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当代中国社会形象塑造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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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信息全球化时代,社会形象决定着社会认同,影响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形象的内涵与核心价值观有着深刻的辩证关系。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考其社会形象的塑造,可从不同维度为其提供“应然”形象标准、“必然”形象标准、“类”形象标准,在多维度标准的引导下塑造一个美好的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形象。
  关键词:当代中国;社会形象;社会认同;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D6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4)10-0071-04
  在信息全球化时代,形象在社会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不仅个人、组织把对形象的塑造和追求当作维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手段和目标,社会整体也越来越需要关注公众对自身的看法与感受,并据此调节自身运行,以便更有效地生存和发展。美国学者汉斯·摩根索曾说:“在为生存和权力而进行的斗争中……他人对我们的看法同我们的实际情形一样重要。正是我们在他人‘心镜’中的形象(即我们的威望)而非我们本来的样子,决定了作为社会成员的我们到底是‘谁’——哪怕这镜中之象是歪曲的反映。”[1]今天这个时代是一个形象主宰话语的时代。甚至,在后现代理论看来,形象重于生命,甚至重于事实自身,形象真实比实际存在的真实还要令人信服。如,后现代理论家鲍德里拉认为:“后现代社会是类像时代……在这个类像社会里,模型和符码构造着经验结构,并销蚀了模型和真实之间的差别。”[2]“类像不再是对某个领域、某种指涉对象或某种实体的模拟。它无需原物或实体,而是通过模型来生产真实:一种超真实。”[3]与此同时,信息传播的全球化使人类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而便捷地交换着信息、共享着不同群体对各种社会现实的认识,意识形态在构建社会认同方面的作用则渐趋薄弱。可以说,如何构建良好的社会形象、培养国民及国际社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认同,既保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本身应有的特色又争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生存空间,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必须回答的战略问题之一。
  一、社会形象的内涵
  诸多以“社会”作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虽对“社会”这一概念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大多对这一司空见惯的概念难以给出明确指称。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个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4]“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做抽象的东西同人对立起来。”[5]显然,马克思主张从“实践”出发去理解社会:“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6]可见,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通过“交互作用”的实践,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它由人构成但又超越于人,是一个动态的有机整体。
  “形象”一词最早见于《尚书·说命》的疏注,据记载,殷王武丁梦见天帝送给他一个助手,于是令百工“刻其形象”,“让百官以所梦之形象”去民间寻找。由此可见,形象的本初意思是指人的相貌、物品的形状等客观事物给人的视觉表象。随着文明的发展,形象的含义也在不断地演进,从文艺学、心理学、传播学、公共关系学等不同的角度,形象可以有不同的含义。笔者认为形象是指主体所持有的对某一客体的信念、观念和印象,它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和客体之间通过具有交互主体性的互动构建的,具有主体性、客体性以及主客体关系性。社会形象是指,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主客体之间不断进行各种层次的交互作用,逐渐形成人们对某社会的各种信念、观念和印象,并相对稳定成一个有着自洽系统的整体概念。
  支撑社会形象这座大厦的根基是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由于制度规范着行为,通过行为塑造着形象,因此可把制度和行为合而为一,正如海德格尔所言:“我们在世之存在(beingintheworld)的方式体现了对世界和对我们自身的解释,这种解释本身可以通过对我们日常实践的解释而得到说明。”也就是说,“在我们做什么以及如何做的过程中,我们解释了自身和世界;我们的日常实践和我们实践的取向塑造了我们当下的状态,并不断地重塑我们。”[7]这样,社会形象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物质形象,包括社会的地理风貌、生产力水平和规模、物质设施、交通运输和通讯、成员的物质生活水平等;制度行为形象,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各类社会制度以及制度规范下的社会行为;精神形象,包括凝聚力、安全与稳定、道德风貌、理想情操、社会风气等。
  在学界,对社会形象的研究有两个角度,一是本质主义的理解,二是建构主义的理解。本质主义的观点认为:社会形象的根源在于内在固有的根本要素,形象的基础是社会的真实情况,一个社会的形象在根本上取决于其物质基础和行为表现,其中物质形象是本源,精神形象是衍生。这种形象观的最大不足在于对社会形象的现实解释力和再现力不足。建构主义则认定“世界是被演绎的而不是被证实的一种建构”这一研究范式,认为:在研究形象问题时,有两个基本原则要遵循:“(1)人类关系的结构主要由共有观念(shared ideas),而不是由物质力量决定的;(2)有目的的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是由这些共有观念建构而成,不是天然固有的。”[8]构建主义用结构主义的视角来看社会形象,社会形象的本质结构是文化结构而非物质结构,注重社会形象中的精神因素(知识、观念等),而不是物质结构和制度行为等,以理念为本来观照社会形象。笔者赞同这种观念,认为社会形象不是一个社会的固有物、现成物,更不是先天给定或者内生的,而是该社会在与其内外成员的互动中,通过观念或价值观的结构化而“社会地”建构起来的,因而,是社会成员的共有观念或价值观的构建物。
