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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研究者多关注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而忽视私人实施,且《反垄断法》中对于私人实施的规定也过于简单,缺乏明显的可操作性。然而私人实施有利于调动各方力量与各种非法垄断行为作斗争,培养良好的竞争意识和竞争环境。因此,应注重和完善《反垄断法》在民事责任的性质、承担方式和赔偿以及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研究与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