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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不少社会矛盾是忽视社会弱势群体和严重的贫富差距而产生的。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让全社会,包括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一个紧要的问题。为了真正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我们要为困难群众编织一个可靠的社会安全网,科学地制定相应政策,让社会全体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共享;发展成果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引发了人们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关系、社会角色的变化和差别。在落差不断扩大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个弱势群体。而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弱势群体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将为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诸多不良影响,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日益突出的问题。
一、弱势群体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会存在弱势群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社会这个群体一般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
(一)下岗失业人员。20世纪90年代以来失业下岗日益普遍化,在城市里这意味着基本生活来源的断绝。城市中生活费用高,且缺少弹性,加上住房、教育、医疗改革后,居民开支中增加了一批原来属于社会保障而现在则需要自己负担的消费项目,对于平均年龄在35至45岁的下岗职工,“上有老、下有小”,一旦下岗失业就会使整个家庭陷入贫困的境地。在日益以金钱为衡量人生价值的当今社会,在城市的工作单位仍然具有很强的福利化功能的情况下,失去城市里的正式工作和收入,就意味着失去诸多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相应的社会地位。下岗工人渐渐被“边缘化”。
(二)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他们是我国改革的最先行为者,也是最初的受益者。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村改革的能量逐渐释放完毕,乡镇企业发展势头也已成了强弩之末,加之粮食等农副产品价格的持续下降,农民群体的“弱势”逐渐表露出来。而与此同时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则不断上升(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平均数掩盖了少数富人收入的暴增和许多城市贫民收入的绝对下降),结果城乡收入差距迅速扩大。
(三)进入城市的农民工。进入城市的上亿农民工,其弱势不仅表现在经济上,同时也表现在社会地位上。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民工是以一种不平等的社会身份进入城市的;他们虽然住在城市、工作在城市,是城市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一员,但在制度上他们从未被城市社会正式接纳,城市的户籍制度仍然将他们排斥在城市社会的正式成员之外。在工作场所中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农民工所从事的都是城市居民不愿担任的工作,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差、待遇低、工资经常被拖欠、没有任何福利或社会保障。
(四)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因为身体或其他因素,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是指拿养老金(退休工资)不多的老人,包括我国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被精简的退职老弱残职工,80年代病退,90年代“买断工龄”内退的职工。其养老金较少还不能做到按期、足额发放,困难可想而知。
(五)“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在大中城市的“体制外”的弱势群体还可以享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帮助。而在多数的不发达地区的他们就只能全靠自己了。
二、影响成果共享的因素分析
社会弱势群体凸显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客观现象。弱势群体在主流社会发展中,他们享受不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处于社会的边缘。具体来说,影响他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机会和权利的不公平。我国现阶段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和法治建设的漏洞造成的公有资产配置的不公平,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公平竞争;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的城乡、工农的就业、任职、受教育等权利的不平等,由于市场缺陷造成的企业和个人在经济上的分化;由于某些倾斜政策和行政性垄断造成的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不平等;由于財政转移支付功能缺乏和社会保障制度缺陷而导致的在就业、任职、参政、受教育、受国家救济等等一系列的机会不平等和权利不平等。在中国经济的转轨和发展过程中,正是机会不平等权利不平等使得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凸显。
(二)收入分配制度方面的原因。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由于机会、权利的不公平直接导致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另外,目前的收入分配不公还表现为市场平台的不公,即没有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格局。如目前的要素市场没有市场化,劳动力市场依然受到城乡二元体制的阻隔、土地市场受到产权模糊的约束、资金市场受到若干歧视政策的影响等等。由此造成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农民工”、“打工仔”等现象造成的农民工收入偏低。当一些人步入小康和富裕的时候,另一些人却还在为基本的生活穷于奔波,辛勤劳作却依然入不敷出,挥洒的汗水改变不了困蹇的生活,拼命挣扎也跳不出命运的摆布,作为社会中心的城市,人们却并没有均衡地享受到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幸福。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基本的物资生活资料,他们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低、社会处境困难。“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
(三)政治边缘。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靠社会良知来为他们的不公正待遇呐喊和呼吁。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
