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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力验证范围
(一)承担2016年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项目,可自愿参加其他项目的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书面说明。
(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必须参加附件8所列相关能力验证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书面说明。
(三)各省(区、市)通过资质认定(即计量认证,下同)和机构考核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根据各省(区、市)要求参加。
二、能力验证内容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
(二)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
(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四)牛奶中铅和黄曲霉毒素M1检测;
(五)土壤中重金属和肥料中养分检测。
三、任务分工与组织方式
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分级实施。承担部级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由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通过省级资质认定和机构考核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具备条件的省份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部级能力验证工作和要求组织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可探索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本辖区内的能力验证工作或组织相关检测机构自愿参加部级能力验证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具体组织工作。
四、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
我部指定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5家单位为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报名、样品制备、发放和结果收集汇总等工作,并形成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同时负责为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指导。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成立了能力验证专家组。专家组由熟悉能力验证制度、检测和统计方法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能力验证方案和结果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并起草总体评价报告。
五、时间要求
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原则上进行一次,对于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经过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部级能力验证
1.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须及时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和汇总表,于4月15日前报名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2.农产品中重金属、土壤中重金属和肥料中养分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接收后10日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其他类别能力验证项目须在领样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
3.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补验申请。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补验工作应在2016年9月底前完成。
4.各技术支持单位应在能力验证工作和补验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能力验证结果和补验结果汇总报告报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5.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和补验结果汇总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能力验证专家组完成对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并起草总体评价报告等材料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省级能力验证
1.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时间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0月底前完成。
2.暂不具备条件组织省级能力验证工作的省份,其自愿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相关项目的检测机构报名表和汇总表由省级部门汇总后按时间要求统一发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3.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底前分别将省级能力验证方案和工作总结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抄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六、能力验证结果使用
(一)部级能力验证
1.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能力验证补验结果不合格的;
(2)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
(3)能力验证样品进行分包,未在本单位检测的;
(4)相互询问检测数据,伪造检测结果的。
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
3.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质检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和资质认定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4.承担监测任务的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给予6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
5.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给予6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
(二)省级能力验证
省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部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自行确定。参加省级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当地部、省级质检机构加强培训指导,帮助提高能力水平。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好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组织省级能力验证工作,其相关检测机构自愿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省份,要认真组织好报名等工作。
(二)各国家级、部级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我部组织的能力验证,认真配合有关技术支持单位的工作安排,提前与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取得联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样品。本年度各能力验证项目均不提供检测用标准溶液。同时参加多个项目能力验证的单位应分别填写申请表,分别报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三)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单位,按照格式填写检测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传真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一并寄送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四)技术支持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检测技术路线,按时组织完成有关任务。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将对技术支持单位进行监督和抽查。
八、联系方式
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组织单位或具体牵头组织单位联系。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供稿)
(一)承担2016年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项目,可自愿参加其他项目的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书面说明。
(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必须参加附件8所列相关能力验证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书面说明。
(三)各省(区、市)通过资质认定(即计量认证,下同)和机构考核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根据各省(区、市)要求参加。
二、能力验证内容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
(二)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
(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四)牛奶中铅和黄曲霉毒素M1检测;
(五)土壤中重金属和肥料中养分检测。
三、任务分工与组织方式
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分级实施。承担部级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由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通过省级资质认定和机构考核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具备条件的省份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部级能力验证工作和要求组织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可探索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本辖区内的能力验证工作或组织相关检测机构自愿参加部级能力验证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具体组织工作。
四、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
我部指定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5家单位为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报名、样品制备、发放和结果收集汇总等工作,并形成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同时负责为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指导。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成立了能力验证专家组。专家组由熟悉能力验证制度、检测和统计方法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能力验证方案和结果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并起草总体评价报告。
五、时间要求
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原则上进行一次,对于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经过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部级能力验证
1.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须及时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和汇总表,于4月15日前报名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2.农产品中重金属、土壤中重金属和肥料中养分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接收后10日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其他类别能力验证项目须在领样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
3.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补验申请。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补验工作应在2016年9月底前完成。
4.各技术支持单位应在能力验证工作和补验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能力验证结果和补验结果汇总报告报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5.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和补验结果汇总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能力验证专家组完成对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并起草总体评价报告等材料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省级能力验证
1.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时间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0月底前完成。
2.暂不具备条件组织省级能力验证工作的省份,其自愿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相关项目的检测机构报名表和汇总表由省级部门汇总后按时间要求统一发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3.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底前分别将省级能力验证方案和工作总结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抄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六、能力验证结果使用
(一)部级能力验证
1.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能力验证补验结果不合格的;
(2)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
(3)能力验证样品进行分包,未在本单位检测的;
(4)相互询问检测数据,伪造检测结果的。
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
3.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质检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和资质认定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4.承担监测任务的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给予6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
5.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给予6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
(二)省级能力验证
省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部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自行确定。参加省级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当地部、省级质检机构加强培训指导,帮助提高能力水平。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好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组织省级能力验证工作,其相关检测机构自愿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省份,要认真组织好报名等工作。
(二)各国家级、部级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我部组织的能力验证,认真配合有关技术支持单位的工作安排,提前与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取得联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样品。本年度各能力验证项目均不提供检测用标准溶液。同时参加多个项目能力验证的单位应分别填写申请表,分别报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三)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单位,按照格式填写检测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传真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一并寄送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四)技术支持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检测技术路线,按时组织完成有关任务。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将对技术支持单位进行监督和抽查。
八、联系方式
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组织单位或具体牵头组织单位联系。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