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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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步伐的加快,公众参与司法的需求不断增强,对司法公开的呼声日益强烈。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随后发布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将司法公开列为法院工作的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是将司法公开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回眸司法公开变革进程,聚焦党代会报告可以看出,司法公开不仅是强化司法监督、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更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一、司法公开的内涵
  司法公开,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要以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知悉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司法公开是我国法治化进程加快发展以及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日益高涨的密切关注应运而生的产物。司法机关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司法公开顺理成章地成为一种与公民权益实现紧密相关的一种公权力的公开。故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旨在更好地实现司法公开的价值,筑牢维护公平正义的防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权利的充分行使,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公开的价值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为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应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实现其重要价值。
  第一,司法公开是改进司法工作、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公开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活动,另一方面又可以让人民群众充分监督司法活动,便于人民法院改进司法工作。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一旦司法公开之门向公众敞开,众目睽睽之下,无异于向法官投去聚光灯。那么,法官势必会考虑自己的言行举止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相悖以及是否影响其公正司法的形象,假如与上述标准相佐,他将承担何种后果。在公众监督与上述种种思虑下法官会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使司法工作日渐契合司法公正的最高标准。
  第二,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有效方式。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公开使整个诉讼活动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这种监督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巨大力量,促使法官不断学习、实践,不断充实自己,不断完善自己,提升业务能力,工作中精益求精。在法官追求自我提高的过程中不仅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也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还可以有效减少司法成本。
  第三,司法公开是保障公民权利、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如果一个法院毫无遮掩而是以公众可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并做出公正裁判,不仅有助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必定也会极大地增强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公正性的信任度,还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揭露司法领域腐败。相反,如果一个法院不愿公开透明地对案件进行裁判,即使没有任何问题,公众也会质疑司法的公正性。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通过司法公开逐渐增强司法效率并改进司法工作,久而久之形成良性循环,量变促成质变,必将实现司法公开追求的深层目标即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几种途径
  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热切期待,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在广度和深度上积极探索司法公开的新途径。本文试从以下三种途径进行分析。
  首先,要深入推进程序公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公众参与度决定了司法的公信力。程序公开要求法官将个案的程序性事项依法向公众至少是案件所涉当事人予以公开。具体应如何操作,需要进行深度探讨。一要细化公开内容。一个案件从诉至法院起到审结的全过程均应公开,即包括立案、庭审、执行的全程公开。比如,案件是否受理、受理案件的审理过程、审理进度、执行情况等重要节点实现要以当事人可以知悉的方式进行告知,以便其及时了解案件审执情况,避免产生不合理的怀疑。谈及细化公开内容,就是要掌握好公开尺度,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要严格依照法律执行。这样做并不是给法官执法留有余地,而是某些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等一旦公开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是与司法公开的初衷背道而驰的。二要创新公开方式。公开方式应不拘一格,不应仅仅局限于有当事人参与的法官坐堂审案一种方式。一是借助物质载体公开。可以通过报纸及设置导诉台、公告牌等方式进行公开;二是借助高科技手段公开。如设立电子显示屏、开通电子信箱、庭审直播、建立法院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三是通过“走出去”自觉公开。通过法官巡回审判、设立法庭开放日、送法下乡等活动主动公开;四是通过“请进来”公开。法院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旁听监督案件。无论何种形式的公开,旨在更好地让公众了解司法,倾听到更多来自公众的声音,以便更有助于改进司法工作,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其次,要深入推进实体公开。细节决定成败,司法细节决定司法成败。实体公开即判决结果公开,要求法官将证据的认定以及据以定罪量刑的依据予以公开,最终落脚到裁判文书的公开上。法官不仅要将裁判文书及时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送达,还应在法院网站等平台上开辟裁判文书专栏。除按规定不予公开的裁判文书外,应将公开宣告的各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对外公布,这样既可以消减公众对司法不公的疑虑,又可以让公众监督司法活动,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腐败滋生的主客观因素。但这就对法官的综合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考验,因为公众关注案情,可以说是拿着“放大镜”在关注案件。此时裁判文书就好比法官的名片,如果缺乏充分的释法析理,即使将文书晒到网上,也难免遭受公众的质疑,而如果一份文书中有多处用语不规范乃至错别字就会令公众对法官的尽责程度乃至能力产生怀疑,进而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这不仅要求法官证据采信要合法、释法析理要充分、适用法律要准确,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同时也要求法官要注重裁判文书的行文格式、措辞乃至标点符号的精准,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
  再次,要深入推进审务公开。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说:“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普通公众对法院的工作总怀有一种神秘感,认为法院工作神圣的同时又对其充满了疑虑。为了帮助公众剥离所谓的神秘面纱,拉近与公众的距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司法的亲和力,让司法公信力在信赖和和尊重中升华,我们应该在突出程序公开与实体公开的同时,注重审务公开。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几项:
  一要公开司法规则。司法规则是公众诉讼的指南,司法规则的公开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成本,更为公众参与诉讼提供了便利。可以通过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及法院网站等平台公布司法工作流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收费标准、受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提示等。二要公开法院基本情况。借助法院网站及其他公开媒介公布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报告、各部门管理职能、人员状况、管理制度及重要研究成果等法院基本情况。通过上述事项的公开,让公众更多地接近司法、了解司法、接受司法。
  最后,要深入推进法院工作动态公开。人民法院为提升队伍素质,围绕审判工作主题展开的庭审观摩、教育培训等一系列岗位练兵活动都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让公众真切地感受到法官为提高能力、做出公正裁判而进行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成绩,使他们相信法律、信赖法官。法官对社会弱势群体捐款捐物的救助,普法进校园、进社区,为绿色环保参与义务植树等与公众的互动也可以借助一定媒介对社会公众公开。让公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切身地感受到法官不仅是居中的裁判者,也是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者,切身地感受到法官的爱民之心和惠民之举,进一步增进公众对法院及法官的了解和认同,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大有裨益。
  (作者通讯地址:泰来县人民法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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