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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维护城市生活秩序中起着重要作用,管理城市生活的各个方面。但近年来各种暴力执法问题,深深的影响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形象。对在城管执法领域中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错误执法的责任追究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同时有力的维护政府的公共执法形象。本文认为城管执法领域中责任追究存在追责范围和内容模糊不清、部门领导回避责任不愿不想追责、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认定难、责任追究工作難落实等问题。为有效改变现状,提出了以下对策:第一,加强追责意识教育;第二,完善追责的程序;第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城管执法 责任追究 困境 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75年5月北京市赛区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城管部门相继在全国各地成立。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管部门的不断的扩张,现在城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治理和维护城市生活秩序。但近年来因城管执法不当引起的冲突、因对城管执法人员责任追究不力导致的城管部门公信力下降等现象,都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城管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因此城管执法领域中的责任追究工作仍面临着许多问题。本文探讨了城管执法领域中责任追究存在的困境,分析了困境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困境的对策建议,旨在使我国城管领域中的责任追究工作更科学有效的开展,有力的维护政府的公共执法形象。
二、城管执法领域中责任追究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我国对城管执法领域中的责任追究有了一定的发展,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责任追究办法,如西安市城管局出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虽然对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就目前的追责情况来看,城管执法领域中的责任追究工作还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追责范围和内容模糊不清。当前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中存在追责范围和内容的不明确的问题。哪些范围和内容是城管责任追究应该追责的,哪些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应该进行责任追究,这些行为的责任大小又是以怎样的标准划分的。当前,我国关于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在责任追究的过程中不能明确哪些行为应该追究责任,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是那些被媒体曝光,被公众知道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得到追究责任,而其他没有曝光的事件,或是城管执法人员不作为等行为没有被追究责任。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不明确,会严重影响对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效进行,是责任追究工作难以落实。
2.部门领导回避责任不愿不想追责。一些部门领导人对责任追究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他们大多认为部门中有人被追究责任是不光彩的事,是对部门及部门成员工作的否认,对城管追究责任会打击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在遇到问题时不愿不想去追究责任,总是想掩盖过错,而不是去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及避免再次发生的方法及对策。责任追究工作量大,情况复杂,部分领导不愿意将自己的时间用在责任追究中,更担心得罪人,影响自身的前途。
3.责任追究中责任认定难。责任是指有行为能力的人应尽其职,做其事,并对他的行为负责。责任是民主政治和公共行政的核心问题。城管执法人员在其行使自身权利时,要对他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接受监督,如果违法了法律还要接受法律的追责,保证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力与义务是相对等的。无论是谁的责任就应该由谁承担,当城管执法人员因行使自身权利而使社会公众的利益受损失,当事人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是很难的,责任的认定难,处理的效果难。在执法过错事件中城管和其他当事人间相互推诿,难以认定双方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如在重庆渝中区一起城管与小贩冲突事件中,城管在追小贩过程中,双方拉扯时小贩从楼梯跌落,城管一看出事就跑了。城管执法人员称是该小贩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的,而小贩则称是城管拉扯他才导致他摔伤。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最难的就是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应不应该负责,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等。
4.追究工作难落实。当前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主要是部门内部的追究,有的部门领导为了自身的形象和部门的形象,以责任追究会影响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由,不去追究过错当事人的责任;有的对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只是流于形式,一般只是对外表示会追责但最后就不了了之;在现实行政活动中,各种监督主体都没有发挥到其真正的作用,使得在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实际操作中,有意无意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责任追究工作难以真正的落实。在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媒体报道的16起城管执法中公民死亡案例,其中5起追究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他11起案件,有5起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案件刑罚情况不明,许多案件都以赔偿的方式了结。因为城管执法伤人是因公犯罪,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时司法机关的压力也很多,如果城管执法人员被判刑,会大大的打击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破解城管执法领域中责任追究困境的对策
1.加强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意识教育。加强追责意识的教育是解决责任追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前提。如果连责任追究的意识都没有,又怎么能要求责任追究的有序进行。城管执法人员及部门领导应该重视责任追究,充分认识到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不对城管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城管行政执法就不能有序进行,城管执法的形象就会受损,最终会影响到整个政府的形象。不仅要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识的教育,还要加强对领导责任追究意识的教育,更需要加强的社会大众有关城管责任追究意思的教育,要是城管执法人员、领导和人民群众都充分认识到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将责任追究落实。
2.完善责任追究的程序。程序的透明化和公正性对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作用的发挥其重要作用。责任追究程序的透明化有益于避免违法操作,使责任追究的过程都存在于大家的视野里,接受公众的监督。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程序有益于城管责任追究作用的充分发挥,以科学的方法设计合理的追责程序,使责任追究有具体的规范性的步骤。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多样的,因此责任追究不能只有上级启动责任追究,还应该有其他部门或人民群众提建议、举报等;或是媒体曝光等方法进行责任追究。要想发挥各种主体的作用就必须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力与义务,才能保证责任追究启动的及时有效。责任追究中调查取证是责任追究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在调查过程中必须通过合法、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一切行为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明确在调查过程中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是否真实有效。城管执法责任追究者通过调查取证,整理相关资料信息,分析实际影响和损失,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或要承担多少责任。在责任追究中应该允许执法人员进行申辩并提供证据。