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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话题总是牵动着专业技术人才的神经。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意味着,实行了30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迎来首次重大改革。这项改革有多少“含金量”,未来职称评定将会有哪些变化?围绕读者关心的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管理处处长惠东昌。
本刊记者:惠处长,您好。此次我省《实施意见》的出台意在回应哪些社会关切?为了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惠东昌:《实施意见》主要回应了长期以来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普遍关注的职称制度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机制以及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衔接等直接影响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和职业发展的相关问题。这次改革,重点要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从而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
本刊记者:职称评价标准是人才评价的标尺。《实施意见》对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方面相关政策的调整,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惠东昌:《实施意见》把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导向,也就是“评什么”的问题,作为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进一步加以明确,即综合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在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的同时,立足于“干什么、评什么”,更加注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的考察,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注重对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的考核。另外,允许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可以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从人才评价制度层面着力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职业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本刊记者:针对传统的人才评价制度中“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实施意见》做了哪些改革?
惠东昌:《实施意见》提出,改变以往片面强调论文、论著等不科学、不合理、不全面的现象,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例如:对应用型人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即使是研究属性较强,需要有论文、论著要求的,也要逐步推行“代表作”制度,淡化对论文篇数的要求,注重论文质量和实际作用。下一步,我们还将分系列修订《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合理确定评价标准中的论文要求权重,用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多种成果表现形式,来考核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素质。另外,原则上取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专业技术岗位确有需求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具体要求。
本刊记者:最近一段时间,网上出现很多“评职称不再要求论文、外语、计算机”之类的文章标题,这么理解对吗?
惠东昌:不能这么理解。不是说不作论文要求,而是合理设置论文要求,从以往注重论文数量向今后注重论文质量转变;对于外语、计算机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和必要条件,而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要求。
本刊记者:近些年,因为评价体系中的某种“唯论文”倾向,导致论文抄袭、造假以及花钱发论文等乱象层出不穷,《实施意见》对此有哪些应对措施?
惠东昌:这类现象的出现,根源在于评价导向。《实施意见》提出,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本刊记者:《实施意见》提出“政策向基层倾斜”,实际操作起来怎么体现?如何有效破解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一直在“学术性”和“应用性”之间徘徊的现实问题?
惠东昌:《实施意见》特别注重向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政策倾斜。一是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制度,在县域(含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本着自愿原则,申报参加“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在基层定向使用;对论文、科研成果等不作硬性要求,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教案、病例、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表现形式替代。二是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服务边远地区和基层,在边远贫困地区和边疆民族区、革命老区长期扎根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各级评审委员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予以评审通过;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基层工作经历和业绩可作为优先评聘职称的重要依据。三是落实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倾斜的政策,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乡镇基层一线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在当地得到业内普遍认可、业绩成果获得市(地)以上奖励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晋升“基层”高级职称;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后,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兑现相应待遇。
本刊记者:多少年来,职称评审被视为体制内人才的“专属”。我们注意到,此次《实施意见》提出,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全覆盖”。请问,哪些人员可以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可通过何种渠道申报?
惠东昌:《实施意见》重申和明确,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制约,创造便利条件,以用人单位和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为依托,确保凡在我省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及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我省职称评审,实现评审人群的“全覆盖”,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具体申报渠道,在今年6月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刊记者:以往从事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是否可以继续申报参评职称?
惠东昌: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和人社部要求,从今年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具体来说,以往允许公务员参评的会计、审计、统计、技侦、法检等职称,以及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允许参加职称评审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再允許继续申报参评。
本刊记者:《实施意见》在职称评审与人员使用方面有什么新的变化?
惠东昌:为促进职称“评以适用、以用促评、评用结合”,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衔接,今后“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在目前中小学校实行职称评聘结合的基础上,下一步还将对全省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逐步实行职称评审评聘结合,也就是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向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过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本刊记者:在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赋予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权等方面,我省有哪些工作打算?
