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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是指国有企业在实施公司化改革的过程中,受中国社会特殊经济制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的股份人为地分割成流通股(社会公众股)和非流通股(国有股和法人股)两部分,从而产生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和同股不同利的一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为了打破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获得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需要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合理的补偿,从而产生了对价,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到了三个不同的会计主体: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