  由此可见,社会形象三个层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物质形象是基础、制度行为形象是支撑、精神形象是核心。首先,物质实力雄厚是构建良好社会形象的基础,但是也要看到,物质实力雄厚与社会形象的良好程度并不总是正相关的,比如,相对于其他欠发达的社会,日本社会作为亚洲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在诸多东亚以及东南亚民众心目中是“心怀鬼胎”的形象。其次,无论社会物质形象的塑造还是社会精神形象的塑造,里面都有制度和行为的因素,都需要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并通过行为来构建。但是,制度水平高低与一个社会形象优劣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有时候,一个社会的各种制度在某一个时期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但外界形象却也会有改观。如,苏联在20世纪80年代社会制度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但其在西方社会中的形象却有改观。再次,精神形象作为内在形象,是物质、制度、行为等社会外在形象的核心,外在形象是内在形象的外化形式,内在形象是外在形象的灵魂所在,正所谓“有诸于内,必形诸于外”。   二、核心价值观与社会形象之间的辩证关系
  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存在着三个层次的价值观:一般价值观、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不仅仅是核心价值体系的简化,而且是其进一步的推进和深化,相对于一般价值观和核心价值体系,它是最高层次的价值观。”[9]
  1.核心价值观与社会物质形象之间的关系。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抽象的力量,必须通过物质形象外化、彰显。一方面,对于构建社会形象的主体来说,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更容易了解和接受;另一方面,核心价值观只有把自己变成一种物质的力量,才能发挥作用。正如“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10]核心价值观作为最高层次的价值观必须体现所处时代的根本,通过物质的力量彻底掌握群众,才能实现其价值,“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11]另外,核心价值观只有简化为某些具有特殊指涉意义的物质符号时,才能很好地塑造和传播,这一点类似于国家符号化为其国旗、国徽等。正如宣传家保罗·拉斯韦尔所说:“通过对有意义的象征符号的操纵来支配集体态度。”核心价值观需要通过物质性符号来外化和彰显。与此同时,社会物质形象的塑造离不开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主体对社会形象的建构采取何种视角往往受到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影响。不可否认,物质利益对于主体对客体的形象构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并未消失,只是隐退于其后。任何时候,核心价值对社会物质形象的塑造都是存在的,社会物质形象的塑造不可能没有人的意识和思维的参与,不可能脱离社会价值观的推动,更不可能不要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导向。
  2.核心价值观与社会制度行为形象的关系。核心价值观主导着社会制度行为形象的性质和方向。作为具象的社会,社会成员感受到的是社会实实在在的行为以及背后的制度规范,社会内外主体会基于社会行为的效果对社会形象做出自己的判断。显然,核心价值观可以通过将自身渗透、体现于社会制度,通过社会行为的效果来影响社会形象的性质和方向。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标杆示范作用,可以影响社会制度的制定以及社会群体的行为倾向,有效主导着社会制度行为形象的性质和方向。一旦核心价值观混乱,对社会的制度和行为的导向不明确,社会成员的选择就会无所适从,就会出现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进而出现扭曲的社会行为,结果必然是社会制度行为形象的堕落。与此同时,社会制度行为形象是核心价值观形成并发挥作用的基础和保障。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通过明确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制度)、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才能逐渐形成并发挥作用。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及行为表达是真切可信、有目共睹的,因而才是印象深刻的。作为具象的社会,其存在的最显性表现就是行为,是一个社会中时刻进行着的行为塑造了这个社会当下的状态(形象),并不断重塑这个社会的价值观。因此,社会制度行为形象是社会形象提升的根本制度保障,只有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并付诸于引导行为的实践,才能为培育并发扬本社会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创造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以及行为机制环境。可以说,社会制度行为形象是核心价值观的载体,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制度行为形象的灵魂。
  3.核心价值观与社会精神形象之间的关系。核心价值观是社会精神形象的基石。由于核心价值观所凝练的价值精神、价值理念具有极强的超越意义和终极指向,揭示了社会形象赖以形成的人性根源和历史本体,它必然对社会形象的精神层面具有整合、统摄、引导作用。只有在核心价值观所体现的价值精神、价值原则和价值理念的指导下,才能将社会形象的精神层面构建成一个不仅具有整体性而且具有内在逻辑性的结构。与此同时,社会精神形象是核心价值观的直接诉求。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不仅仅是写在墙上的标语或者法律、红头文件上的词汇,正如卢梭所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12]核心价值观和认识一样也有一个发生论的问题,而且是一个自觉的价值观发生过程,人类为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会积极地、有意识地培育某种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需要在人的心灵深处扎根,这是它存在的必然诉求。这个诉求不能依靠强制性灌输,而是要依靠其自身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社会精神形象作为社会形象三个层次的核心,包括凝聚力、安全与稳定、道德风貌、理想情操、社会风气等。很显然,较高的社会精神形象与核心价值观自身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是正相关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良好的社会精神形象是核心价值观的直接诉求。
  三、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当代中国社会形象塑造标准
