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把握提升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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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存在着缺陷,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很少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使这项制度近乎虚设。二年来我院把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作为重点工作抓,先后制定《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工作规则》等制度,坚持“五个”把握,强化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监督职能提升法律监督监督力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把握列席人员,提高评议质量。《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因此,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检察长的权利,一般检察人员不具备列席的资格。但实践中存在检察长由于公务繁忙,委托副检察长列席会议的情况。而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看,将检察长解释为“检察长及察长”并未违背立法之真义,符合扩张解释的要求。2006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死刑副检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第(六)项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机关。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案件会议。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可以带检察人员作为助手”。因此,笔者认为,考虑到实际情况,检察长因故不能到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出席会议,应当具有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同等法律效力,在列席会议时,还可以带领部门负责人、主办该案的检察人员或专业人员作为助手,辅助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在会议中发表意见、说明理由等。
  
  二、把握案件范围。增强评议效果。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主要是因为审判委员会具有审判职能,通过列席会议对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职能进行监督,因此,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只限于讨论案件这一范围。但是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很多,检察长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每案都列席。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可规定为以下几种:
  (1)对案件认定事实、主要证据、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有争议、疑难、分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合议庭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案件定罪量刑上存有重大分歧或拟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3)在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量刑及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认识方面上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包括拟宣告无罪、宣告缓刑、罪与非罪、变更指控罪名的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
  (4)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
  (5)审判委员会或检察长认为有需要列席的其他重大案件或事项。
  对于上述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审结束后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要求。
  
  三、把握争论焦点,做好会前准备。由于参加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人员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参加审判委员会人员的会前准备尤其重要。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准备:一是确保了解案情。列席人员要认真做好列席前准备,通过仔细认真阅卷、向相关人员和部门收集、了解案件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情况等途径,做到案情熟知于心,为列席发言作好准备。二是确保把握焦点。为充分发挥检察长或检察人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列席人员要准确把握案件的焦点,才能在发表列席意见时做到有理有据,可以通过庭审分析判断出法院对案件的观点,也可通过会前与法院合议庭沟通了解两院对案件的分歧意见,并对检法两院的焦点问题尤其是对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要做特殊的准备,要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时能抓问题关键,使检察院的案件观点能够有理有据地确立。三是确保统一观点。作为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一个集体,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人员在会前要统一认识和观点,尤其是个别疑难复杂案件在列席前更要统一所有列席人员的认识观点,这有利于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观点。
  
  四、把握会议时机,履行法律程序。由于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人员不是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而在案件处理讨论时只有发言权,而没有表决权,在会上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1、把握发言时机。就检察长或受委托的副检察长发表意见的时间,在法院承办人员汇报案件和事项后,再接着由列席的检察人员说明公诉理由以及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的观点和看法,供审判委员会参考对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观点更加有力。
  2、把握发言内容。发言的时机把握好了,还远远不够,澄清事实、阐明观点、论证有力才是使检法两院的焦点问题或是分歧意见能达成一致的关键。因此列席审判委员会人员必须在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观点上严格把握,抓住关键,做到破立有理有据有力,这样,才能让审判委员会人员掌握检察机关的观点和看法,使案件的定性更加准确。
  3、把握退席时机。由于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人员不是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而在案件处理讨论时只有发言权,而没有表决权,也就是说当审判委员会内部与列席会议的检察人员之间发生分歧意见时,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只能就如何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供审判委员会决议参考。因此,在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前,列席的检察人员可以退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后,法院应当将案件研究决定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并将记有检察长或受委托的副检察长发表意见的会议记录送交列席会议的检察人员核实签字后随案归档。
  
  五、把握评议结果,注意沟通反馈。列席法院审判委员进行案件讨论后应及时将情况进行反馈,以便及时有效解决问题。首先是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人员如果不是检察长,而是副检察长或主办案人,应该及时向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汇报案件讨论情况,必要时也可向本院检察委员会汇报,如果是检察长直接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后,检察长应该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案件讨论情况,必要时也可向本院检察委员会反馈,这种及时反馈以便针对审判委员会不同意见,集中集体智慧,解决检法两院的焦点问题或是分歧意见,如果通过集体研究讨论仍不能解决的,检察机关应及时与法院沟通,采取更新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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