30多年来,在民主化、市场化、私有化的鞭策下,国家职能逐渐被削弱,逐渐失去增进人民经济福祉与维护社会公平的能力。他最后得出结论:“国家建设比民主建设更为关键”,“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没有健全的国家机构,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政府治理质量,没有良好的政府治理质量,就很难持续发展经济。”[5]而从本质上看,政府治理的质量问题,属于政治效能的基本范畴。因此,政治改革必须以追求高度的政治效能为基本目标。
再次,有序的民主参与是政治改革的前提和保证。一般而言,民主参与有助于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社会的各阶层通过民主参与机制在决策中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尽可能在政治博弈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杜绝了集权和专制下一些群体无权表达和参与决策而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公。然而,西方所倡导的自由民主理念,主要建立在个人理性的基础上,并依据公民主权及消费者主权原则而达到保障多数人权益及满足多数人需求的目的。但“在资本的操控下,一般民众与精英相比常处于信息、知识、权利极不对称及甚欠平等的地位,既难作独立与自主的理性选择,也无法达到谋取自身利益与满足自身需求的目的”[6],而且个人民主自由的绝对放纵,将使社会失序与冲突成为不可避免,民主的初衷就荡然无存,成了变形的民主。可见,民主需要確保两个目的:一是决策或利益分配的公正性,杜绝资本或权贵的操控;二是民主要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不能演变成谋求个人私利的极端个人主义,引发社会失序与冲突的街头式民主。然而现实是,很多国家民主化进程中这两个目的都未能实现。因此,政治改革必须要推进民主化,但也要防止绝对民主。“一个具有生命力的国家应是一个能自觉运用多种制度来取得执政绩效的国家,一个能运用选举民主作为政府执政根本合法性基础而又不迷信民主的国家。”[7]因此,政治改革要取得实效,必须以有序民主参与的扩大作为前提和基础。 最后,法治化的政治运作是政治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治运作是否依法进行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改革的重要标尺。现代化的社会需要有现代化的政治,而现代化的政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几乎无不是一种“变法”,即对法律进行的立、改、废活动。政治法治化有两个要素:一是政治关系法治化,即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要讲政治。政治关系的基础是政治利益,法律通过分配政治利益协调政治关系。法律为政治统治权力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其具有社会正当性。“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8]二是公民或组织(包括法律的制定者)的政治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现代政治活动应以法律手段为根本,法律使政治权力规范化。因此,在推进政治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把政治领导、政治决策、政治组织、政治协调、政治监督等政治行为纳入法律轨道,保证政治法治化的形成和维持。此外,政治改革还必须确保法律能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必要的途径,使普通公民能够通过合法活动实现对政府相应的控制。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改革道路正是坚持公正民主法治效能有机结合之路
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9]这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改革的重要原则,不可动摇。仔细思考,我们不难发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正是公正民主效能法治有机结合的良好体现。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公正效能民主法治有机统一的根本保证。深化党的领导的改革,既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证。这既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决定的,也是改革开放近39年来的执政效能所决定的。一是努力实现公平正义是党的执政目标和施政方针。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社会价值目标。毛泽东同志在批判旧中国极不公平不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要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的新中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邓小平同志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之一,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胡锦涛同志认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上强调:“要把改革举措放到实践中去检验,让基层来评判,让群众来打分,看改革是否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是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获得感。”[10]二是人民当家作主是党执政的目的和力量源泉。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根本利益。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的事业取得胜利的力量源泉和重要保证。今天“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广泛集中民智、凝聚民心、汇聚民力,这就必须加快推进政治改革,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三是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客观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重点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四是党执政以来各项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体现了中国政治的效能。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启动了人类历史上最快速的持续经济增长、最大幅员的全面工业化,以及最大规模的消灭贫穷。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能以这种速度在这么大的体量、这么广袤的地理范围进行如此快的经济发展。这些历史成就的取得为我们党积累了丰富的執政经验,也充分体现了目前中国政治制度设计是符合自身实际的,政治改革的绩效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改革始终如一的价值追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在公平正义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是我们确立了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制度,这正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和价值。