为了确保责任追究的公平公正,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该听取被追责人员的陈诉和申辩,以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责任追究主体在获得的资料信息以及听取陈诉和申辩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后,就责任追究结果给出方案并在有效的平台上公开,使责任追究方案的执行受到监督,保证追责方案的有效执行。 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首先,立法部门应该积极发现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空白,加快立法的进度,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其次,各级政府应该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注意不得与宪法的内容相抵触,对责任追究的程序、方式、范围和内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注意它的可操作性,不应该是模棱两可的规定。法律的效力是绝对要比制度、规定、条例或办法的效力大的。所以,建立健全城管責任追究相关法律法规对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是很重要的。要保证城管执法责任追究的有效、科学、合法除了要有相关规章制度以外,还应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和约束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追究者的行为。要填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中的法律空白,不给违法者留下任何可操作的空间,有效的防止他们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责任追究,要从法律的层面落实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我国关于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法律条文主要是零星分布的,对有关城管责任的追究规定不详细,起不到很好的作用,导致对城管责任的追究难以进行。要使法律的强制作用和威慑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就必须对专门性的法律中有关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条款进行详细地细分。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改进和补充,使得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有法律上的依据,进而使责任追究更全面有效。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行为准则。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一套健全的城管责任追究法律体系不但能够警示城管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也能为城管的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城管的行政执法也越来越重要,城管执法的事项也越多样化,复杂化。仅仅依靠一些单行法律中的条文并不能满足实际责任追究的需要,所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专门建立一部统筹的城管责任追究的法律。在这部专门的法律中将责任者的认定及应该承担的责任及其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该追究谁的责任就直接追究他的责任;对责任追究主体的权力和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对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的做出规定。保证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序进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在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过程中各监督主体的权力与义务,确保监督的合法性。
4.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能使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确切的落实,没有先对应的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就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目前,我国的监督大多是部门内部的监督,实际上这种监督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在健全的监督机制下进行的责任追究才能体现出公正性。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是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能够发挥作用的有力保证,它能够使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加强内外部的监督,建立一套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是全面控制责任追究的关键。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因此它是我国最具权威的监督形式,它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应该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从制度上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在城管责任追究中的监督权力,改变过于笼统的现状。
司法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司法监督的两个主体,只有在城管执法带来极大影响时,触犯刑法的时候才会进行。积极开展对城管执法的监察;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司法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加大全面监控的力度,不断纠正责任追究中违法行为,保证责任追究的有序进行。
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也使很重要的。我国的执政党是共产党,但由于国情的原因,共产党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现实中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是非常缺乏的。要加强自身追责意识的培养,要健全当前的法律法规,确保监督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样少不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根本在于维护公众的合法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群众有监督权,但在现实中,人民群众的见得形同虚设,主要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推进政务公开,公开政府信息,有益于各公众对执法的监督。
信息时代的来临,科技的不断进步,新闻媒体得到迅猛的发展。它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都使媒体监督发挥较大的效力。新闻媒体的监督是责任追究过程曝光在公众视野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众的监督。总之,要明确各种监督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及职责范围,加强各种监督的监控力度,确保城管责任追究的有序进行,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四、结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城市人口剧增,大大的增加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的难度。近几年来,不断有城管执法不当现象发生,对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也有了较大的难度。城管的哪些行为是应该被追究责任的?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又有哪些要求?哪些人有对城管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正确理解这些问题对完善和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加强城管自我约束,提高城管行政执法水平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建议。本文认为从加强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意识教育;完善责任追究科学程序;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多元的监督机制等几个方面来改善当前城管执法责任追究过程中的不良现象,推进的城管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
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和行政问责制度的落实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法律体系中的各个系统的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对我国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问题的最终解决也应循序渐进,一步一步的完成。
参考文献:
[1]李军鹏.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岳静.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8(5):8-11.
[3]杨新春,张立鹏.责任政府构建必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J].决策质询通讯,2007(8):4-7.
[4]蒋立山,推进依法治国与国家法治能力建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纲要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1(9):80.