  社会形象可以从很多方面构建塑造。当今时代,我们身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中,既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共性,又有当代中国的个性,其社会形象的建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此外,转型期的中国当代社会一些社会矛盾集中暴露,虽然每一个具体的矛盾都有自身的原因,但从深层次来看有一个共同根源——对自身所处的社会形象缺乏认同。既然核心价值观与社会形象有着密切的辩证关系,那么从党的十八大“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来构建当前的社会形象,通过“蕴含于内”的价值观,彰显“行之于外”的社会形象,当是一条应然的可行之路。更何况,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一旦崩溃,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等都会受到阻滞,正如“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态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1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立足中国当代社会的实际,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对人类优秀文化成果批判吸收形成的核心价值观,具有毋庸置疑的时代性、先进性和包容性,对塑造当代中国社会的良好形象具有无可替代的基础性指导意义。当前我们应该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寻找当前社会的“应然”形象和“必然”形象标准、“类”形象,在多维度的引导下构建“实然”形象——一个呈现于内外的美好的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
  1.当代中国社会形象的整体“应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如前所述,社会形象的内涵包括三个层次:物质形象、制度行为形象、精神形象。但实际上这三个层次在构建形象的实践中是统一的:从存在的视角看,物质、制度行为和精神是一个从躯体到灵魂的完整关系;从运作的视角看,物质、制度行为和精神并不是针对不同事物,而是在同一个事物中的“行、神、体、用”的关系,三者并没有各自独立存在的基础和意义。既然社会形象的三个层次具有整体性,它必然需要一个极具高屋建瓴能力的核心价值观来统筹整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基于现实的社会状况,从社会整体层面出发,全面体现了这三个层次的社会形象塑造的“应然”形象:首先,“富强”要求社会应坚持经济发展,大力建设社会物质文明,是社会物质形象的“应然”;其次,“民主”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各层社会制度以及制度规范下的社会行为的民主,当代中国社会的制度行为的“应然”形象与完善民主、实现民主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统一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形象构建实践;再次,“文明”是社会精神形象的“应然”,文明要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精神形象的构建目的是完全一致的。最后,既然社会形象的三个内涵既不相同又是一个同一的整体,那么,如何在社会物质形象、社会制度形象、社会精神形象三者之间构建一种“和而不同”的和谐张力是构建良好社会形象必须追求的“应然”。   2.当代中国社会形象的“必然”诉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毋庸置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社会主义并不是统指实践中的所有社会主义,也不是包括从空想到科学的所有理论上的社会主义,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它的理论来源可以是社会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但更重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建设实践为它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养分。必须看到,“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建立现实基础”,[14]是马克思主义自诞生以来就为之奋斗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发展阶段,其终极目标是走向“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形式”——共产主义。党的十八大报告4次提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可见当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具有自身的阶段性特色,但“自由”是其最终要追求的目标。“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也必然是其社会形象塑造的终极目标。此外,十八大报告指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力和自由”。[15]“自由”这种社会形象的形成需要通过追求社会平等公正、加快法治建设,才能最终确保以法治保障“平等”、“公正”,实现“自由”,它们也是当代中国社会形象构建的必然诉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一方面凝练积淀了科学社会主义最深层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共同奋斗的价值目标,当之无愧地成为当代塑造中国社会形象的“必然”诉求。
  3.当代中国社会形象的“类”形象: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16]社会形象的三个层面,最后都应该而且也只能通过社会成员——人的形象得到实现和表达,即社会形象需要通过人的“类”形象来实现和表达。人类作为一种具有能动性的实践主体,其形象构建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对象化过程。人类以物质作为形象构建活动的对象,在物质的形象和自我之间通过制度与行为展现自己的本质力量,这种本质力量既是个人的社会形象的显现,也是人类的理想、智慧、意志、创造力等精神形象的外化,社会成员在社会中呈现出的“类”形象对整个社会形象的塑造是及其重要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片面而畸形的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从国、家、业等各个方面提出了当代中国的社会成员应当塑造的“类”形象。“爱国”是每个社会成员社会形象的核心,这个核心的实现需要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中“爱岗敬业、勤于奉献”,在处世中以“诚实守信”为根基,在心态上追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友善共处”,善待他人、善待自然、善待同类。无数个社会成员在塑造“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类”社会形象过程中所产生的“历史合力”必将促进当代中国社会的整体社会形象以及终极社会形象的塑造。应该看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是某些政治家们随心所欲地将自己需要或喜欢的价值推行于当代社会的结果,因为社会成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理性,社会成员的行动并不是盲目的,而是在对行为后果进行判断的基础上,自觉的认同某种社会行为规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类”形象必将从社会成员个人实践层面为社会形象的塑造提供巨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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