惠东昌: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逐步扩大市(地)以上党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实行职称直聘单位的范围;探索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主系列职称联合评审的模式;试行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量、择优推荐,在符合条件的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大型企业等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等等。对实行职称直聘和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本刊记者:谢谢您的解答。
惠东昌:不必客气,希望我的解答能对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有所帮助。
本刊记者:惠处长,您好。此次我省《实施意见》的出台意在回应哪些社会关切?为了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惠东昌:《实施意见》主要回应了长期以来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普遍关注的职称制度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机制以及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衔接等直接影响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和职业发展的相关问题。这次改革,重点要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从而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
本刊记者:职称评价标准是人才评价的标尺。《实施意见》对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方面相关政策的调整,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惠东昌:《实施意见》把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导向,也就是“评什么”的问题,作为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进一步加以明确,即综合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在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的同时,立足于“干什么、评什么”,更加注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的考察,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注重对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的考核。另外,允许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可以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从人才评价制度层面着力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职业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本刊记者:针对传统的人才评价制度中“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实施意见》做了哪些改革?
惠东昌:《实施意见》提出,改变以往片面强调论文、论著等不科学、不合理、不全面的现象,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例如:对应用型人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即使是研究属性较强,需要有论文、论著要求的,也要逐步推行“代表作”制度,淡化对论文篇数的要求,注重论文质量和实际作用。下一步,我们还将分系列修订《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合理确定评价标准中的论文要求权重,用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多种成果表现形式,来考核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素质。另外,原则上取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专业技术岗位确有需求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具体要求。
本刊记者:最近一段时间,网上出现很多“评职称不再要求论文、外语、计算机”之类的文章标题,这么理解对吗?
惠东昌:不能这么理解。不是说不作论文要求,而是合理设置论文要求,从以往注重论文数量向今后注重论文质量转变;对于外语、计算机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和必要条件,而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要求。
本刊记者:近些年,因为评价体系中的某种“唯论文”倾向,导致论文抄袭、造假以及花钱发论文等乱象层出不穷,《实施意见》对此有哪些应对措施?
惠东昌:这类现象的出现,根源在于评价导向。《实施意见》提出,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本刊记者:《实施意见》提出“政策向基层倾斜”,实际操作起来怎么体现?如何有效破解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一直在“学术性”和“应用性”之间徘徊的现实问题?
惠东昌:《实施意见》特别注重向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政策倾斜。一是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制度,在县域(含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本着自愿原则,申报参加“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在基层定向使用;对论文、科研成果等不作硬性要求,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教案、病例、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表现形式替代。二是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服务边远地区和基层,在边远贫困地区和边疆民族区、革命老区长期扎根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各级评审委员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予以评审通过;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基层工作经历和业绩可作为优先评聘职称的重要依据。三是落实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倾斜的政策,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乡镇基层一线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在当地得到业内普遍认可、业绩成果获得市(地)以上奖励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晋升“基层”高级职称;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后,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兑现相应待遇。
本刊记者:多少年来,职称评审被视为体制内人才的“专属”。我们注意到,此次《实施意见》提出,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全覆盖”。请问,哪些人员可以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可通过何种渠道申报?
惠东昌:《实施意见》重申和明确,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制约,创造便利条件,以用人单位和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为依托,确保凡在我省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及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我省职称评审,实现评审人群的“全覆盖”,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具体申报渠道,在今年6月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刊记者:以往从事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是否可以继续申报参评职称?
惠东昌: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和人社部要求,从今年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具体来说,以往允许公务员参评的会计、审计、统计、技侦、法检等职称,以及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允许参加职称评审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再允許继续申报参评。
本刊记者:《实施意见》在职称评审与人员使用方面有什么新的变化?
惠东昌:为促进职称“评以适用、以用促评、评用结合”,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衔接,今后“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在目前中小学校实行职称评聘结合的基础上,下一步还将对全省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逐步实行职称评审评聘结合,也就是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向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过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本刊记者:在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赋予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权等方面,我省有哪些工作打算?
惠东昌: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逐步扩大市(地)以上党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实行职称直聘单位的范围;探索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主系列职称联合评审的模式;试行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量、择优推荐,在符合条件的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大型企业等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等等。对实行职称直聘和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本刊记者:谢谢您的解答。
惠东昌:不必客气,希望我的解答能对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