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习惯的性质及其方法——以我国合同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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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多处规定,对于某些类型的社会关系,法官可以适用交易习惯加以调整。而这些交易习惯并不是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而是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习惯规范。制定法授权法官适用交易习惯,正是为了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平抑制定法的僵化。对于交易习惯的认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在交易习惯的立法体例方面,我国《合同法》还存在不足。《合同法》应当在总则部分规定,当法律没有规定时,法官可以适用交易习惯。 There are many provisions in our country’s Contract Law. For some types of social relations, judges can adjust their trading habits. These trading practices are not accustomed to the customary law of the state, but the objective norms that exist objectively in real life. The statutory law empowers the judge to apply the trading habit precisely to remedy the deficiency of statutory law and to restrain the rigidification of statutory law.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transaction habit should be proved by the parties. In the aspect of legislation of transactional habits, there are still some shortcomings in China’s “Contract Law.” The “Contract Law” should stipulate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that when the law does not stipulate, the judge may apply the transaction ha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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