(四)自身柔弱。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自身先天生理上的缺陷、衰老等生理因素、自然条件恶劣以及自然灾害等自然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在市场经济转型中由于社会制度的安排而形成的下岗人员,以及因为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文化技能等因素造成的难以就业的群体;还有因传统观念中固有地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和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等造成的同工不同酬现象。
三、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长效机制
在中国的现阶段,弱势群体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扶贫济困,为弱势群体直接提供帮助,固然十分重要,但这是远远不够的,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当看到,我们不仅要想方设法地减少现有弱势群体的人数,更为重要的是,应当用长远的眼光考虑来问题,从总体上防止更多的、目前生活尚处在正常状态的社会成员变为弱势群体的成员;不仅要从社会稳定的层面来关注弱势群体问题,而且更应当从提升社会发展总体质量的层面来关注弱势群体问题。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首先应当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的层面上,从社会发展基本宗旨的高度来考虑问题,以此作为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理念依据。就此而言,一个至关重要的理念就是:弱势群体应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一)从制度上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得到政策扶持。弱势群体往往由于民族、等级地位、地理位置、性别以及无能力等原因而遭到排斥。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有责任把公共服务工作的重点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必须将促进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作为执政的重要目标,努力调整资源配置方向,保证公共投入优先向有助于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领域倾斜,协调和整合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此外还应努力扩大公共财政支出,让公民共享发展成果。要不断调整完善财政支出政策,扩大公共财政支出的覆盖面,使财政支出进一步向“三农”倾斜,向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社会事业倾斜,向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倾斜。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强化法治对弱者最基本人权保障和生存保障。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基本权益得到维护,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是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是世界各国实施社会保障的普遍做法,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弱势群体是社会稳定的薄弱带,其脆弱性来自于生存与发展两个方面。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相当多的弱势群体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是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础。
三是要强化教育扶贫。教育是国家发展得基石,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教育对于改变社会弱者及其后代的贫困处境具有根本性作用。目前,生活在城市底层的无业失业人员、低收入者、进城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呈定型化趋势,富有者和贫困者的代际继承效应明显增强。调查显示,教育支出已经占低保家庭消费支出的19%,仅次于食品支出。有40%的低保对象认为当前生活最大的困难是教育费用高,无力承担。要实现弱势群体共享和谐社会发展成果,我们要坚持把实现均衡教育作为改善民生、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提,出台更有力的政策措施,把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特别要重点解决好困难家庭和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问题,要重视劳动技能的培训、科技知识的教育,全面提升弱势群体的素质,使他们更有条件、有能力实现就业。
(四)建立健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弱势群体“往往由于民族、等级地位、地理位置、性别以及无能力等原因而遭到排斥。特别严重的是在影响他们命运的决策之处,根本听不到他们的声音”在现实生活中,强势群体可以动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甚至影响政府决策,而弱势群体掌握的资源很少,缺少话语权,虽然人数众多,但是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很弱,上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常常成为他们利益表达的主要渠道。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为了使他们更好地表達自己的合法利益,应该建立一种正常的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比如,在各级人大政协中增加能够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代表比例;完善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如信访制度、工会制度等);通过制度创新,让政府管理者和社会能够听到社会弱者的声音,在社会政策过程中充分吸收弱势群体的意见。与此相对应,政府通过建立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机制,对弱势群体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合,做出依法、及时、合理的反应,确保其合理的利益要求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
总之,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逐步消除不和谐现象、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过程。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持续协调发展,随着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推进,弱势群体问题最终会弱化并被解决,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会逐步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舒群,《关于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问题的思考》,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3月第1期。
[2]谢向阳,《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研究》,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4月第2期。
[3]第24卷第1期赵秦莲、杜振汉,《社会公平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6年1月。
[4]周长明.社会公正—认识和对待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维度四川社会科学在线.2005-4-25。
