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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简述了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兴起的原因和发展历程,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进行进一步阐释,通过与传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比较阐述了其重大意义。
关键词:规划环评;战略环评;SE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 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兴起与法律体系的确立
随着科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实践经验的逐渐积累,环境影响评价的水平和层次也逐渐提高,相继经历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EIA)、区域环境影响评价(REIA)以及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其中,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出现,是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一次质的提升,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发展水平的标志。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在战略(法规、政策、规划)层次上的综合考量,是在法规、政策、规划制定期同步实施的、充分考虑规划层次上带来的环境影响,是防止政策、规划带来重大环境污染和危害的重要手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运用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和方法对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预防措施,作为在规划编制和决策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结构化、系统的和综合性的过程,用以评价规划的环境影响,通过评价将结论融入拟制定的规划中或提出单独的报告,并将成果体现在决策中,以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在规划中。所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称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就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1]。
由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EIA)的诸多局限性,如只能对项目做一种被动的反映性评估、难以考虑项目诱发的或间接的环境效应、难以全面考虑替代方案和减缓措施[2],越来越多的国家引入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而推动环评质量的提高,切实考虑人类长久发展的利益。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上个世纪70年代建立以来,一直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重点内容,随着EIA局限的逐渐暴露,我国才逐渐认识到建立SEA制度和体系的迫切性,并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文件中明确提出对现行重大政策和法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2月)中明确指出:“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我国第一个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
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上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后,我国陆续制订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江130一2003)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实施SEA的法律和行政支持体系己初步建立。
2 规划环评的重要意义
2.1 规划环评相对于建设项目环评的优越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开展在我国环境发展史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环境保护的需要,遏制了我国环境恶化的趋势,但其本身仍有诸多不足:
1)建设项目环评仅仅考虑某个项目本身造成的环境影响,不会站在整个区域的角度考虑多个项目相互作用、叠加、干扰等产生的影响。而多个项目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并不是建设项目环评简单叠加可以代替的,必须综合考虑。
2)建设项目环评应当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才能起到对项目的建设的指导作用,然而限于我国环保意识的落后及项目建设者的抵触,很难做到。在开展环评工作时,项目也往往已经基本落实(已经立项),评价结论很难影响项目的进展,甚至难以影响项目的其他前期工作,如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建设单位不愿意为了评价结论而放弃己做的前期工作,更不用说对项目的否定或是对选址的否定。
3)由于建设项目技术和法律上的要求,往往周期很长,难以满足项目进度的要求,甚至远远超出项目开发的周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的要求,一个建设项目环评的编制少则三个月,多则要一年,还需要等待行政部门、专家的评审、审批,时间要更更长,而项目方迫于资金的压力,急于实施项目、回收资金。上述矛盾导致环评的力度大大削减,现实中,往往环评结果尚未出来,项目已开始建设,甚至已投产。
由于建设项目环评的上述局限性,规划环评不断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逐渐兴起。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 规划环评能够从区域角度考虑,可以评估多个项目、不同类别项目综合作用而产生的环境影响。
2) 规划环评的时间窗口比建设项目环评更早,具有充分的时间从环保角度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具有更大灵活性和更强的否决自由度。
3) 由于规划的性质,规划环评更着眼于长期的、累计的环境影响。
4) 由于规划的重大影响,往往需要制定多个替代方案,具有更大的保险性。
2.2 避免战略规划不当带来重大环境问题
国内外环境与发展历史经验证明,同建设项目相比,政府一些政策和规划对环境的影响范围更广,历时更久,而且影响发生之后更难处。
SEA主要关心的就是对规划进行宏观决策时各方面所关注的环境问题,如规划目标、规模、布局等是否会导致重大的不利环境影响,哪些是可以通过避免、减缓的环境影响,哪些是不可逆转的不利环境影响。为避免、减轻重大的不利和主要的不利环境影响,是否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需要采取哪些环境对策和措施。进行SEA的目的就是在规划编制和规划宏观决策阶段避免环境方面的失误,在决策的源头控制對环境的重大和/或主要影响。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当发现规划方案实施可能导致重大不利环境影响和/或主要不利环境影响时,优先考虑的是调整规划方案能否避免或减轻这些不利环境影响。
2.3 战略环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力工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奇迹,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退化,人民的生命健康日益受到威胁。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使得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既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又能保证环境不受到破坏,成为重大课题。SEA在决策层次,将环境、社会和经济综合在一起考虑,可以识别、分析累积环境影响,可以提出区域发展项目的优化方案和污染治理措施,因此,它就可以在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方面起重要作用,成为一个有效的工具。
参考文献:
[1] 贺楠, 规划环评环境影响界定及评价指标确立的方法研究, 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5:1