二是切实加强和改善民生,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我们政治改革保证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切实加强和改善民生就是要提高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让改革发展的成功惠及全体人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人们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的均等。基本公共服务做好了,才能使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目前我国在城乡、地区以及不同群体之间公共服务均等化还未能很好实现。这也是我国政治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三是分配正义、缩小贫富差距是当前中国政治改革的必然要求。在当代,人们通常以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分配是否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据,所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效率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当前我国虽然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各种生产要素按其贡献率参与分配是一条重要原则。但是如何衡量资本、技术、信息、管理、劳动、原材料的贡献率是一个难点。要做到既不能挫伤资本的投资积极性也不能挫伤劳动者、技术拥有者等生产要素的积极性。
再次,有序的民主参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改革的重要原则。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是我国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要破除民主迷信,反对将民主神圣化。“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民主是相当脆弱的。民主社会里的各种利益集团易同甘但难共苦。”“西方引以为傲的代议民主也迟早成为反思的对象。非西方国家社会精英也必须重新思考,如何让民主参与机制能真正保持良好治理与增进社会福祉,如何不让‘民治’与‘民享脱钩’”。[11]“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12]二要深入思考直接普选式民主制的有效性和实现路径。一般而言,普选式民主取得良好效果,应有三个前提:一是获知信息渠道十分畅通。只有这样公民之间的了解才会更深入透彻,民主选举时才最能做出科学的判断。二是假定社会大多数公民都能做出理性而公正的判断与选择。公民选举代表或是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是出于公心还是私心。这涉及公民政治理性与政治素养问题。这跟一国的国情密切相关。三是整个民主运行的过程中要有良好的监督机制,防止地位相对优势者(如资本拥有者)的操控。没有这三个前提,直接普选式民主多是具备民主的形式而无民主的实质,所谓的“民选政府”也只是少数人的政府。 其四,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一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13]二要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政治改革要确保立法的公正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各法律部门的统一性等问题。三要严格把关执法的合法性。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最高权威;行政执法要依法执法,杜绝违法执法、钓鱼执法现象出现;坚持集中执法,避免多头执法。四要注重司法的公正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改革必须保证高效的治国理政能力为基石。一要理解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才能确保政治效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现实最优的选择。她代表了中国大多数人的利益,她与时俱进,具有较强的执政能力和丰富的执政经验。我国的政党制度不仅避免了多党竞争、相互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而且也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更大限度地实现了良好的执政绩效和高效的政治效能。只有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才能表达,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调动,执政党的奋斗目标才能实现,政府的治国理政能力才会得到增强。法治是最优最现实的治国理政方式,它有效避免了人治的有限性和专断性,也克服了德治对于恶行惩治的无能为力。二要认识到忽视政治效能只关注民主建设的政治改革是不科学、不明智的。目前学界很多同仁一谈中国政治改革就把关注点放到民主法治建设上,很少关注政治效能或国家建设(经济、社会、文化、生态)能力。诚然,民主法治是政治改革的重要也可以说是核心内容。民主化的目的是什么?无外乎是切实加强和改善民生、保证利益分配的合理化。切实加强和改善民生需要优质的政府,优质的政府必须具备较强的治国理政能力。三要明白在发展中国家高效的治国理政能力比民主建设更为重要与迫切。王绍光教授在《民主四讲》一书中有一个重要的論点就是: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就不可能有稳定的民主制度。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是最为迫切的任务。公民或者组织只把精力放在民主化建设上,不断的民主运动并不利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一个失败的国家就像引擎出故障的巴士;一个孱弱的国家就像马力不足的巴士。国家机构不健全,无论选出谁来当驾驶员都无能为力。”[14]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政治改革过程中,高效的治国理政能力远比民主建设更为重要与迫切,民主化更需谨慎有序推进。
总之,推进中国的政治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改革道路。公正的价值追求、有序的民主参与、法治化的政治运作、高效的治理能力四大要素的完美结合应是一国政治制度设计或政治改革的基本标准。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道路,这正是这四大要素完美结合的良好体现,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
[参考文献]
[1][2][12]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76-177;213;176.
[3]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M]. Bost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62.
[4][5][6][11][14] 朱云汉.高思在云:中国兴起与全球秩序重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9;45-46;9;52-53.
[7] 赵鼎新.现代民主的真实面目[J].中国改革,2007(11).
[8] 关于讲政治[N].人民日报,1996-07-01.
[9] 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出版社,2006:553.
[10]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N].检察日报,2016-07-23.
[13] 人民日报 [N].2016-04-27(9).
责任编辑: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