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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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引起对方当事人误解,产生与法官的敌对情绪,而且影响了审判效率质量,也影响了国家审判的庄重性。
  关键词:证人制度;证人不出庭作证;建议
  一、中国证人制度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上都要必须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司法实践中现实情况却与此大相径庭。根据有关统计,刑事案件中尽管明确证人的超过80%,但真正出庭作证的不到10%,在民事经济案件中的证人出庭率也很低。这种情况表明,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当前普遍存在证人不愿意出庭,不愿意作证的问题。除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对证人义务的措施不力等方面的原因外,证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人出庭义务有规定,但对证人的权利没有具体规定,对打击报复证人,侵犯证人人身财产权利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证人出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不到相应补偿。
  可喜的是这次新刑诉法完善了证人强制出庭及一些权利保障等规定,但我们期待具体的实施办法出台,切实保证证人的出庭。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1.制定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的情况普遍存在。不少法官为此再相当事人一一进行调查,审核,并且在证人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情况下,也听之任之。这样既浪费了大量得人力物力,又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而现行的法律对如何保证主任能够人到庭也没有明确规定,制约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理论上来说,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妨碍诉讼的行为,因此制定一些强制证人到庭的措施是较为可行的。
  2.应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
  第一,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我们应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张耀武在《证人拒不作证的原因及对策》写道:“如果我们像宣传计划生育那样,使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达到妇孺皆知;如果我们像宣传税法那样,使人民群众都知道,证人出庭作证像纳税一样不可回避;如果我们像宣传《保险法》那样,使人民群众都知道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公益活动,证人出庭作证在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在保护证人自己。假如自上而下真的掀起宣传的高潮,那么我们相信,在三五年内就可以促使证人自觉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虽然他估计的夸大了效果,但同时也说明了宣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证人出庭作证确实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我们应健全法律机制。要让证人享有对案件的知情权,受帮助权,受保障权。证人在出庭作证后,如果受到威胁或伤害,应有权及时获得救助保护,及时有效特别重要。
  3.完善证人人身财产保障措施
  证人人身财产权利与普通公民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侵犯证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主要是指由于证人即将,正在或已向法庭提供证词的原因 ,侵害人阻挠,破坏证人作证而对证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诬陷殴打等打击报复及侵害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证人人身财产的权利,首先应在立法上堵塞保障不利的漏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第四款对有关情况作了规定,当事人或其雇佣的人对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自然没有争议,但在具体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往往发生在民事审判审理终结,执行完毕之后,当事人片面的将自己败诉的诉讼结果归咎于证人的出庭作证,从而导致打击报复证人违法行为的发生。
  目前的有关保障证人人身权利的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有效的执行。执法人员怕麻烦图省事,对侵害证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措施不力,客观上对证人出庭作证设置了障碍,导致了在我国在改进审判方式上步履维艰的局面。因此,提高执法人员的认识和业务素质,严惩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当务之急。
  4.完善证人应得利益的补偿制度
  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证人事实上仅仅是义务的主体,只有作证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在法院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证人成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工具”,在利用完之后,证人被草草打发,为人问津。在现实生活中,作证的证人被恐吓甚至受到报复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求助无门经常发生,使人心有余悸。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法律对证人权利的漠视才使得许许多多的证人“视法律如畏途”。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和完善证人的经济补偿权。
  证人应得利益补偿是证人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日期内出庭作证而对其原先应得的物质利益及不应有的支出给予的补偿,使之不受损失的做法。证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及支出一般应包括:误工损失,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证人的误工损失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收入密切相关。证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经商户的其误工损失可参照其一定时期内平均收入的数额加以酌定;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损失不应低于平时工作的实际收入和奖金;没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补偿的标准一般应稍微高于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也不应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同类差旅费。
  总之,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各个环节形成合力让每一个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因素都得到控制,证人就会积极主动出庭作证。相信通过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一定能改变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种种尴尬和不正常的状况。证人作证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我们要通过宣传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舆论,创造证人受尊重和保护的良好氛围;通过完善社会控制机制,减少犯罪诱发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消除证人的恐惧心理。通过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使司法改革有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李学军.《美国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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