[5]王思斌.改革中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北京大学学报,2003,(6)。
[6]冯书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弱势群体.人民论坛,2005(2)。
关键词:和谐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共享;发展成果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引发了人们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关系、社会角色的变化和差别。在落差不断扩大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个弱势群体。而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弱势群体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将为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诸多不良影响,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日益突出的问题。
一、弱势群体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会存在弱势群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社会这个群体一般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
(一)下岗失业人员。20世纪90年代以来失业下岗日益普遍化,在城市里这意味着基本生活来源的断绝。城市中生活费用高,且缺少弹性,加上住房、教育、医疗改革后,居民开支中增加了一批原来属于社会保障而现在则需要自己负担的消费项目,对于平均年龄在35至45岁的下岗职工,“上有老、下有小”,一旦下岗失业就会使整个家庭陷入贫困的境地。在日益以金钱为衡量人生价值的当今社会,在城市的工作单位仍然具有很强的福利化功能的情况下,失去城市里的正式工作和收入,就意味着失去诸多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相应的社会地位。下岗工人渐渐被“边缘化”。
(二)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他们是我国改革的最先行为者,也是最初的受益者。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村改革的能量逐渐释放完毕,乡镇企业发展势头也已成了强弩之末,加之粮食等农副产品价格的持续下降,农民群体的“弱势”逐渐表露出来。而与此同时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则不断上升(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平均数掩盖了少数富人收入的暴增和许多城市贫民收入的绝对下降),结果城乡收入差距迅速扩大。
(三)进入城市的农民工。进入城市的上亿农民工,其弱势不仅表现在经济上,同时也表现在社会地位上。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民工是以一种不平等的社会身份进入城市的;他们虽然住在城市、工作在城市,是城市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一员,但在制度上他们从未被城市社会正式接纳,城市的户籍制度仍然将他们排斥在城市社会的正式成员之外。在工作场所中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农民工所从事的都是城市居民不愿担任的工作,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差、待遇低、工资经常被拖欠、没有任何福利或社会保障。
(四)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因为身体或其他因素,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是指拿养老金(退休工资)不多的老人,包括我国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被精简的退职老弱残职工,80年代病退,90年代“买断工龄”内退的职工。其养老金较少还不能做到按期、足额发放,困难可想而知。
(五)“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在大中城市的“体制外”的弱势群体还可以享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帮助。而在多数的不发达地区的他们就只能全靠自己了。
二、影响成果共享的因素分析
社会弱势群体凸显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客观现象。弱势群体在主流社会发展中,他们享受不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处于社会的边缘。具体来说,影响他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机会和权利的不公平。我国现阶段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和法治建设的漏洞造成的公有资产配置的不公平,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公平竞争;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的城乡、工农的就业、任职、受教育等权利的不平等,由于市场缺陷造成的企业和个人在经济上的分化;由于某些倾斜政策和行政性垄断造成的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不平等;由于財政转移支付功能缺乏和社会保障制度缺陷而导致的在就业、任职、参政、受教育、受国家救济等等一系列的机会不平等和权利不平等。在中国经济的转轨和发展过程中,正是机会不平等权利不平等使得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凸显。
(二)收入分配制度方面的原因。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由于机会、权利的不公平直接导致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另外,目前的收入分配不公还表现为市场平台的不公,即没有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格局。如目前的要素市场没有市场化,劳动力市场依然受到城乡二元体制的阻隔、土地市场受到产权模糊的约束、资金市场受到若干歧视政策的影响等等。由此造成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农民工”、“打工仔”等现象造成的农民工收入偏低。当一些人步入小康和富裕的时候,另一些人却还在为基本的生活穷于奔波,辛勤劳作却依然入不敷出,挥洒的汗水改变不了困蹇的生活,拼命挣扎也跳不出命运的摆布,作为社会中心的城市,人们却并没有均衡地享受到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幸福。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基本的物资生活资料,他们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低、社会处境困难。“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
(三)政治边缘。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靠社会良知来为他们的不公正待遇呐喊和呼吁。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
(四)自身柔弱。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自身先天生理上的缺陷、衰老等生理因素、自然条件恶劣以及自然灾害等自然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在市场经济转型中由于社会制度的安排而形成的下岗人员,以及因为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文化技能等因素造成的难以就业的群体;还有因传统观念中固有地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和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等造成的同工不同酬现象。