[2] 孙艳军,陈新庚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机遇与挑战[J],环境保护, 2005,8:42~43
关键词:规划环评;战略环评;SE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 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兴起与法律体系的确立
随着科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实践经验的逐渐积累,环境影响评价的水平和层次也逐渐提高,相继经历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EIA)、区域环境影响评价(REIA)以及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其中,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出现,是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一次质的提升,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发展水平的标志。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在战略(法规、政策、规划)层次上的综合考量,是在法规、政策、规划制定期同步实施的、充分考虑规划层次上带来的环境影响,是防止政策、规划带来重大环境污染和危害的重要手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运用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和方法对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预防措施,作为在规划编制和决策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结构化、系统的和综合性的过程,用以评价规划的环境影响,通过评价将结论融入拟制定的规划中或提出单独的报告,并将成果体现在决策中,以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在规划中。所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称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就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1]。
由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EIA)的诸多局限性,如只能对项目做一种被动的反映性评估、难以考虑项目诱发的或间接的环境效应、难以全面考虑替代方案和减缓措施[2],越来越多的国家引入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而推动环评质量的提高,切实考虑人类长久发展的利益。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上个世纪70年代建立以来,一直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重点内容,随着EIA局限的逐渐暴露,我国才逐渐认识到建立SEA制度和体系的迫切性,并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文件中明确提出对现行重大政策和法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2月)中明确指出:“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我国第一个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
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上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后,我国陆续制订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江130一2003)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实施SEA的法律和行政支持体系己初步建立。
2 规划环评的重要意义
2.1 规划环评相对于建设项目环评的优越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开展在我国环境发展史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环境保护的需要,遏制了我国环境恶化的趋势,但其本身仍有诸多不足:
1)建设项目环评仅仅考虑某个项目本身造成的环境影响,不会站在整个区域的角度考虑多个项目相互作用、叠加、干扰等产生的影响。而多个项目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并不是建设项目环评简单叠加可以代替的,必须综合考虑。
2)建设项目环评应当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才能起到对项目的建设的指导作用,然而限于我国环保意识的落后及项目建设者的抵触,很难做到。在开展环评工作时,项目也往往已经基本落实(已经立项),评价结论很难影响项目的进展,甚至难以影响项目的其他前期工作,如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建设单位不愿意为了评价结论而放弃己做的前期工作,更不用说对项目的否定或是对选址的否定。
3)由于建设项目技术和法律上的要求,往往周期很长,难以满足项目进度的要求,甚至远远超出项目开发的周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的要求,一个建设项目环评的编制少则三个月,多则要一年,还需要等待行政部门、专家的评审、审批,时间要更更长,而项目方迫于资金的压力,急于实施项目、回收资金。上述矛盾导致环评的力度大大削减,现实中,往往环评结果尚未出来,项目已开始建设,甚至已投产。
由于建设项目环评的上述局限性,规划环评不断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逐渐兴起。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 规划环评能够从区域角度考虑,可以评估多个项目、不同类别项目综合作用而产生的环境影响。
2) 规划环评的时间窗口比建设项目环评更早,具有充分的时间从环保角度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具有更大灵活性和更强的否决自由度。
3) 由于规划的性质,规划环评更着眼于长期的、累计的环境影响。
4) 由于规划的重大影响,往往需要制定多个替代方案,具有更大的保险性。
2.2 避免战略规划不当带来重大环境问题
国内外环境与发展历史经验证明,同建设项目相比,政府一些政策和规划对环境的影响范围更广,历时更久,而且影响发生之后更难处。
SEA主要关心的就是对规划进行宏观决策时各方面所关注的环境问题,如规划目标、规模、布局等是否会导致重大的不利环境影响,哪些是可以通过避免、减缓的环境影响,哪些是不可逆转的不利环境影响。为避免、减轻重大的不利和主要的不利环境影响,是否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需要采取哪些环境对策和措施。进行SEA的目的就是在规划编制和规划宏观决策阶段避免环境方面的失误,在决策的源头控制對环境的重大和/或主要影响。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当发现规划方案实施可能导致重大不利环境影响和/或主要不利环境影响时,优先考虑的是调整规划方案能否避免或减轻这些不利环境影响。
2.3 战略环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力工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奇迹,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退化,人民的生命健康日益受到威胁。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使得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既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又能保证环境不受到破坏,成为重大课题。SEA在决策层次,将环境、社会和经济综合在一起考虑,可以识别、分析累积环境影响,可以提出区域发展项目的优化方案和污染治理措施,因此,它就可以在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方面起重要作用,成为一个有效的工具。
参考文献:
[1] 贺楠, 规划环评环境影响界定及评价指标确立的方法研究, 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5:1
[2] 孙艳军,陈新庚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机遇与挑战[J],环境保护, 2005,8: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