[5]周义程.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概念界说[J].行政论坛,2014(3):42.
[6]陈力丹.论我国舆论监督的性质和存在的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2003(4):55.
[7]杨君.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官员问责机制建设的一个新视角[J].中国行政管理,2011(4):65.
关键词:城管执法 责任追究 困境 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75年5月北京市赛区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城管部门相继在全国各地成立。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管部门的不断的扩张,现在城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治理和维护城市生活秩序。但近年来因城管执法不当引起的冲突、因对城管执法人员责任追究不力导致的城管部门公信力下降等现象,都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城管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因此城管执法领域中的责任追究工作仍面临着许多问题。本文探讨了城管执法领域中责任追究存在的困境,分析了困境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困境的对策建议,旨在使我国城管领域中的责任追究工作更科学有效的开展,有力的维护政府的公共执法形象。
二、城管执法领域中责任追究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我国对城管执法领域中的责任追究有了一定的发展,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责任追究办法,如西安市城管局出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虽然对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就目前的追责情况来看,城管执法领域中的责任追究工作还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追责范围和内容模糊不清。当前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中存在追责范围和内容的不明确的问题。哪些范围和内容是城管责任追究应该追责的,哪些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应该进行责任追究,这些行为的责任大小又是以怎样的标准划分的。当前,我国关于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在责任追究的过程中不能明确哪些行为应该追究责任,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是那些被媒体曝光,被公众知道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得到追究责任,而其他没有曝光的事件,或是城管执法人员不作为等行为没有被追究责任。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不明确,会严重影响对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效进行,是责任追究工作难以落实。
2.部门领导回避责任不愿不想追责。一些部门领导人对责任追究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他们大多认为部门中有人被追究责任是不光彩的事,是对部门及部门成员工作的否认,对城管追究责任会打击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在遇到问题时不愿不想去追究责任,总是想掩盖过错,而不是去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及避免再次发生的方法及对策。责任追究工作量大,情况复杂,部分领导不愿意将自己的时间用在责任追究中,更担心得罪人,影响自身的前途。
3.责任追究中责任认定难。责任是指有行为能力的人应尽其职,做其事,并对他的行为负责。责任是民主政治和公共行政的核心问题。城管执法人员在其行使自身权利时,要对他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接受监督,如果违法了法律还要接受法律的追责,保证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力与义务是相对等的。无论是谁的责任就应该由谁承担,当城管执法人员因行使自身权利而使社会公众的利益受损失,当事人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是很难的,责任的认定难,处理的效果难。在执法过错事件中城管和其他当事人间相互推诿,难以认定双方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如在重庆渝中区一起城管与小贩冲突事件中,城管在追小贩过程中,双方拉扯时小贩从楼梯跌落,城管一看出事就跑了。城管执法人员称是该小贩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的,而小贩则称是城管拉扯他才导致他摔伤。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最难的就是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应不应该负责,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等。
4.追究工作难落实。当前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主要是部门内部的追究,有的部门领导为了自身的形象和部门的形象,以责任追究会影响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由,不去追究过错当事人的责任;有的对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只是流于形式,一般只是对外表示会追责但最后就不了了之;在现实行政活动中,各种监督主体都没有发挥到其真正的作用,使得在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实际操作中,有意无意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责任追究工作难以真正的落实。在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媒体报道的16起城管执法中公民死亡案例,其中5起追究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他11起案件,有5起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案件刑罚情况不明,许多案件都以赔偿的方式了结。因为城管执法伤人是因公犯罪,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时司法机关的压力也很多,如果城管执法人员被判刑,会大大的打击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破解城管执法领域中责任追究困境的对策
1.加强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意识教育。加强追责意识的教育是解决责任追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前提。如果连责任追究的意识都没有,又怎么能要求责任追究的有序进行。城管执法人员及部门领导应该重视责任追究,充分认识到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不对城管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城管行政执法就不能有序进行,城管执法的形象就会受损,最终会影响到整个政府的形象。不仅要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识的教育,还要加强对领导责任追究意识的教育,更需要加强的社会大众有关城管责任追究意思的教育,要是城管执法人员、领导和人民群众都充分认识到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将责任追究落实。
2.完善责任追究的程序。程序的透明化和公正性对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作用的发挥其重要作用。责任追究程序的透明化有益于避免违法操作,使责任追究的过程都存在于大家的视野里,接受公众的监督。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程序有益于城管责任追究作用的充分发挥,以科学的方法设计合理的追责程序,使责任追究有具体的规范性的步骤。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多样的,因此责任追究不能只有上级启动责任追究,还应该有其他部门或人民群众提建议、举报等;或是媒体曝光等方法进行责任追究。要想发挥各种主体的作用就必须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力与义务,才能保证责任追究启动的及时有效。责任追究中调查取证是责任追究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在调查过程中必须通过合法、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一切行为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明确在调查过程中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是否真实有效。城管执法责任追究者通过调查取证,整理相关资料信息,分析实际影响和损失,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或要承担多少责任。在责任追究中应该允许执法人员进行申辩并提供证据。为了确保责任追究的公平公正,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该听取被追责人员的陈诉和申辩,以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责任追究主体在获得的资料信息以及听取陈诉和申辩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后,就责任追究结果给出方案并在有效的平台上公开,使责任追究方案的执行受到监督,保证追责方案的有效执行。 