三、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长效机制
在中国的现阶段,弱势群体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扶贫济困,为弱势群体直接提供帮助,固然十分重要,但这是远远不够的,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当看到,我们不仅要想方设法地减少现有弱势群体的人数,更为重要的是,应当用长远的眼光考虑来问题,从总体上防止更多的、目前生活尚处在正常状态的社会成员变为弱势群体的成员;不仅要从社会稳定的层面来关注弱势群体问题,而且更应当从提升社会发展总体质量的层面来关注弱势群体问题。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首先应当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的层面上,从社会发展基本宗旨的高度来考虑问题,以此作为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理念依据。就此而言,一个至关重要的理念就是:弱势群体应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一)从制度上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得到政策扶持。弱势群体往往由于民族、等级地位、地理位置、性别以及无能力等原因而遭到排斥。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有责任把公共服务工作的重点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必须将促进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作为执政的重要目标,努力调整资源配置方向,保证公共投入优先向有助于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领域倾斜,协调和整合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此外还应努力扩大公共财政支出,让公民共享发展成果。要不断调整完善财政支出政策,扩大公共财政支出的覆盖面,使财政支出进一步向“三农”倾斜,向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社会事业倾斜,向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倾斜。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强化法治对弱者最基本人权保障和生存保障。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基本权益得到维护,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是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是世界各国实施社会保障的普遍做法,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弱势群体是社会稳定的薄弱带,其脆弱性来自于生存与发展两个方面。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相当多的弱势群体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是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础。
三是要强化教育扶贫。教育是国家发展得基石,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教育对于改变社会弱者及其后代的贫困处境具有根本性作用。目前,生活在城市底层的无业失业人员、低收入者、进城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呈定型化趋势,富有者和贫困者的代际继承效应明显增强。调查显示,教育支出已经占低保家庭消费支出的19%,仅次于食品支出。有40%的低保对象认为当前生活最大的困难是教育费用高,无力承担。要实现弱势群体共享和谐社会发展成果,我们要坚持把实现均衡教育作为改善民生、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提,出台更有力的政策措施,把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特别要重点解决好困难家庭和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问题,要重视劳动技能的培训、科技知识的教育,全面提升弱势群体的素质,使他们更有条件、有能力实现就业。
(四)建立健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弱势群体“往往由于民族、等级地位、地理位置、性别以及无能力等原因而遭到排斥。特别严重的是在影响他们命运的决策之处,根本听不到他们的声音”在现实生活中,强势群体可以动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甚至影响政府决策,而弱势群体掌握的资源很少,缺少话语权,虽然人数众多,但是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很弱,上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常常成为他们利益表达的主要渠道。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为了使他们更好地表達自己的合法利益,应该建立一种正常的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比如,在各级人大政协中增加能够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代表比例;完善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如信访制度、工会制度等);通过制度创新,让政府管理者和社会能够听到社会弱者的声音,在社会政策过程中充分吸收弱势群体的意见。与此相对应,政府通过建立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机制,对弱势群体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合,做出依法、及时、合理的反应,确保其合理的利益要求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
总之,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逐步消除不和谐现象、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过程。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持续协调发展,随着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推进,弱势群体问题最终会弱化并被解决,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会逐步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舒群,《关于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问题的思考》,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3月第1期。
[2]谢向阳,《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研究》,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4月第2期。
[3]第24卷第1期赵秦莲、杜振汉,《社会公平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6年1月。
[4]周长明.社会公正—认识和对待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维度四川社会科学在线.2005-4-25。
[5]王思斌.改革中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北京大学学报,2003,(6)。
[6]冯书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弱势群体.人民论坛,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