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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此开启了驰名商标宣传的禁止时代,当时发生的在广告中宣传"驰名商标"字样的都是直接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规定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