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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待死刑的政策是“少杀、慎杀”。1979年刑法典对死刑持非常谨慎的态度,除了在分则中极力控制死刑外,还有总则中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1997年刑法典除了在总则编中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作了更精确的表述,并对死缓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以外,在分则编对可处死刑的罪种数量略有减少。但是我国死刑适用的范围客观地说是比较宽泛的,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中也是不多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