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矿企业工会法律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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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笔者从工会的性质和作用出发,分析了我国煤矿企业工会法律制度方面的各种不足,最后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煤矿企业;工会;法律制度
  一、概况
  (一)工会的性质
  在我国,工会是将党和广大职工群众密切联系起来的桥梁和纽带,是工会会员和广大职工福利与利益的代表。目前,就人数方面来看,中国工会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工会,国内煤矿企业也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关于工会的性质,《中国工会章程》总则第一句话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从其具有的阶级性、群众性和政治性三个属性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
  1.阶级性。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只要是来自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如何,一律可以加入中国工会组织。由于完全是由工人阶级组成了工会会员的主体部分,这就决定了工会组织首先具有阶级性。它是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充分代表并维护广大工人阶级的基本利益和合法权益,是其职责所在和价值的体现。
  2.群众性:主要体现为吸纳工会会员的广泛性,如上所述,只要是来自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如何,一律可以加入中国工会组织,参加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具有充分的自愿性与民主性。
  3.政治性:与西方国家工会不同,《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其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始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理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与行动上都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思想保持高度阳煤集团一致。
  (二)公会的地位
  1.政治地位。工会是将执政党与广大职工群众紧密联系起来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工会当可以将其路线、方针、政策迅速及时传达到广大工人群众中去;反过来,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也可以通过工会得以反馈,并以之作为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决策依据。工会作为工人阶级最广泛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是维护和保障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依法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2.经济地位。工会是广大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它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维权合同,从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和民主权利,从而将企事业单位发展的整体利益与职工个人的具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互利共赢。
  3.法律地位。中国工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依法行使工会代表权、维护权、参与权、协商谈判权、监督权等。
  二、 我国煤矿企业工会法律制度不足分析
  (一)体系上的不足
  我国目前对于工会的身份定位较为模糊,这主要是源于我国目前对社会团体身份定位的模糊,究其根源,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结社权”做出很好的界定和落实,导致各类社会团体及工会的存在和发展名不正言不顺。
  我国目前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对“结社权”的立法和规定,如《宪法》、《工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这些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大多较为笼统和宽泛,只是对工会的社团性质、职责以及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内容庞杂、有些规定前后矛盾,造成法律适用困难;工会组织设立的程序复杂、透明性差;可操作性不高等等。
  (二)内容上的不足
  由于工会的组织制度与其干部人事制度定位不准确,造成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工会的职能定位相当模糊。从过去到现在,我国工会一直实行的是“双重领导”,这与我国过去的历史和时代背景密切相关。这种双重领导日益凸显出如下弊端:模糊了工会本身所具有的“维权”职能,使工会仅仅作为上级工会领导的一个附属机关,严重脱离了基层群众,工会也就失去了其生命力所在;使工会组织失去了其固有的组织架构和人事培养制度,严重阻碍了工会人才的成长。
  (三)组织上的不足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政策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动摇的,在很多法律法规涉及和规范不到的领域,政策的影响力和制约力远远超过了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定位偏差严重影响了工会的组织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的发展,使得工会越来越成为政府行政行为的傀儡的附属。
  三、我国工会法律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健全工会法律体系
  我国从2009年开始,工会系统已经开始试行工会公职律师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会法律援助的水平。
  全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解释说,试行工会公职律师,可以使工会系统内的法律工作者以与社会律师平等的身份参加司法活动,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提高工会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改进工会组织结构
  企业工会的最初出现,是企业生产客观形势的需要和劳动者集体需求的产物。在企业工会未产生以前,企业中的每位劳动者要与企业管理者签订或形成一个单个的劳动合同。而企业工作本身是社会性的,即使是一个中等规模的企业,企业管理者在组织和分配劳动任务时也不可能孤立地进行,每项工作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相互关联的。当然,企业工会建立以后,其基本职能逐步演化为多种具体内容,但其核心内容在于代表劳动者开展企业集体谈判,签订企业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这一点从工会出现初期直到现在都是如此。
  (三)加强对工会人员的保护
  各级工会组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深刻领会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对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群众监督参与”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朝峰.关于我国工会组织法律地位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9)
  [2]孙德强.我国工会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关于工会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2,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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