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人格权探析

来源 :企业文化·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njiajian7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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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人们对它认识的深入和由此带来的网络功能的不断扩展,网络必然会触及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甚至有人毫不夸张地说网络是人类生活的新空间。然而互联网的蓬勃与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方便与快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网络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环境;人格权;侵害
  一、网络人格权的基本理论
  网络人格权是人格权在网络上的表现形态,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下,以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为目标的权利。参照我国民法中人格权的有关规定,网络人格权应分为一般网络人格权和具体网络人格权。一般网络人格权包括网络人格尊严、网络人格平等、网络人格独立与网络人格自由权。具体网络人格权包括网络名称权、网络名誉权、网络肖像权、网络隐私权、网络著作权与网络信用权。
  网络人格权的侵害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主体的虚拟性、客体的集合性、行为的隐蔽性以及后果的广泛性。上网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或进行交流往往不会使用真实姓名,因此侵权主体不易确定。网络环境下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往往侵害的不只是某一单独的人格权益,例如在网络上发布新闻图片曝光他人隐私并发表不公正言论就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以及名誉权。侵害网络人格权的行为可通过远程入侵行为人的电脑或群发恶意邮件等进行,因此行为方式隐蔽。由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及迅捷性,网络环境下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后果往往难以估计。
  二、侵犯网络人格权的具体表现
  首先是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在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每一个具有完整人格的人都有独立生活在社会上并保持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只要其所作所为对社会无害,社会就应当尊重其有关私人生活的秘密,法律就理应为保护其私人生活秘密提供依据。然而网络使私人领域公共化,把私人领域演化为公共注目下的社会产品。任何信息一旦进入网络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可以说网络上毫无隐私可言。电子邮件可能被黑客截获、浏览、篡改和删除;网上购物填写售后服务卡之后,无数的广告宣传单就会蜂拥而至;许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收集到有关用户的各种信息;在网上接受社会调查时,往往会不经意的泄露个人嗜好、收入等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当掌握了足够多的信息之后,一些人禁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身试法非法获取、泄露、使用个人数据也就不足为怪了。
  其次是侵犯网络名誉权的行为。总的来说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多是通过在网站页面上的新闻报道、在论坛上发表的言论、或电子邮件侵害名誉权。在网络出现之前,我们对新闻的了解范围以及时效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网络上新闻的范围广,保存时间长等优势使在网络上传播的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案件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网络给大家的沟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但此时若是因为一时的口舌之争,进而引发大规模的漫骂,甚至对他人的形象和名誉发起攻击,其破坏的就不仅仅是网民们在网络上的形象,甚至对网民们在社会中的形象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比起传统的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方便,但是若是将自己的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通过电子邮件广泛地传播给不特定的第三人,就会造成他人名誉权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
  再次是侵犯网络名称权以及侵犯网络肖像权的行为。上网者在长期使用某一网名,并借助这一网名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见解以及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其实已经建立起了自己的“虚拟的人格”,因此某一网名的使用者很可能想保护它,并长期拥有它。但事实上,在网络上利用各种软件或其他手段任意盗用他人网名的行为很普遍。而且由于对新闻图片不负责任的修改,或是未经同意直接在网上登载公民的肖像,或是登载的图片和新闻内容极不相符,甚至是登载别人认为是隐私的照片,使得在网络新闻活动中,公民的肖像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网络人格权的保护
  (一)明确网络侵权责任者
  当受害者知道确切的侵权行为人时,这时责任者没有争议。在具体侵权行为人无法得知时,则考虑将提供网络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站确定为责任主体,但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在其网站传播的信息明显属于侮辱或诽谤他人在内的违法信息内容的,自身能够进行技术控制而未加控制,且在当事人的合理要求下未对信息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时,受害者才可以将网站作为被告。
  (二)加强网络行业监管力度
  通过网络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和减少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解决网络侵权纠纷,网络相关机构可以发挥司法协助作用,为司法与执法部门提供相关证据,从而有利于明确侵权责任者,使网络环境中的名誉权得到有效的救济和保障。
  (三)增强网民自律意识
  要想减少网络环境中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发生,网络行业监管与法律保护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最为关键的还在于网民的自律。网民自律的前提在于自身道德水平的提高,同时需要网民具备网络伦理意识,当人们不再躲于匿名面具的背后,而是坦诚的在网络中进行各种活动时,许多不道德的行为将大大减少。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张新宝,任鸿雁.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J].中国人 民大学学报,2010(4).
  [3]于雪锋.网络侵权法律应用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司亚京,女,山西晋城人,山西财经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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