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首先,立法部门应该积极发现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空白,加快立法的进度,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其次,各级政府应该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注意不得与宪法的内容相抵触,对责任追究的程序、方式、范围和内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注意它的可操作性,不应该是模棱两可的规定。法律的效力是绝对要比制度、规定、条例或办法的效力大的。所以,建立健全城管責任追究相关法律法规对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是很重要的。要保证城管执法责任追究的有效、科学、合法除了要有相关规章制度以外,还应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和约束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追究者的行为。要填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中的法律空白,不给违法者留下任何可操作的空间,有效的防止他们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责任追究,要从法律的层面落实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我国关于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法律条文主要是零星分布的,对有关城管责任的追究规定不详细,起不到很好的作用,导致对城管责任的追究难以进行。要使法律的强制作用和威慑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就必须对专门性的法律中有关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条款进行详细地细分。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改进和补充,使得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有法律上的依据,进而使责任追究更全面有效。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行为准则。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一套健全的城管责任追究法律体系不但能够警示城管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也能为城管的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城管的行政执法也越来越重要,城管执法的事项也越多样化,复杂化。仅仅依靠一些单行法律中的条文并不能满足实际责任追究的需要,所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专门建立一部统筹的城管责任追究的法律。在这部专门的法律中将责任者的认定及应该承担的责任及其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该追究谁的责任就直接追究他的责任;对责任追究主体的权力和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对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的做出规定。保证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序进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在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过程中各监督主体的权力与义务,确保监督的合法性。
4.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能使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确切的落实,没有先对应的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就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目前,我国的监督大多是部门内部的监督,实际上这种监督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在健全的监督机制下进行的责任追究才能体现出公正性。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是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能够发挥作用的有力保证,它能够使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加强内外部的监督,建立一套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是全面控制责任追究的关键。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因此它是我国最具权威的监督形式,它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应该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从制度上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在城管责任追究中的监督权力,改变过于笼统的现状。
司法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司法监督的两个主体,只有在城管执法带来极大影响时,触犯刑法的时候才会进行。积极开展对城管执法的监察;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司法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加大全面监控的力度,不断纠正责任追究中违法行为,保证责任追究的有序进行。
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也使很重要的。我国的执政党是共产党,但由于国情的原因,共产党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现实中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是非常缺乏的。要加强自身追责意识的培养,要健全当前的法律法规,确保监督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样少不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根本在于维护公众的合法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群众有监督权,但在现实中,人民群众的见得形同虚设,主要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推进政务公开,公开政府信息,有益于各公众对执法的监督。
信息时代的来临,科技的不断进步,新闻媒体得到迅猛的发展。它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都使媒体监督发挥较大的效力。新闻媒体的监督是责任追究过程曝光在公众视野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众的监督。总之,要明确各种监督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及职责范围,加强各种监督的监控力度,确保城管责任追究的有序进行,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四、结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城市人口剧增,大大的增加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的难度。近几年来,不断有城管执法不当现象发生,对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也有了较大的难度。城管的哪些行为是应该被追究责任的?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又有哪些要求?哪些人有对城管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正确理解这些问题对完善和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加强城管自我约束,提高城管行政执法水平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建议。本文认为从加强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意识教育;完善责任追究科学程序;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多元的监督机制等几个方面来改善当前城管执法责任追究过程中的不良现象,推进的城管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
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和行政问责制度的落实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法律体系中的各个系统的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对我国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问题的最终解决也应循序渐进,一步一步的完成。
参考文献:
[1]李军鹏.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岳静.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8(5):8-11.
[3]杨新春,张立鹏.责任政府构建必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J].决策质询通讯,2007(8):4-7.
[4]蒋立山,推进依法治国与国家法治能力建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纲要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1(9):80.
[5]周义程.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概念界说[J].行政论坛,2014(3):42.
[6]陈力丹.论我国舆论监督的性质和存在的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2003(4):55.
[7]杨君.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官员问责机制建设的一个新视角[J].中国行政管理,2011(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